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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J/T 277-2006

中文名称:水运工程波浪观测和分析技术规程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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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水运 工程 波浪 观测 分析 技术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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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J/T 277-2006 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Wave Observation and Analysis in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波浪观测和分析的要求,提高观测成果的可靠性,为水运工程建设提供科学数据,制定本规程。
1.0.2 JTJ/T 277适用于海岸、近海和内陆等水域波浪的观测和分析。
1.0.3水运工程的波浪观测和分析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波向
波浪传来的方向。
2.0.2波高
波面上相邻两个下跨或上跨零点问波谷底至波峰顶之间的垂直距离。
2.0.3波周期
波面.上相邻两个下跨或上跨零点间的时间间隔。
2.0.4波浪要索
表征一定水城和特定时段波浪状况的变量,如波向、波高、波周期和波长等。
2.0.5波群
波列中大于某--波高的若千个连续出现的波浪。
2.0.6.连长
波群内的波浪个数。
2.0.7频率谮
波浪能量随频率变化的分布。
2.0.8方向分布函数
波浪能量沿方向分布的函数。
2.0.9方向谱.
波浪能量随频率和方向变化的分布。
2.0.10波动参数 .
描述波浪运动的参数,如波面、水质点速度、水质点加速度和波动压力等。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J/T 277-2006 水运工程波浪观测和分析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Wave Observation and Analysis in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2006-12 发布 2007-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波浪观测和分析技术规程 JTJ/T 277—2006 主编单位: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2007年5月1日 大连交通出版社 2006·北京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波浪观测和分析技术规程》(JTJ/T 277—2006)的通知 交水发[2006]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制定完成的《水运工程波浪观测和分析技术规程》,经审查通过,已被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T 27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制定说明 本规程是在总结国内外水运工程波浪观测经验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调研研究,借鉴相关标准,广泛征求意见编制而成。本规程主要包括观测站点布设,观测仪器,数据采集,波浪记录处理和观测资料综合分析等技术内容。几十年来,现行国家标准《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和《海洋水文观测规范》(GB12763)对水运工程波浪观测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水运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总结我国水运工程现场波浪观测的经验,提高波浪观测及分析技术水平,交通部水运司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制定了《水运工程波浪观测和分析技术规程》。 本规程主编单位为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和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本规程共分8章和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程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 总则:左其华、陈国平 2 术语:左其华、黄海龙 3 基本规定:左其华、陈国平、周益 4 观测站点布设:陈国平、张金善 5 观测仪器:朱良生、孙瀛、蔡守允、王登婷 6 数据采集:王红川、朱良生、孙瀛、潘车宜 7 波浪记录处理:俞聿修 8 观测资料综合分析:潘军宁、王红川 附录A~附录D:俞聿修 附录E:王红川 附条文说明:王红川 本规程于2006年10月20日通过部审,2006年12月20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程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部水运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程管理组(地址:南京市广州路223号,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210029),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观测站点布设 4.1 观测站组成 4.2 观测基站 4.3 波浪观测点 5 观测仪器 5.1 一般规定 5.2 观测仪器选型 5.3 观测仪器安装和试验 6 数据采集 6.1 一般规定 6.2 数据采集 7 波浪记录处理 7.1 一般规定 7.2 波浪要素分析 7.3 波浪频率谱分析 7.4 波浪力向谱分析 7.5 资料整理 8 观测资料综合分析 8.1 一般规定 8.2 波浪特征综合分析 8.3 特征波浪谱综合分析 8.4 观测资料综合分析报告 附录A 随机数据时间序列的谱分析 附录B 贝叶斯法分析波浪方向谱 附录C 随机数据时间序列的互谱分析 附录D 波浪观测月报表 附录E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水运工程波浪观测和分析的要求,提高观测成果的可靠性,为水运工程建设提供科学数据,制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海岸、近海和内陆等水域波浪的观测和分析。 1.0.3 水运工程的波浪观测和分析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波向:波浪传来的方向。 2.0.2 波高:波面上相邻两个下跨或上跨零点间波谷底至波峰顶之间的垂直距离。 2.0.3 波周期:波面上相邻两个下跨或上跨零点间的时间间隔。 2.0.4 波浪要素:表征一定水域和特定时段波浪状况的变量,如波向、波高、波周期和波长等。 2.0.5 波群:波列中大于某波高的若干个连续出现的波浪。 2.0.6 波数:波群内的波浪个数。 2.0.7 频率谱:波浪能量随频率变化的分布。 2.0.8 方向分布函数:波浪能量沿方向分布的函数。 2.0.9 方向谱:波浪能量随频率和方向变化的分布。 2.0.10 波动参数:描述波浪运动的参数,如波面、水质点速度、水质点加速度和波动压力等。 3 基本规定 3.0.1 波浪观测应确保对大浪的观测。波浪观测资料应反映水运工程所在水域波浪的基本特征和变化。 3.0.2 波浪观测仪器和观测方法应合适、可靠。波浪观测资料应具有完整性和连续性。 3.0.3 波浪观测应包括波高、波周期和波向的观测,宜同时观测风和水位,必要时应进行水流观测。 3.0.4 波浪观测点的布设和观测仪器的选型应根据工程的需要和工程所在水域的环境确定。 3.0.5 波浪观测前应编制观测大纲,观测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观测项目概况及观测日的内涵要求; (2) 采用的技术标准; (3) 观测仪器和观测方法; (4) 数据采集和处理方法; (5) 实施方案; (6) 预期成果; (7) 质量保证体系。 3.0.6 波浪观测实施时应建立波浪观测工作大事记,并应记录观测实施期间的仪器安装、调试、观测设备异常、观测站点变更及恶劣天气过程等情况。 3.0.7 波浪观测期间应观察工程所在水域的环境变化,并应分析其对观测结果的影响。 3.0.8 波浪观测工作结束后应编写波浪观测报告。 3.0.9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对波浪观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应编写综合分析报告。 3.0.10 波浪观测期间有关风、水位、水流等的观测和分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观测站点布设 4.1 观测站组成 4.1.1 观测站宜包括观测基站和波浪观测点、潮位观测点,风观测点,必要时应包括水流观测点。 4.2 观测基站 观测基站宜布设在视野开阔,易于观测测波点的岸边。 4.2.1 观测基站应布设在测波信号易接收处,并应避开强磁场和电讯信号的干扰。 4.3 波浪观测点 波浪观测点布设应保证对工程有重要影响波向的大浪进行观测。 4.3.1 水下的波浪观测点应布设在底床较为平坦、冲刷相对较小的水域。 4.3.2 浮式测波仪的观测点应便于仪器的投放及固定,水域的最大水流速度宜小于2m/s,最小水深宜大于5m。 4.3.3 声学测波仪可安装在固定结构物上,应考虑结构物对波浪反射的不利影响。 4.3.4 测波杆或测波线安装在固定结构物上,必要时应根据水位变化及时调整测波杆或测波线的位置。 4.3.5 当结构物对波浪有反射影响时,宜考虑增设波浪观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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