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3209-2002
中文名称:耐酸陶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英文名称:General technic specification for acid resistant ceramic equipmen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3-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59 MB
相关标签:
耐酸
陶瓷
设备
通用
技术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化工技术>>71.120 化工设备玻璃和陶瓷工业>>81.060陶瓷
中标分类号:化工>>化工机械与设备>>G94非金属化工机械设备
出版信息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页数:7页
标准价格:0.0
出版日期:2003-06-01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17-03-24
起草单位: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萍乡市化工填料(集团)公司
提出单位: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党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耐酸陶瓷设备的材质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及其他工业用耐酸陶瓷设备及零部件。
标准内容
ICS 71.120;81.060 G94 备案号:10938—2002 H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3209—2002 代替 HG3209—1986 耐酸陶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 specification for acid resistant ceramic equipment 2002-09-28 发布 2003-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 4.1 和 6.3.2 的规定属强制性,其他规定属推荐性。本标准代替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 HG3209—1986《耐酸陶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修改采用日本工业标准 JIS R1501—1991《化学工业用耐酸陶瓷的一般通则》对 HG3209—1986 修订而成。与 HG3209—1986 的主要技术差异为:材质分类由三类修改为四类,增加第 1 类并将原 1、2、3 类修改为 2、3、4 类,技术性能指标保持不变。技术要求中增加了法兰尺寸允许偏差。试验方法中对外观缺陷、尺寸偏差和敲击音响做了补充规定。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及贮运等也做了补充完善。本标准由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政策法规司提出,由全国非金属化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起草单位: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萍乡市化工填料(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张龙顺、李洪发、陈。本标准1986年首次发布为化工专业标准 ZBG94002—1986,1997年调整为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并重新编号为 HG3209—198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耐酸陶瓷设备的材质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运。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及其他工业用耐酸陶瓷设备及零部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构成本标准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HG/T3210 耐酸陶瓷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3 材质分类 耐酸陶瓷材质按物理化学性能分为 1、2、3、4 类。 4 技术要求 4.1 物理化学性能 耐酸陶瓷材质的物理化学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耐酸陶瓷材质的分类及性能 项目 化学成分*(%) 抗弯强度(MPa) 耐温度急变性(△t,℃) 耐酸度(%) 吸水率(%) 1 58.8 100 99.8 0.2 ≤2 2 39.2 100 99.8 0.5 6~85 10~35 2~10 3 29.4 130 99.8 2.0 ≤5 4 19.6 130 99.7 4.0 *化学成分范围仅作参考,不作为验收依据。耐温度急变性试验一次后,试样应无贯穿性裂纹。 4.2 外观质量 耐酸陶瓷产品外观形状必须规整,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变形、裂纹及伤痕等缺陷。各类产品外观缺陷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4.3 敲击音响 用小铁锤轻轻敲打耐酸陶瓷产品,应发出清脆的钢音,不允许有沙哑声。 4.4 形状与尺寸偏差 4.4.1 产品长度的允许偏差若在相应产品标准中未作规定,则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长度允许偏差 尺寸(mm) 允许偏差(mm) 80 3.4 100 4.0 150 6.0 200 7.0 250 8.0 300 9.0 350 10.0 400 11.0 450 12.0 500 13.0 600 14.0 700 16.0 800 17.0 900 18.0 1000 20.0 管类产品弯曲变形(见图1)允许偏差若在相应产品标准中未作规定,则按公式计算:△C=±(0.01L+1.0),其中 AC 为最大弯曲变形处的允许偏差(mm),L 为长度或高度(mm)。板类产品弯曲变形(见图2)允许偏差若未作规定,当 L<150mm 时 AC=±(0.015L+1.0),当 L≥150mm 时 AC=±(0.012L+1.5)。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