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373-1998
中文名称:斗轮式堆取料机修理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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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轮式
料机
修理
技术规范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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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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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373-1998 Repairing technique roles for the bucket wheel stacker-reclaimer.
1范围
JT/T 373规定了斗轮式堆取料机的修理技术要求。
JT/T 373适用于生产能力为1000t/h及以上的在条形料场轨道上行走的臂式斗轮堆取料机,臂式斗轮取料机.臂式堆料机及其它形式的同类斗轮机也可参照使用。
从国外进口的大型斗轮堆取料机的修瑉,可按厂家提供的图样资料和技术要求进行,若资料不全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均会敏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85- -88气焊、 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烨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986- -88埋弧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 1031- - 83表 面粗糙度參数及其数值
GB1184- -80形状和位置公 差
GB/T 1228~1231- -91钢结构 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
GB 1300--77焊接 用钢丝
GB 1801~1802- -79公差与配合
GB 3323- -87钢熔 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3886-83直流电动机调速用晶闸管电力变流器
GB 5117-85碳钢焊条.
GB 5118-85低合 金钢烨条
GB5972--8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067-85起重 机械安全规程
GB8923--88除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 10089- -88圆柱蜗杆、蜗轮精度
GB 10095-88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 10595- -89带式输 送机技术条件
标准内容
JT/T 373—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斗轮式堆取料机修理技术规范
Repairing technique rules for the bucket wheel stacker-reclaimer
1998-06-02 发布
1998-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ISO有关移动式散料连续搬运设备与欧洲搬运机械协会(FEM)起重机设计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写时符合GB/T 1.1的规定,力求内容完整、清晰、实用,便于操作。
斗轮式堆取料机广泛应用于港口、矿山、钢厂、电厂等大型企业,其修理工作十分重要。本标准的制定为斗轮式堆取料机提供了较全面、实用的修理技术标准。
本标准由交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宁波港务局、上海海运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阳振湘、江义、张国良、李士永、张敏新、苗有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斗轮式堆取料机的修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较大的轨道式斗轮堆取料机。其它形式的斗轮机械也可参照执行。从国外引进的大型斗轮堆取料机,应按随机技术文件和技术要求执行;随机资料不全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85 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 1800 公差与配合
GB/T 1182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T 1231~1231.3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
GB 1300 焊接用钢丝
GB/T 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 3859 半导体电力变流器
GB 5117 碳钢焊条
GB 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 5972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 10095 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 1134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 12668 交流电动机半导体变频调速装置总技术条件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JT/T 5027 港口起重机钢丝绳使用基本条件
3 机构
3.1 行走机构
3.1.1 车轮
3.1.1.1 车轮出现裂纹时,应更换。
3.1.1.2 车轮踏面磨损量超过设计厚度的10%,或轮缘磨损超过设计厚度的50%时,应更换。
3.1.1.3 轮缘有裂纹或轮缘上有面积大于3 cm²的缺损,且一处以上缺陷时,应更换。
3.1.1.4 车轮踏面剥落、擦伤面积大于2 cm²,擦伤深度大于3 mm时,应修理。
3.1.1.5 车轮踏面圆度误差大于2 mm时,应修整。
3.1.1.6 各主动轮直径差值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应修理。
3.1.1.7 车轮经修理后,其踏面厚度减少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厚度的10%,轮缘厚度减少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厚度的20%。
3.1.1.8 更换或修理后的车轮,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3.1.2 开式齿轮
3.1.2.1 齿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a)变幅机构齿轮齿厚磨损达到设计齿厚的15%;
b)机构齿轮齿厚磨损达到设计齿厚的25%;
c)齿面点蚀或剥落面积达到工作面积的30%,且深度达到原齿厚的10%;
d)表面硬化层磨损达到设计硬化层厚度的60%。
3.1.2.2 齿轮表面的碰伤、擦伤及局部塑性变形,应修复平整。
3.1.2.3 更换后的齿轮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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