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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149.4-199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7149.4-1997

中文名称: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treatment principles for cosmetic hair damag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7-01-02

实施日期:1998-01-0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42432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4738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5, 字数:4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4-04-12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7-12-15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归口单位:卫生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管部门: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毛发损害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4-199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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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17149.4-1997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履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兆庄、蔡瑙康、刘玮、赵辩、黄敷。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资解释。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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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化妆品毛发损害是指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伤!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毛发损害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2诊断原则
GB17149.4—1997
有明确的毛发化妆品接触史,便用化妆品后发生毛发损害,停用化妆品后可以逐渐恢复正常。应除外其他毛发病变,必要时对所用化妆品进行鉴定分析。3诊断标准
3.1化妆品毛发损害必须有发用化妆品接触史,如洗发护发剂、发乳、发胶、染发剂、生发水、描眉笔、眉胶、睫毛油等。
3.2在便用上述化妆品后出现毛发脱色、变脆、分叉、断裂、脱落、失去光泽、变形等病变。3.4应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癣、发结节纵裂、管状发、斑秃秀、男型秃发等。3.5停止使用毛发化妆品后可逐渐恢复正常。3.6必要时对毛发化妆品及损害之毛发进行分析检查以协助确定病因。4处理原则
4.1停用原来使用的毛发化妆品。4.2清洁毛发,除去残留化妆品。4.3可做一般的护发处理,不需特别治疗。国家技术监督后1997-12-15批准1998-12-01实施
GB17149.4—1997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A1化妆品毛发损害与化妆品中所含成分(如染料、去污剂、表面活性剂、化学烫发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有关。
A2非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癣、发结节纵裂、管状发、斑秃、男型秃发等,应注意与化妆品毛发损害区别。
A3取发样做显微镜下观察,分辨毛发损害的状态,必要时做化妆品分析有利于确诊。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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