GB 16550-1996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农业>>农业和林业>>65.020.30动物饲养和繁殖
中标分类号:农业、林业>>畜牧>>B41动物检疫、兽医与疫病防治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7, 字数:10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6-10-03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农业部动物检疫所
归口单位: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农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新城疫群体检疫、个体检疫、实验室检验和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鸡和其他可感染新城疫的禽类。 GB 16550-1996 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GB16550-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quarantine for newcastle disease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16550-1996
本标准规定了新城疫群体检疫、个体检疫、实验室检验和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鸡和其他可感染新城疫的禽类,2引用标准
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户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3群体检疫
对养禽场、独立饲养的禽群及外售、外运的禽群施行检疫。3.1查明疫病背景
通过询问兽医人员或检查疫病记录,核查被检禽场(群、室)在过去一年内是否出现过新城疫临诊病例,是否有与新城疫病例接触史,周围2 km范围内是否发生过新城疫。3.2查清免疫状况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通过查验免疫证明或查询其他资料,核查被检禽群是否已按规定注射合格疫苗。如按规定免疫并正处于规定的保护期内,禽只健康状况良好,被认为免疫合格。如免疫不符合规定要求,要以合格疫苗再次接种,隔离饲养观察至群体抗体滴度达25以上,全群健康,认为免疫合格;观察期内发现疑似新城疫病禽,须按3.3条和3.4条要求进一步检查。3.3群体临诊检查
首先作静态检查,让禽群处于静止状态,观察营养状况、精神状态、呼吸、粪便、鼻及口腔分泌物有否异常。然后观察禽只运动状况,有否跛行、共济失调、挛等异常现象。检查中重点注意以下情况:a.
精神沉郁或无任何症状而死亡;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精神菱顿、产蛋减少或停止;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嗪囊胀满;呼吸困难、喉部发出“咯咯\声(晚间较明显);下痢,粪便成绿色;
偏头转颈,作转圈运动或共济失调。若发现疑似病例,按3.4条要求进一步检查,同时对全群隔离饲养。3.4病理解剖检查
对临诊疑似病例,应全部或抽样解剖,依据下述病变作出初步判断:a.
口腔、咽喉部有粘液,咽部粘膜出血;腺胃乳头肿胀,挤压后有豆腐渣样坏死物流出,乳头有散在的出血点;b.
肌胃角质下层有条纹状或点状出血,有时见不规则溃疡,腺胃与肌胃交接处有出血斑、条;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0-03批准1997-02-01实施
GB 16550--1996
小肠前段有大面积散在出血点,或肠粘膜有纤维性坏死并形成假膜,假膜下出现红色粗糙溃育肠和直肠皱褶处有出血,盲肠扁桃体(淋巴滤泡)出血坏死;气管粘膜充血、出血、气管内有粘液;心冠脂肪、心耳外膜及心尖脂肪上有针尖状小出血点。g.
4个体检查
4.1在无群体检疫条件的场合,须进行个体检疫。个体检疫合格的禽只一般供食用,如继续饲养应隔离三周,经观察无异常后,方与其他禽只混养。4.1.1查明是否来自疫区。
4.1.2查验免疫证明。
4.1.3临诊检查和病理解剖检查
检查内容参照3.3条和3.4条进行,发现疑似新城疫染疫禽只,立即作无害化处理。5实验室检验
5.1下列情况进行实验室检验
产地定期检疫;
监测免疫状态;
疑似病鸡的定性,或临诊及解剖检查初步诊断为新城疫,需进一步确诊;d.
检疫中发现重大疫情(如禽流感),须作鉴别诊断;e
行政主管部门、饲养单位、售购或争议双方要求进行实验室诊断。5.2实验室检验方法
病毒分离鉴定试验,见附录A(补充件)。血凝抑制试验,用于免疫监测,见附录B(补充件)。6检疫后的处理
6.1经临床检查、解剖检查和实验室诊断等综合判定,确诊为新城疫的禽群或禽只,按GB16548处理。
6.2经初步诊断为新城疫可疑的禽群(禽只),按下述方法之一处理:除将可疑禽只按6.1条处理外,全群隔离饲养,并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如在接种后观察期内出a.
现可疑禽只,亦按6.1条处理。观察21d后,对临床健康,免疫滴度达到25以上的禽只,经体表消毒后按健康禽只对待。
b。经初步诊断为新城疫可疑的禽群(禽只),在全群隔离饲养的同时,对可疑禽只采样作实验室诊断,如确为新城疫者,全群即按6.1条处理。6.3发生过新城疫的禽场在半年之内,其禽只不准出售、外运。90
A7仪器设备
注射器:1mL;
注射针头:5~5号号;
血凝试验板:V型、96孔;
微量移液器:50μl;
恒温箱;
超净工作台或无菌室。
A2试剂
无菌生理盐水;
青霉素;
链霉素,
标准阳性血清。
A3样品采集及处理
GB 16550—1996
附录A
病毒分离鉴定试验
(补充件)
A3.1活禽用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或粪)。A3.2死禽以脑为主,也可采心、肝、脾、肺、肾、气囊等组织。A3.3样品用生理盐水研成1:5乳液;拭子浸入2~3mL生理盐水中,反复吸挤压至无水滴出,弃之。溶液中加入青霉素(使终浓度为1000单位/mL)、链霉素(使终浓度为1mg/mL)。泄殖腔拭子(或粪)样品,青霉素、链霉素量提高5倍。然后调pH7.0~7.4,37℃作用1h,再1000r/min离心10min,取上清0. 1 mL经尿囊腔接种 910日龄 SPF鸡胚。A4培养物的收集及检测
A4.1培养4-~7d的尿囊液经无菌采集后—20℃C保存。A4.2尿囊液按附录B(补充件)作血凝试验,并与标准阳性血清作血凝抑制试验,确定有无新城疫病毒繁殖。
A4.3MDT(最小病毒致死量引起鸡胚死亡的平均时间)的测定:将新鲜尿囊液用生理盐水连续10倍稀释,10-6~10-的每个稀释度接种5个9~10日龄SPF鸡胚,每胚0.1mL,37C孵化。余下的病毒保存于4℃,8h后以同样方法接种第二批鸡胚,连续7d内观察鸡胚死亡时间并记录,测定出最小致死量,即引起被接种鸡胚死亡的最大稀释倍数。计算MDT。A4.4以MDT确定病毒的致病力强弱,40~70h死亡为强毒,140h以上为弱毒。91
B1仪器设备
GB16550-1996
附录B
鸡新城疫微量红细胞凝集抑制试验(补充件)
微量血凝板:V型、96孔;
微型振荡器;
塑料采血管;
移液器:50μL。
B2试剂
B2.1稀释液
pH7.0~7.2磷酸缓冲盐水
氯化钠(GB126677)
磷酸二氢钾(GB1274-—77)
氢氧化钠(GB629-77)
蒸馏水
高压灭菌,4'℃保存,使用时作20倍稀释B2.2浓缩抗原
B2.30.5%红细胞悬液
1000ml
采成年鸡血,用20倍量磷酸缓冲盐水洗涤3~4次,每次以2000r/min离心3~4min,最后一次5min,用磷酸缓冲盐水配成0.5%悬液。B2.4标准阳性血清
B3被检血清
每群鸡随机采血20~30份血样,分离血清。采血法:先用三棱针刺破翅下静脉,随即用塑料管引流血液至6~8cm长。将管一端烧融封口,待凝固析出血清后以1000r/min离心5min,剪断塑料管,将血清倒入一块塑料板小孔中。若需较长时间保存,可在离心后将凝血块一端剪去,滴融化石蜡封口,于0℃保存。B4操作方法
B4.1微量血凝试验
B4.1.1于微量血凝板(B1.1)的每孔中滴加稀释液(B2.1)50μL,共滴四排。B4.1.2吸取1:5稀释抗原滴加于第一列孔,每孔50μL,然后由左至右顺序倍比稀释至第11列孔,再从第11列孔各吸取50μL弃之。最后一列不加抗原作对照。B4.1.3于每孔中加入0.5%红细胞悬液(B2.3)50μL。B4.1.4置微型振荡器(B1.2)上振荡1min,或手持血凝板绕圆圈混匀。B4.1.5放室温下(18~20℃)30~~40min,根据血凝图象判定结果。以出现完全凝集的抗原最大稀释度为该抗原的血凝滴度。每次四排重复,以几何均值表示结果。B4.1.6计算出含4个血凝单位的抗原浓度。按式(B1)进行计算:92
B4.2微量血凝抑制试验
GB16550—1996
血凝滴度
抗原应稀释倍数一
B4.2.1先取稀释液(B2.1)50μuL,加入微量血凝板(B1.1)的第1孔,再取浓度为4个血凝单位的抗原依次加入3~12孔,每孔50μL,第2孔加浓度为8个血凝单位的抗原50μL。B4.2.2吸被检血清(B3)50μL于第1孔(血清对照)中,挤压混匀后吸50μL于第2孔,依次倍比稀释至第12孔,最后弃去50μL。
B4.2.3置室温(18~20℃)下作用20min。B4.2.4滴加50μL0.5%红细胞悬液(B2.3)于各孔中,振荡混合后,室温下静置30~~40min,判定结果。
B4.2.5每次测定应设已知滴度的标准阳性血清(B2.4)对照。B5结果判定
B5.1在对照出现正确结果的情况下,以完全抑制红细胞凝集的最大稀释度为该血清的血凝抑制滴度。
B5.2若有10%以上的鸡出现11(1og2)以上的高血凝抑制滴度,说明鸡群已受新城疫强毒感染。B5.3若监测鸡群的免疫水平,则血凝抑制滴度在4(log2)的鸡群保护率为50%左右;在4(log2)以上的保护率达90%~100%在4(log2)以下的非免疫鸡群保护率约为9%,免疫过的鸡群约为43%。鸡群的血凝抑制滴度以抽检样品的血凝抑制滴度的几何平均值表示,如平均水平在4(1log2)以上,表示该鸡群为免疫鸡群。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洪超、杨承谕、郑志刚、仰惠芬、王泽霖。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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