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078-1992
中文名称:长毛兔配合饲料(LS/T3404-1992)
标准类别:商业行业标准(SB)
英文名称:Compound feed for long-haired rabbits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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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2-08-14
归口单位:商业部
提出单位:商业部
发布部门:商业部
主管部门:商业部
标准简介
SB/T 10078-1992 长毛兔配合饲料。本标准规定了长毛兔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长毛兔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该标准的标准号已经调整为LS/T3404-1992。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
长毛兔配合饲料
SB/T 10078-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毛兔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长毛兔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 引用标准
GB 5917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方法
GB 5918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方法
GB 6432 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
GB 6434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GB 64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GB 6437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 光度法
GB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LS 81.1 饲料营养成分测定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性状
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臭。
3.2 水分
3.2.1 北方: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不高于14.0%,浓缩饲料不高于12.0%。
3.2.2 南方: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不高于12.5%,浓缩饲料不高于10.0%。
3.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 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
b. 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十天者;
c. 产品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标签中注明)。
3.3 加工质量指标
3.3.1 成品粒度(粉料)
99%通过2.80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4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2 混合均匀度
混合均匀度经测试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3.4 营养成分指标见下表:
指标 | 成年产毛兔配合饲料(一级) | 成年产毛兔配合饲料(二级) | 浓缩饲料 | 精料补充料
---|---|---|---|---
消化能 MJ/kg (Mcal/kg) (不低于) | 10.87 (2.60) | 9.62 (2.30) | 11.71 (2.80) | 12.34 (2.95)
粗蛋白 % (不低于) | 16.0 | 14.0 | 30.0 | 18.0
粗脂肪 % (不低于) | 2.5 | 2.5 | 3.5 | 2.5
粗纤维 % (范围) | 10.0~16.0 | 10.0~20.0 | 6.0~10.0 | 5.0~12.0
粗灰分 % (不高于) | 10.0 | 12.0 | 16.0 | 12.0
钙 % (范围) | 0.5~1.0 | 0.5~1.0 | 2.0~4.0 | 0.75~1.50
钙:磷 | 1:1 ~ 2:1 | 1:1 ~ 2:1 | 2:1 ~ 4:1 | 1:1 ~ 2:1
蛋氨酸+胱氨酸 % (不低于) | 0.65 | - | 1.70 | 0.85
注:
(1) 各项营养成分指标,均以87.5%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2) 浓缩饲料营养成分指标,按日粮中添加比例25%折算。
(3) 精料补充料营养成分指标,按日粮中添加比例65%折算。
3.5 卫生指标
3.5.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3.5.2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试样及其制备:暂按LS 81.1执行。
4.1 检验方法
4.1.1 水分:按GB 6435测定。
4.1.2 成品粒度:按GB 5917测定。
4.1.3 混合均匀度:按GB 5918测定。
4.1.4 粗蛋白:按GB 6432测定。
4.1.5 粗脂肪:按GB 6433测定(注:原文引用标准列表中未明确列出GB 6433,但此处提及,通常对应油脂测定,依原文保留)。
4.1.6 粗纤维:按GB 6434测定。
4.1.7 粗灰分:按GB 6438测定。
4.1.8 钙:按GB 6436测定。
4.1.9 磷:按GB 6437测定。
4.1.10 消化能、蛋氨酸+胱氨酸:鉴于目前我国尚未发布有关消化能、蛋氨酸+胱氨酸的直接测定方法标准,该两项指标暂以组成配方的原料通过查表值(中国饲料成分及营养价值表,中国饲料数据库最新版,必要时检索)计算。
4.2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 6432~6438, GB 5917的规定执行。
4.3 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可暂按附录A中的建议值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感官性状、成品粒度、水分、粗蛋白、粗纤维为出厂检验项目(交收检验项目),由生产厂或公司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例行检验项目)。
5.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 判定规则
6.1 感官性状、水分、混合均匀度、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钙、磷等为判定合格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6.2 消化能、粗脂肪、蛋氨酸+胱氨酸、成品粒度为参考指标,必要时可按本标准检测或验收。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按GB 10648规定执行。凡添加药物添加剂者,应在标签上注明其名称及含量。
7.1.2 应标明表中所列营养成分的保证值,并对其相应的使用范围和方法提出要求。
7.2 包装、运输、贮存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包装、运输和贮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贮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饲料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茂高、陈伯有、王贤勇、韩剑众、余期明。
附录A 各项营养成分的分析允许误差建议值(补充件)
表A1 分析允许误差
测定项目 | 标准规定值 % | 判定合格或验收的界限 %
---|---|---
水分 (不高于10.5) | 10.0 | 10.4
水分 (不高于12.5) | 12.0 | 12.4
水分 (不高于14.0) | 14.0 | 14.4
粗蛋白 (≥14.0) | 16.0 | 15.4
粗蛋白 (≥18.0) | 18.0 | 17.3
粗蛋白 (≥30.0) | 30.0 | 28.8
粗脂肪 (≥2.5) | 2.5 | 2.2
粗脂肪 (≥3.5) | 3.5 | 3.1
粗纤维 (5.0~12.0) | 5.0~12.0 | 4.5~12.5
粗纤维 (6.0~10.0) | 6.0~10.0 | 5.5~10.5
粗纤维 (10.0~16.0) | 10.0~16.0 | 9.2~16.8
粗纤维 (10.0~20.0) | 10.0~20.0 | 9.2~20.8
粗灰分 (≤12.0) | 12.0 | 12.2
粗灰分 (≤16.0) | 16.0 | 16.3
钙 (0.5~1.0) | 0.5~1.0 | 0.38~1.12
钙 (0.75~1.50) | 0.75~1.50 | 0.60~1.65
钙 (2.0~4.0) | 2.0~4.0 | 1.80~4.20
蛋氨酸+胱氨酸 (≥0.65) | 0.65 | 0.60
蛋氨酸+胱氨酸 (≥0.85) | 0.85 | 0.79
蛋氨酸+胱氨酸 (≥1.70) | 1.70 | 1.60
注:括号内数值为绝对误差建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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