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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321-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321-2020

中文名称: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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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主体 附属 设施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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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T/T 321-2020 Lighthouse primary and subsidiary facilities setup requirements.
1范圈
JT/T 321规定了海区灯塔分类与分级要求、灯塔建设用地要求,以及灯塔主体,辅助用房、供电设施、交通设施.供水供油设施场地.围墙及其他设施的设置要求。
JT/T 321适用于海区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的新建,重建、改建和扩建。
2规范性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牛。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057建筑物 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74- 2014 石 油库设计规范
MH 5013民用 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灯塔主体lighthouse primany
灯塔的主要视觉外形构筑物,顶部用于安装光源设备,由塔基、塔身和/或灯笼等部分组成。
3.2塔身高度tower height
灯塔基础至灯笼底部或上平台底部(未安装灯笼时)的高度。
3.3灯笼直径lanterm diamneter
灯笼透光层内径或内切圆直径。
3.4灯塔附属设施lighthouse subsidiary failitis
为保证灯塔正常工作和管理需要面设置的业务用房、供电,供水、供油、交通,因墙、场地等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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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03.22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321—2020
代替JT/T 321-1997
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
Lighthouse primary and subsidiary facilities setup requirementsJT
2020-12-30发布
中华人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1-04-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灯塔分类与分级
灯塔建设用地
灯塔主体
辅助用房
供电设施
交通设施
供水、供油设施
场地、围墙
其他设施
JT/T321—2020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JT/T321—2020
本标准代替JT/T321—1997《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与JT/T321—199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灯塔”“灯笼”“灯塔场地\的术语和定义(见1997年版的2.1、2.2.2和2.4);修改了“塔身高度”“灯塔附属设施”的定义(见3.2和3.4,1997年版的2.2.1和2.3);-删除了灯塔级别与类别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见1997年版的2.1.1~2.1.5);增加了“灯塔分级与分类”(见第4章);修改了灯塔主体的要求(见6.1,1997年版的4.1);修改了塔身高度的要求(见6.2,1997年版的4.2);修改了塔身楼梯的要求(见6.4,1997年版的4.4);修改了门窗的水密要求(见6.6,1997年版的4.6);修改了灯塔灯笼直径的要求(见6.7,1997年版的4.7);增加了对塔身和灯笼的颜色的规定(见6.9);增加了灯塔副灯、应急灯或备用灯的要求(见6.10);修改“房屋建筑设施\为“辅助用房”(见第7章,1997年版的第5章);修改了对灯塔生活用房的定义(见7.2.1,1997年版的5.2.1);删除了对灯塔工人宿舍的要求(见1997年版的5.3);修改了对市电供电系统的电源要求(见8.1,1997年版的6.1.1);删除了市电供电时有人值守灯塔的备用电源要求(见1997年版的6.1.2);修改了有人值守灯塔的柴油机发电系统供电要求(见8.2.1,1997年版的6.2.1);修改了自然能供电系统的相关要求(见8.3,1997年版的6.3);修改了码头尺度设计要求(见9.2.1和9.2.3,1997年版的7.2.1和7.2.3);修改了灯塔道路的标准(见9.31997年版的7.1);修改了对起重设施的要求(见9.4,1997年版的7.3);修改了建直升机平台的要求(见9.5,1997年版的7.4);删除了对机械送水设施的配置要求(见1997年版的8.1.2);删除了对无人值守灯塔蓄(储)水池的要求(见1997年版的8.1.6);修改了灯塔供油设施的要求(见10.2.21997年版的8.2.2);修改了场地的要求(见11.1.1和11.1.2,1997年版的9.1.1和9.1.2):不版的9.2.1和92
修改了灯塔围墙圈筑的要求(见11.2.1和11.2.2,19972.2);
修改了对避雷设施,通信设施、消防设施的要求(见1210.2和10.3);
在“其他设施”中增加了有人值守灯塔宜设置文化体青设施的要的10.4);
-增加了对灯塔遥测功能、CCTV监控设施的设置要求(见12.5);997年版的10.1、
见12.4,1997年版
修改了灯塔可作为海上导助航综合信息平台,并增加了建设用地和业务用房等规模的要求(见12.6,1997年版的10.5);删除了“灯塔主体及主要附属设施设置要求汇总表”(见1997年版的附录A)。I
JT/T321—2020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航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海航海保障中心、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涛、苗猛、颜承志、曲胜、阳建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T321—1997。
1范围
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
JT/T321—2020
本标准规定了海区灯塔分类与分级要求、灯塔建设用地要求,以及灯塔主体、辅助用房、供电设施、交通设施、供水供油设施、场地、围墙及其他设施的设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区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的新建、重建、改建和扩建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MH5013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灯塔主体lighthouseprimary
灯塔的主要视觉外形构筑物,顶部用于安装光源设备,由塔基、塔身和/或灯笼等部分组成。3.2
Etowerheight
塔身高度
灯塔基础至灯笼底部或上平台底部(未安装灯笼时)的高度。3.3
灯笼直径lanterndiameter
灯笼透光层内径或内切圆直径。3.4
灯塔附属设施lighthousesubsidiaryfacilities为保证灯塔正常工作和管理需要而设置的业务用房、供电设施。
灯塔建设用地lighthouseconstructionland建造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所需占用的土地注:包括作业人员室外工作、活动的场所。JT
围墙、场地等辅助
JT/T321—2020
4灯塔分类与分级
4.1灯塔按建造位置分为A类灯塔、B类灯塔:A类灯塔:建于孤岛或孤岛式建筑物上或乡建制以下(不含乡建制)海岛的灯塔-B类灯塔:建于大陆、半岛或乡建制以上(含乡建制)海岛的灯塔。4.2灯塔按灯光射程(L)分为一级灯塔、二级灯塔和三级灯塔:-级灯塔:L≥22nmile;
二级灯塔:18nmile≤L<22nmile;三级灯塔:15nmile≤L<18nmile。5灯塔建设用地
灯塔建设用地面积应满足表1要求。表1灯塔建设用地面积
灯塔类别与级别
6灯塔主体
有人值守
≤2000
≤1500
≤1300www.bzxz.net
≤1000
≤600
单位为m2
无人值守
≤1000
≤1000
≤1000
≤600
灯塔主体应具有明显视觉识别效果,宜不小于8m,并满足安全、可靠、牢固的要求。6.1
6.2灯光中心高度应满足灯光射程所需地理视距要求6.3塔身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砖石、金属等结构6.4塔身楼梯宜采用内旋梯,因特殊需要建设直爬梯时,连续垂直跨度不宜超过3m。塔身高度大于16m的有人值守灯塔可增设小型载人电梯。6.5无人值守的灯塔可建裙房式结构塔身。6.6灯塔的门窗应水密,并应具有防盗功能。CJT
6.7灯笼配置应满足光源设备安装、运行和维护的需要,还应突身相匹配,宜采用如下规格:
-级灯塔:D≥3.0m;
二级灯塔:D≥2.5m;
三级灯塔:D≥2.2m。
6.8采用封闭式防护灯壳的灯器可不设灯笼6.9灯塔塔身和灯笼的颜色应考虑周围环境因素,确保灯塔在昼间醒目。果
其直径(D)应与塔
6.10灯塔应设置主灯和备用灯,主灯与备用灯之间宜具有自动切换功能,灯质宜一致,2
7辅助用房
7.1业务用房
JT/T321—2020
7.1.1灯塔业务用房包括值班房、仪器设备房、发电机房、蓄电池房、修理间、库房、会议活动房等。7.1.2灯塔业务用房应根据灯塔管理方式、供电方式等实际需要配置。7.1.3灯塔业务用房应符合表2规定。表2灯塔业务用房建筑面积
灯塔级别
7.2生活用房
有人值守
≤190
≤150
灯塔生活用房包括住房、厨房、餐室、卫浴、文化、健身用房等7.2.1
7.2.2有人值守灯塔应根据灯塔的环境条件、人员等情况设置生活用房。7.2.3灯塔生活用房总建筑面积(M)应满足下列要求:—A类一级灯塔:M≤250m2;
-A类二级灯塔:M≤210m2;
B类一级灯塔:M≤210m2;
-B类二级灯塔:M≤170m2。
8供电设施
市电供电系统
单位为m2
无人值守
以市电为主供电的灯塔,应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变、配电设备及电源线路。8.1.1
8.1.2有人值守灯塔应配备备用电源。3无人值守灯塔应配置足够容量的蓄电池,8.1.3
8.2柴油机发电供电系统
以柴油机发电系统供电的有人值守灯塔,应根据设计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柴油发电机组。柴油机发电供电应配置独立的供配电设施。自然能供电系统
供电系统应包括相应容量的蓄电池和防过充、过放装置8.3.1
供电系统功率应按航标、无线电遥测遥控、通信等设备的最大使用功率近行配置。8.3.2
JT/T321—2020
9交通设施
9.1一般要求
各灯塔码头、道路等交通设施宜利用天然条件建设。9.2码头或登陆点
9.2.1A类灯塔应具备码头或登陆点,9.2.2B类灯塔应借助公用码头,必要时可视条件建简易码头或登陆点。9.2.3码头设计应满足属地常用航标补给船型靠泊要求。9.3道路
9.3.1道路面层应硬化。
9.3.2车行道宽度不大于3.5m,人行道宽度不大于1.5m。9.3.3道路两旁落差大于1.5m路段应设护栏。9.4起重设施
补给困难的有人值守灯塔可设置起重量不大于1000kg的机动牵引起重设施。9.5直升机平台
可根据灯塔实际使用需要建直升机平台。10供水、供油设施
10.1有人值守灯塔供水设施
灯塔应建独立的供水系统
依靠车辆、船舶供水的灯塔应建储水池,其容积要求如下:10.1.2
车辆供水:储水池总容积应为30m2~50m;船舶供水:储水池总容积应为60m2~100m。10.1.3以雨、雪水为主要水源的灯塔,蓄水池总容积应为60m2~120m2。灯塔蓄(储)水池数量应不少于2座10.1.4
灯塔供水设施应配置相应的净水装置。10.1.5
供油设施
储油罐宜建在室内,数量不少于2座。10.2.2
10.2.3A类灯塔储油罐总容积应不低于本灯塔6个月的耗油量10.2.4
B类灯塔储油罐总容积应不低于本灯塔3个月的耗油量10.2.5
供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CB500742014中11.0.1的要求,于20t/h。
场地、围墙
11.1场地
11.1.1灯塔场地面积应根据所在地地理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11.1.2场地边缘地形落差大于1.2m时应设置护栏,护栏高度不低于1.1m。11.1.3兼作直升机平台的场地应符合MH5013的相关要求。11.2围墙
JT/T321—2020
灯塔围墙应按征用、租用、划拨土地界限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红线要求建设并作为灯塔区域的界限。
11.2.2灯塔围墙应昼间醒目
围墙高度应为2.2m,利用地形高差建筑围墙,其高度可适当减低其他设施
12.1灯塔应依照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设施12.2有人值守灯塔应配置专用的通信设施。12.3灯塔应根据CB50016的要求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并配备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消防设施。12.4有人值守灯塔宜建设绿化园地并设置文化体育设施。12.5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灯塔应有遥测功能并设置视频监控设施12.6灯塔作为海上导助航综合信息平台时,可根据增加的设施相应增加灯塔建设用地、业务用房、生活用房和供电等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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