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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4675-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4675-2014

中文名称: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10-14

实施日期:2015-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987384

相关标签: 合成 沉淀 催化剂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化工技术>>化工产品>>71.100.99其他化工产品

中标分类号:化工>>化学助剂、表面活性剂、催化剂、水处理剂>>G75催化剂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化工出版社

页数:3页

标准价格:10.0

出版日期:2015-04-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常海等

起草单位: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所等

归口单位: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工催化剂分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储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氢气和一氧化碳反应合成烃类用微球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ICS71.100.99
备案号:47121—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4675—2014
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
Precipitated iron catalyst for Fischer-Tropsch synthesis2014-10-29发布
201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HG/T4675—2014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工催化剂分技术委员会(SAC/TC63/SC1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所、南化集团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海、石玉林、武鹏、王鹏、朱加清、程萌、吕毅军。1范围
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
HG/T4675—2014
本标准规定了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氢气和一氧化碳反应合成烃类用微球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78
GB/T8170
3术语
费托合成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断方法煤间接液化技术之一,它是以合成气(CO和H2)为原料在催化剂(主要是铁系)和适当反应条件下合成石蜡烃为主的液体燃料的工艺过程。3.2
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
用于费托合成反应的、以沉淀方法制备得到的铁催化剂。新鲜催化剂的主要成分为三氧化二铁,可包括其他助催化剂,如铜、钾、氧化硅等。用于费托合成反应时,经过还原活化过程后形成反应态催化剂。
浆态床费托合成
在浆态床反应器上,利用费托合成的原料气作为反应混合的动力源,以液体石蜡溶剂为载体,将催化剂悬浮在液体石蜡中进行费托合成反应。4要求
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1
HG/T4675—2014
物理性能
反应性能
化学成分
5试验方法
表1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的技术要求项
比表面积/(m2/g)
孔体积/(cm2/g)
堆积密度/(g/cm2)
磨损率/(%/h)
低于30um粒径颗粒体积分数/%
30μm~150μm粒径颗粒体积分数/%大于150μm粒径颗粒体积分数/%CO转化率/%
CO2选择性/%
CH.选择性/%
失活速率/(%/d)
铁(Fe)质量分数/%
硫(S)质量分数/%
5.1物理性能的测定
按HG/T4676一2014《费托合成铁系催化剂物理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5.2反应性能的测定
按HG/T4677-一2014《费托合成铁系催化剂反应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5.3化学成分的测定
按HG/T4678—2014《费托合成铁系催化剂化学成分分析方法》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产品的质量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检验。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内容及结果、执行标准号等。
6.2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除失活速率之外的所有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生产装置、原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此时主要以磨损率指标和失活速率指标的数据d)
为依据进行对比;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
6.3产品按检验批检验,每个检验批量不超过50t。一个检验批可由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设备2
HG/T4675—2014
等条件下制造出来的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但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6.4产品按GB/T6678的规定确定抽样桶数(见表2)。从随机选定的每个采样桶中取出不少于50mL样品,每批产品取出总量约3L的样品,充分混合均匀,以四分法分为试验样和保留样,分别装入样品瓶内密封。样品瓶上应贴标签,标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批量、抽样日期、抽样人等。其中保留样宜保留1年,以备查核。6.5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允许按6.4的规定重新抽样进行复检,其中当总桶数不超过22时采样桶数为总桶数,当总桶数大于22时采样桶数为表2中相应采样桶数的2倍。复检结果若仍有一项不符合表1的规定,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6.6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产品进行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仲裁。6.7检验结果按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本标准。表2采样桶数的确定wwW.bzxz.Net
总桶数
82~101
102~125
126~151
152~181
最少采样桶数
aN为总桶数。如遇小数,则采样桶数进为整数。7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
总桶数
182~216
217~254
255~296
297~343
344~394
395450
451~512
最少采样桶数
7.1包装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和地址,醒目标明GB/T191规定的“怕雨”、“禁止翻滚”标志。7.2产品宜用内衬聚乙烯塑料袋的铁桶包装,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合格签章等。包装时应注意密封防潮。7.3包装好的产品应储存在干燥的仓库内,严防污染受潮。7.4运输装卸时严禁摔滚和撞击。在运输中应有防雨设施。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化工行业标准
费托合成沉淀铁催化剂
HG/T4675—2014
出版发行: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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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25·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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