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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S 180-2-2011

中文名称:运河通航标准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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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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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80-2-2011 Navigation Standard of Canal.
1总则
1.0.1为统一我国运河通航技术要求,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提高运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JTS 180-2适用于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管理和通航论证等,其他限制性航道可参照执行。
1.0.3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规划等级进行设计。
1.0.4 运河工程应贯彻综合利用水资源的方针, 通航、防洪、排涝、 引水、灌溉、生态环境和城镇规划等应统筹兼顾、相互协调。
1.0.5运河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运河canal
为发展水运线路,在陆地上开挖形成的人工航道。
2.0.2限 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包括运河、通航渠道、渡槽和水网地区的部分航道等。
2.0.3设计通过能力 designed throughput capacity
在计算时间内,运河某一航段 以其控制断面为代表所能通过的客货运输量、船舶艘数和船舶总吨数的设计值。
2.0.4断面 系数cross -section coefficient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运河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船舶满载吃水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80-2-2011 运河通航标准 发布日期:2011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出版单位:人民交通出版社 【公告】 现发布《运河通航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 JTS 180-2-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第1.0.3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5.3条、第4.5.4条、第4.5.5条、第5.4.1条、第5.7.2条、第6.2.3条和第6.2.4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制定说明】 本标准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我国运河建设的经验,特别是京杭运河的工程实践,结合运河工程特点和运营规律,参考了其他行业标准,经广泛征求意见编制而成。主要包括运河规模和尺度、工程布置、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参加单位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随着我国运河水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运河船型标准化的推进,运河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和临河建筑物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为统一我国运河通航技术要求,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制定了《运河通航标准》。 本标准包含6章16节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航道等级 3.2 通过能力 4 规模和尺度 4.1 一般规定 4.2 航道的尺度 4.3 代表船型 4.4 通航建筑物 5 工程布置 5.1 一般规定 5.2 航道布置 5.3 通航建筑物布置 5.4 过河建筑物布置 5.5 临河建筑物布置 5.6 航道防护 5.7 导助航设施布置 6 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 6.1 通航水位 6.2 通航水流条件 附录A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我国运河通航技术要求,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提高运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管理和通航论证等。其他限制性航道可参照执行。 1.0.3 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规划等级进行设计。 1.0.4 运河工程应贯彻综合利用水资源的方针,通航、防洪、排涝、引水、灌溉、生态环境和城镇规划等应统筹兼顾、相互协调。 1.0.5 运河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运河:为发展水运线路,在陆地上开挖形成的人工航道。 2.0.2 限制性航道: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包括运河、通航渠道、渡槽和水网地区的部分航道等。 2.0.3 设计通过能力:在计算时间内,运河某一航段以其控制断面为代表所能通过的货运输量、船舶艘数和船舶总吨数的设计值。 2.0.4 断面系数: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运河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船舶满载吃水截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2.0.5 运河航道尺度:设计最低航水位时,运河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6 代表船型:为适应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 2.0.7 通航建筑物:为使船舶通过航道上有集中水位差的区段而设置的水工建筑物,又称过船建筑物。 2.0.8 过河建筑物:跨过运河水域的架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和穿过运河底部的涵管、隧道等建筑物的总称。 2.0.9 通航净空尺度: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10 临河建筑物:运河两岸需占用岸线和水域的码头、驳岸、护岸、堤防、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固定渔具、护岸矶头、渡口、锚地、栈桥和房屋等建筑物的总称。 3 基本规定 3.1 航道等级 运河航道等级应按通航船舶的吨级分为5级,见表3.1.1。 表3.1.1 运河航道等级划分 | 航道等级 | 船舶吨级 | | :--- | :--- | | 1 | 3000 | | 2 | 2000 | | 3 | 1000 | | 4 | 500 | | 5 | 300 | 3.1.2 运河航道等级应根据运河所在区域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考虑经济和自然条件,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 3.1.3 运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确定。 3.2 通过能力 3.2.1 运河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通航要求。运河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运河的不同条件采用工程建成后20~30年;对扩建和改建困难的运河工程,可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3.2.2 运河通航能力的估算应考虑下列因素: (1) 航道等级; (2) 船舶或船队的平均载重量和实载率; (3) 船流密度; (4) 船舶或船队平均运营航速; (5) 通航时间; (6) 控制河段的通航条件; (7) 运输组织调度等。 4 规模和尺度 4.1 一般规定 4.1.1 运河航道的规模和尺度应满足通过能力和代表船型安全航行的需要。 4.1.2 运河航道断面形状可为梯形、矩形或复合形状等,其边坡坡度应根据边坡土质、护坡情况和航行条件等确定。 4.1.3 运河航道断面系数不应小于6,流速较大的航段不应小于7。 4.2 航道的尺度 4.2.1 运河航道直线段尺度应根据航道等级确定,不得小于表4.2.1所列数值。 4.2.2 运河航道弯曲段的尺度应根据航道等级、代表船型、船队尺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1 运河航道弯曲段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4.2.1的规定,也可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评算;对特殊困难河段,在宽度及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 4.2.2.2 运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可通过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4.2.3 受风浪流影响较大的河湖区段、汇流口和取排水口河段的航道尺度宜适当加大。 4.2.4 运河支流上的航道水深宜与干流航道保持一致。 4.3 代表船型 4.3.1 代表船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内河船型标准化的要求,应选择主尺度系列标准船型,严禁选用限制、淘汰船型。 4.3.2 运河代表船型应与运河航道等级相适应,可按表4.2.1选择,必要时也可根据地质和流域的特点通过论证选择确定。 4.4 通航建筑物 4.4.1 通航建筑物的规模和尺度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运河航运长远发展,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4.4.2 运河中船闸开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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