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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1381-202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1381-2021

中文名称: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测技术要求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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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沿海 水域 应急 技术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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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1381-2021 Technology requirements for emergency survey of coastal navigable waters.
1范围
JT/T 1381规定了沿海通航水城应急扫测的基本要求,以及设备与配置测前准备测量实施和测量成果的技术要求。
JT/T 1381适用于沿海通航水域发生海上事故或灾害后的碍航物搜寻、通航水深突变扫测和水下安保探测等。其他水城应急扫测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8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8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790多波 束测深系统测量技术要求
JT/T952海事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方法及要求
JT/T954沿海港 口航道测量技术要求
JT/T 1192通航尺 度核定测量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应急扫测emergency survey
对海上事故产生的残骸造成海上事故的水下不明碍航物、海洋灾害引起的通航水深突变举办重大活动的相关水域等进行的紧急搜寻扫海测量或实时监测等。
3.2碍航物navigation hazard ;obstruction
水中一切天然的或人为的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物体,又称航行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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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03.22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13812021
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测技术要求Technology requirements for emergency survey of coastal navigable watersJT
2021-06-1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1-10-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设备与配置
测前准备
测量实施
测量成果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应急扫测信息报告单
应急扫测现场报告单
常用应急扫测设备
JT/T1381—2021
JT/T1381—2021
本标准按照C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交通运输航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武汉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树兵、黄永军、王闰成、缪锦根、张墨起、董玉磊、万晓霞、段晶、洛佳男。JT
1范围
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测技术要求JT/T1381—2021
本标准规定了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测的基本要求,以及设备与配置、测前准备、测量实施和测量成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通航水域发生海上事故或灾害后的碍航物搜寻、通航水深突变扫测和水下安保探测等。其他水域应急扫测可参考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JT/T790多波束测深系统测量技术要求JT/T952海事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方法及要求JT/T954沿海港口航道测量技术要求JT/T1192通航尺度核定测量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应急扫测
emergencysurvey
对海上事故产生的残骸、造成海上事故的水下不明碍航物、海洋灾害引起的通航水深突变、举办重大活动的相关水域等进行的紧急搜寻、扫海测量或实时监测等。3.2
碍航物navigationhazard;obstruction水中一切天然的或人为的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物体,又称航行障碍物。3.3
不明碍航物unknownobstruction对船舶航行、锚泊、作业等造成安全事故,或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性质不明的碍航物。3.4
残骸wreckage
海上事故后产生的沉船、沉物等碍航物。accident of navigable depth
通航水深突变
海上事故、海洋灾害等导致的通航水深突然变化。水下安保探测underwatersecuritydetectionJT
对举行重要活动所在水域进行的前期安全排查和活动期间的实时监测。1
JT/T1381—2021
目标targetobject
应急扫测中任何物体或项目的统称。3.8
reportedposition
报告位置
由事故船舶、过往船舶等报告或发送,但未经确认的目标位置。4基本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应急扫测工作应遵循《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应急扫测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要求4.1.2搜寻碍航物时,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应根据事故报告或调查填写“应急扫测信息报告单”,见附录A。
4.1.3应急扫测承担单位根据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的委托和“应急扫测信息报告单启动应急扫测预案,组建应急扫测小组。
4.1.4应急扫测包括方案制订、测量准备、测量实施、质量检验和成果提交4.1.5方案制订应根据应急扫测目的、扫测环境等因素确定测量方式、配备测量设备、制订扫测技术方案、评估通航安全风险因素并制订预防措施。4.1.6应急扫测小组应每日或定期向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报告应急扫测实施动态。扫获目标后,应及时提交应急扫测现场报告单”,见附录B。4.1.7应急扫测完成后,应急扫测单位应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按照JT/T952的规定执行,采用二级检查(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一级验收,涉及碍航物信息或通航水深的资料,应100%检查。
4.1.8残骸等碍航物水深图比例尺不宜小于1:2000。泊位、港池、航道等通航水域的残骸等碍航物分布图比例尺宜为1:1000~1:5000,其他水域宜按照扫测要求比例尺出图4.2采用基准
4.2.1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天地坐标系(CGCS2000)。4.2.2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远离大陆的岛、礁,其高程基准可采用当地平均海面。4.2.3深度基准面应采用理论最低潮面。有其他特殊需求的,可按照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的要求采用其他基准。
4.3控制测量及测量要求
T4的规定执行
4.3.1平面控制点等级应不低于GPSE级。控制测量按照JT/T不性非来糖尿(T
4.4应急扫测类型
应急扫测类型包括残骸搜寻、不明碍航物搜寻、通航水深突变扫测和水下安保探测4.4.2
残骸搜寻目标包括:
沉没或搁浅的船舶、飞行器、车辆、助航标志或其他设施:a
沉没或搁浅船舶、飞行器或车辆的一部分,包括其载运的物品;b)
从船舶、飞行器或车辆上落入海中搁浅、沉没或漂浮的任何物品;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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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船上物品,无法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即将或合理预期会搁浅、沉没或d)
漂浮。
不明碍航物搜寻目标包括:
对船舶造成安全事故的水下不明物体:由船舶报告的、可能对船舶航行构成危险的、未经确认的碍航物;测量中发现的碍航物;
其他未经证实的碍航物。
通航水深突变扫测目标包括:
台风、风暴潮、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航水深变化;海上事故对泊位、港池、航道及相邻水域的连接段等通航水域造成的潜在通航水深变化;其他可能对通航水深造成的变化。水下安保探测目标包括:
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水域;需要标注、检测的安全隐患;
消除安全隐患后的水域;
活动过程中,需要实时监测的水域。4.5应急扫测技术指标
应急扫测应根据应急扫测类型、事故水域等确定扫测要求、精度等技术指标,应急扫测水域分4.5.1
类见表1。
表1应急扫测水域分类
应急扫测类型
残骸搜寻
不明碍航物
通航水深突变
水下安保探测
注:d-
重点水域
泊位、港池、航道、锚
地、d≤30m的船舶定
线制和航路、上述相邻
水域的连接段等主要
通航水域
泊位、港池、航道及
相邻水域的连接段
活动场所外延1km
水域或指定水域
水深,单位为米(m)。
一般水域
重点水域外边线至
外延5km范围内水域
锚地、d≤30m船舶
定线制和航路及相邻
水域的连接段
活动场所1km外或
指定水域外边线外
延1km
应急扫测技术指标应满足表2要求其他水域
重点水域、一般水域
和非通航水域外的其
他水域
应急扫测技术指标要求
应急扫测
技术指标
平面精度
(95%置信度)
重点水域
般水域
其他水域
非通航水域
禁航区、养殖区等禁
止商船航行水域
非通航水域
JT/T1381—2021
应急扫测
技术指标
测深精度
(95%置信度)
重点水域
a=0.25m,b=0.007.5
应进行,不具备扫测
条件时可考虑其他测
100%海底扫测
量方法
系统探测能力
最浅水深测量
目标性质判断
应探测到边长大于
1m的立方体
应进行
h≥0.1d时,应进行
注:4—测深精度,单位为米(m);a度,单位为米(m)。
4.6碍航物探测
表2(续)
一般水域
其他水域
A=±a+(b+d)2
q=0.5m,b=0.013
应进行
a=1.0m,b=0.023
根据应急领导机构
或委托方要求
d≤30m时,应探测到边长大于2m的立方体;d>30m时,应探测到边长大于0.1d的立方体根据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要求根据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要求非通航水域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系统误差,单位为米(m);b—测深比例误差系数;h—高出海底的高
发现碍航物时应进行复测,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应准确测定其位置、最浅水深、范围、走4.6.1
向、性质等。
4.6.2特殊深度和浅地按水深变化率分为三级:弱级10%~20%,中级20%~30%,强级30%以上。特殊深度和浅地探测应先进行搜索探测,再探明最浅水深及位置或范围4.6.3搜寻小目标(不大于2m的目标)宜进行探测能力测试,探测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应重新确定扫测方法和设备。探测能力测试应在测区内或附近有代表性的水域进行,测量时的船速、设备的量程、频率等参数设置应与测试时保持一致,4.6.4通航水深或碍航物的最浅水深应采用多波束测量数据。同一浅点应有多余观测数据,最浅水深的位置互差不低于表2的平面精度要求,位置取平均值。水深互差不低于表2的测深精度要求,水深取最浅值。超限时,应进行复测4.6.5残骸搜寻时,应判断扫获目标是否为搜寻目标。判断方法宜采用下列方式:a)
通过潜水探摸、水下摄像、图像声呐扫描等方式进行直接验证(J)据构建水下影像
据阅接佐证:
通过扫获目标所在附近海面存在溢油、残骸漂浮物等证扫测范围内只发现一个疑似目标,通过目标的长、宽、高等方式比对判断;
扫测范围内存在2个或2个以上疑似目标时,根据残骸周冲刷痕迹d)
进行判断排除;
漂移距离等信息
淤埋海底泥面下的目标,采用浅地层剖面仪探测、合成孔径声呐扫测、潜水员潜水探摸或磁力仪探测等方式进行验证;
其他有效的判断方法。
重点水域内未发现搜寻目标,宜进行复测。复测采用如下方式: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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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搜寻预计高出海底面的目标,采用多波束或侧扫声呐扫测时,宜采用另一种方式进行复测。如采用同种扫测方式进行复测,复测测线与原测线夹角不小于30°:在航道等狭长或封闭水域,无法以夹角形式来进行复测,复测测线可布设在首次测线中间:b)
搜寻预计淤埋海底泥面下的目标,先采用多波束等全覆盖扫测方式确认是否存在高出泥面的目标;如泥面上未扫获到目标,采用磁力仪、浅地层剖面仪等手段进行复测;c)搜寻淤埋铁磁性物体或确认沉船等打捞后泥面下是否存在残留物,采用磁力仪进行复测。5设备与配置
5.1应急扫测平台
5.1.1应急扫测平台可分为水面测量平台、水下测量平台和空中测量平台。应根据测量性质、测区环境、测量设备等因素选择不同的平台5.1.2测量船适合大部分应急扫测任务,测量船选择宜考虑下列因素: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按规定配置船员及消防、救生、通信、导航等设备;a)
根据测量目的搭载测量设备、测区环境、水深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测量船。一般深远海测量选择大、中型船舶,并配备卫星电话等通信手段,必要时派遣海上执法船进行护航;港池泊位等狭窄水域测量选择小型测量船舶,便于转向、避让等;安全适航、操作性能可靠、便于安装和调试应急扫测设备;c
可以保持测量所需要的船速。
5.1.3无人测量船适用于子母船联合测量、人工遥控测量、预设测线自主测量等模式。无人测量船选择宜考虑下列因素:
操作人员能够实时监控测量状态,并配备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通信系统等设备;a)
根据作业性质配载的定位、测深仪、多波束、侧扫声呐等设备;b)
携带设备总重量在无人测量船设计载重范围内,动力能源供给大于预计工作时间:c)
实际测量海况或预报海况优于无人测量船工作海况要求;d
测量数据能够实时传输或进行双备份,测量数据质量满足表2要求。5.1.4水下无人遥控潜水器(ROV)适合水下搜索、调查、识别和打捞作业等,应根据作业任务搭载不同的应急扫测或水下作业设备。ROV选择宜考虑下列因素:对水下残、堤坝、管线等目标探测选择观察型ROV,并根据探测要求搭载水下摄像系统、图a)
像声呐等探测设备;
水下施工、残打捞等选择工业级ROV,除搭载观察型探测设备外,还应配备多功能机械臂、b)
液压切割器等工具,用于水下施工作业;c)水流速度大于0.5m/s、浪高大于1.5m、水下能见度小于10.0m或其他环境因素危及潜水员安全时,不应使用ROV协同潜水作业;双据年人员与 ROV 配器间步通倍和提病监机系(JT)超进 ROV 总d)
负荷。
5无人机适合大面积空中搜寻作业,应根据探测任务性质选择专用探测设客。5.1.5
质量,无人机还应配备下列设备或具备下列功能,为确保测量数据
配备高精度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检测(RTK)设备或具备事后高精度差分改正能力的定位a)
设备;
配备飞行记录系统,实时记录飞控状态、飞行指令、电池性能等:设备舱采用屏蔽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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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自稳飞行功能,辅助飞行平衡、失控返航和自动返航、实时数据传输等功能;d)
抗风等级不低于4级,飞行时长不小于30min,遥控距离不小于2km;e)
根据作业性质搭载多光谱成像仪、磁力仪、高清相机等设备。f)
5.2应急扫测设备
5.2.1根据应急扫测类型,选择合适的应急扫测设备。常用的应急扫测设备及技术说明参见附录C。5.2.2定位设备应选择高精度GNSS,定位数据更新频率不小于1Hz。5.3仪器安装测试
5.3.1应急扫测设备或辅助设备应按照各设备的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测量要求及测量平台安装,确保安装后的整个系统的扫测精度和扫测能力满足表2要求5.3.2强制检定的应急扫测设备,应提供有效强制检定证书:非强制检定的应急扫测设备,应根据仪器性能进行测试、校准,并出具测试、校准报告。5.3.3要求现场测试校准的应急扫测设备,应按照设备作业书和测量技术要求进行测试校准,并保存测试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数据
5.3.4使用新型应急扫测设备时,宜进行探测能力测试5.3.5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应急扫测设备时,扫测作业前,应做好设备间的相容性测试,避免设备间相互干扰。
6测前准备
6.1资料收集
测量前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收集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扫测目标的基本信息,包括目标尺寸、重量、材质、载荷以及目标特有的外形、颜色特征等,沉a
船还应包括船名、船号、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码等;b)事件发生时的客观信息,包括事故时间(包括相关时间节点)、目标在雷达上消失的位置、船舶AIS航迹等;
事件发生水域的环境信息,包括事发海域水深、海底底质地貌、既有沉船沉物潮流流速及流向、风力及风向等影响应急扫测的信息;船员或渔民提供的信息;
其他有助于扫测的据报信息
6.2技术设计
6.2.1应急扫测前,应根据应急扫测预案和收集到的资料编制应拍测任务书或技术设计。扫测期JT
间,可根据收集到的最新信息,及时对其进行修改6.2.2应急扫测任务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任务来源、目的和内容等;
扫测范围、方法和技术要求;
测量人员和进度;
d)其他内容
应急扫测技术设计书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6.2.3
任务来源、目的、内容、性质、测区和项目概况等;依据、测量基准、控制资料、投影和比例尺;b)
扫测范围、内容、工作量、方法和技术要求:c)
设备、船舶和仪器检验措施;
精度要求、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测量人员和进度;
提交资料和成果;
其他内容和附件。
6.3扫测范围
扫测范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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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应急扫测类型、目的环境、测船和测量设备安全等因秦设计扫测范围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设计。
6.3.2残骸扫测范围
6.3.2.1对有报告位置的一个或几个残,宜按照下列要求设置扫测范围并实施扫测:a)以报告位置为中心,设定1km×1km的矩形扫测范围A,A内发现扫测目标且数量相符时,终止扫测工作:
A内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在A的基础上外扩至5km×3.5km矩形扫测范围B,b)
其中矩形长边方向与扫测水域主要海流方向一致。继续扫测增加水域,B内发现扫测自标且数量相符时,终止扫测工作;
c)A、B内均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时,上报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重新调查、分析事发时的信息,根据调查分析结果或根据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指示重新确定扫测范围6.3.2.2对集装箱等散落物体,宜按照下列要求设置扫测范围并实施扫测:a)以首个报告位置或推算的首个散落物坠海位置为起点,以最后报告位置或AIS记录位置为终点,以平行船舶航迹线方向布设测线,向两侧各外扩0.5km,两端各外扩0.5km,设定扫测范围A。A内发现扫测目标且数量相符时,终止扫测工作:A内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时,在A的基础上,根据海流方向外扩至扫测范围B,b)
即顺海流方向外扩3km、逆海流方向外扩1km、其他两边(或两端)外扩1km。B内发现扫测目标且数量相符时,终止扫测工作:;c)A、B内均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时,按照6.3.2.1c)重新确定扫测范围。6.3.3不明碍航物扫测范围
不明碍航物扫测范围宜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并实施扫测:a)AIS等航迹线保存完整时,以发现事故位置为基准,逆AIS航协线进行扫测,至发现目标时终止;
无航迹线可查时,以报告事故位置为中心,以事故船舶质向为基准应两侧各外扩0.5km,逆航b)
向5km,确定扫测范围:未发现碍航物时,上报应急领导格
要托测,重新调查、分析事发时的信息,根据调查分析结果或根据应急领导机构或委托方指示重新确定书测范围;船舶报告的、预期对船舶航行构成危险的、未经确认的或海图标注概位等其他碍航物扫测范c)
围按照6.3.2.1执行。
6.3.4通航水深突变扫测范围
6.3.4.1通航水深突变扫测范围设定应兼顾碍航物搜寻,重点水域内扫获目标且数量与实际相符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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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终止应急扫测,否则应对整个重点水域进行通航尺度核定测量6.3.4.2对海上事故造成的通航水深突变扫测,扫测范围确定宜按照下列要求设定:a)泊位、港池等重点水域按照界线设定扫测范围;水域面积较大时,可先按照6.3.2.1a)和6.3.2.1b设定测区范围,未发现扫测自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时,应按照港池界线设定扫测范围;
狭窄航道等重点水域,以报告位置为中心,以航道中心线为基准向两侧延伸至航道底边线外100m,向两端各延伸1.5km;在设定测区范围未发现扫测目标或数量与实际不符时,应依次向两端分别延伸3km,至岸线码头边线或航道外端口500m;锚地、水深不大于30m船舶定线制、航路、相邻水域的连接段等一般水域,应按照6.3.2.1设c)
定扫测范围。
6.3.4.3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航水深突变扫测,宜按照下列要求设定扫测范围a)
先对影响最大的典型通航水域进行抽样扫测,探明灾害对通航水深的影响程度,分析评估影响范围,初步确定扫测范围;
经扫测发现,影响范围超过了扫测范围,继续扩大扫测范围至无影响通航水域;b)
有边线的通航水域,测量边线从通航水域边线外扩100m;c)
d)其他通航水深突变情况,按照实际情况设定扫测范围。6.3.5水下安保探测范围
已划定活动水域界限或活动方已指定扫测范围的前期扫测范围,宜以划定水域界限或指定扫测范围为基础外扩100m。
6.3.5.2未划定界限的活动场所,前期扫测宜以活动场所为基准,向活动涉及水域外延0.5km。6.3.5.3对扫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复测、标注。6.3.5.4活动期间,实时监测范围应符合活动整体安全保障要求。6.3.6障碍物复测范围
障碍物复测范围应以扫获碍航物位置或范围为基准,四周各外扩100m。7测量实施
7.1一般要求
7.1.1测量过程中,应做好测量设备参数设置、测线布设、可疑目标、天气海况、过往船舶、干扰源等测量记录。
7.1.2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重点水域回淤,且水体泥浆浓度高,宜采用双频测深仪进行适航水深测量。
扫测。
务JT)济组合方式进行
为提高应急扫测效率和成功率,宜根据应急扫测任务7.1.4扫测目标物性质判断宜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必要时应进行添来探摸7.1.5搜寻的碍航物对测量船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主要措施包括:
a)加强瞭望,发现露出物、油污、漂浮物、漩涡和水文环境变化等时,及时放慢船速,绕开危险水域,逐渐靠近测量目标至完全探测到所需信息;利用前视声呐等探测设备方式探测测量船前方是否存在碍航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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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理设计测线方向、间距和线长,测量时首条测线应至少距离事故船舶AIS航迹线终止点或报告位置200m;
d)其他有效的测量安全措施。
7.2单波束加密测量
7.2.1水深测量应按照JT/T954执行。7.2.2有确定位置或测量中新发现的碍航物可使用单波束加密测量。7.2.3
单波束加密测量测线布设宜按照下列要求a)
水下浅区浅滩等加密线间距一般为图上2.5mm~5mm,加密线的方向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放大比例尺;
探测孤立目标测线间距不大于5m,最浅水深至少有一个多余观测,其精度满足表2要求。7.2.4水深注记应遵循“舍深取浅”的原则,明显浅于周围海底的特殊水深应绘制危险线。7.3多波束扫测
多波束配置、安装校准、测量实施、数据处理等应符合JT/T790的规定7.3.1
多波束测线布设
7.3.2.1多波束主测深线布设方向应综合考虑应急扫测性质、搜寻目标、残骸走向、水深、水文、测区环境等因素,以防止发生测量安全事故和提高测量效率为原则。主测线布设方向宜参考下列要求:狭长航道水域扫测时,主测线方向平行于航道轴线方向;a)
港池等有码头岸线限制的水域,主测线方向平行于码头岸线走向;b)
开阔水域水深测量,主测线方向平行于等深线的走向、测区的最长边等;c)
搜寻残骸时,主测线方向平行于海流的流向;d)
搜寻不明碍航物时,主测线方向平行于事故船舶AIS航迹线;e)
碍航物复测时,复测线平行于目标走向。f
7.3.2.2对不存在潜在威胁测量船航行安全的水域进行扫测,测深线的间距应不大于有效测深宽度的80%;对存在潜在威胁测量船航行安全的水域进行扫测,主测深线的间距应不大于有效测深宽度的40%。
3搜寻残骸和不明碍航物主测深线长度应考虑目标的性质、预测漂移距离等因素。通航水深7.3.2.3
测量主测深线长度应考虑水位改正、声速变化等因素。7.3.3多波束施测要求
7.3.3.1测量时发现碍航物、特殊水深等,应及时记录并以发现目标为中心重新布设测线,从不同方向进行复测
7.3.3.2对存在潜在威胁测量船航行安全水域进行扫测时,宜按照下列要求施测a)残骸扫测时,首条测线位于事故船舶漂移方向或海流流向上游,距离事故船舶AIS航迹线终止点或报告位置至少200m。测线平行于事故船舶AIS航逆线时,首条测线于海流流向上游,距离AIS航迹线至少100m;
如发现可疑碍航物,记录可疑碍航物的位置和高度等信息b)
断是否对是续测量产生安全
风险。如果存在安全风险,则通过调整测线间距或进行复测以获得碍航探测的必需信息;c)
确定扫获目标为搜寻目标且数量相符时,终止本次应急扫测工作7.3.4编辑水深数据时,应对发现的碍航物或可自标进行标记或记录。应采用人工方式根据作业水域、回波个数、信号质量等进行综合分析判读7.3.5若不能准确判断发现的碍航物或可疑目标的性质或最浅水深,则应进行复测。7.3.6有高度的碍航物应选取最浅水深,有冲沟等地形应兼顾最深水深,相邻水深点间距不应超过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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