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S 141-2011
JTS 141-2011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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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工程设计
水运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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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TS 141-2011 General Rules for Design of Port and W aterway Works.
1总则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等要求,制定本通则。
1.0.2 JTS 141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设计,并作为水运工程设计的通用标准。
1.0.3水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设计使用年限
2.1.1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失效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2.1.2航道的等级应符合 下列规定。
2.1.2.1海港进港航道和潮汐河口通航海轮航道的等级应按船舶吨级表示,船舶吨级应采用可满载通过该航道的最大设计船舶吨级。
2.1.2.2内河航道等级 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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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41-2011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General Rules for Design of Port and Waterway Works
2011年4月22日发布
2011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主编单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 141-2011)的公告
2011年第35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本《通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141-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则》中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部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制定说明
本通则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水运工程设计经验,吸收了现行规范的重要内容,分析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鼓励创新等政策要求,借鉴了其他行业和国外的相关标准,经全行业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而成。主要包括设计条件、总体设计、结构设计和地基与基础设计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共6章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目录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2.1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设计使用年限
2.2 建设规模
2.3 安全
2.4 资源节约
2.5 环境保护
3 设计条件
3.1 自然条件
3.2 营运要求
3.3 外部条件
4 总体设计
4.1 港口工程
4.2 航道工程
4.3 渠化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
4.4 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4.5 疏浚工程
5 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码头
5.3 通航建筑物
5.4 船厂水工建筑物
5.5 航道整治建筑物
5.6 防波堤与护岸
5.7 桩基
6 地基与基础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地基处理
6.3 基础设计
6.4 监测与检测
附录A 本通则用词用语说明
1 总则
1.0.1 为统一水运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等要求,制定本通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设计,并作为水运工程设计的通用标准。
1.0.3 水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设计使用年限
2.1.1 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失效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表规定:
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
- 一级:失效后果很严重
- 二级:失效后果严重
- 三级:失效后果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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