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 20738-1999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页数:18页
标准价格:18.0 元
出版日期:1999-1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旭进、付菁、周乃存、郭强、温成华
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和国营八三四厂嘉兴分厂
归口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舰船有线对讲系统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本规范适用于舰船上发布呼叫和指挥信息的有线对讲系统设备(以下简称对讲设备)。 SJ 20738-1999 舰船有线对讲系统通用规范 SJ20738-199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30
SJ 20738—1999
舰船有线对讲系统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wired talk-back systemon shipboard
1999-11-10发布
199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舰船有线对讲系统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wired talk-back systen on shipboard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 20738—1999
本规范规定了舰船有线对讲系统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予舰船上发布呼叫和指挥信息的有线对讲系统设备(以下简称对讲设备)。
2引用文件
GB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48979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R/T5465.2—1996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GB6388--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9001-89声频放大器测量方法
GJB10086面板、机架和机柜的基本尺寸系列GJB150.3--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GJB 150.4-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淋雨试验GJB 150.8—86
GJB150.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湿热试验GJB150.11—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盐筹试验5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振动试验GJB150.16—86
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冲击试验GJB 150.1886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利敏感度要求GJB 151A—96
GJB152A-96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GJB179A—96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GJB367.2--87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GJB368.2--87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基本要求GIB368.5-87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SJ/T10406—93声频功率放大器通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1999-11-10发布TiiKAoNrKAca
1999-12-01实施
3要求
3.1产品规范
SJ 20738-1999
对设备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产品规范的规定。若本规范与产品规范的要求相抵触,则以产品规范为准。
32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对讲设备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3组成与分类
对讲系统一般应由主机,辅机(或遥控装置),者干分机和控制装置(直流稳压电源)组成。系统的具体组成由产品规范规定。对讲设备按其结构形式分为壁挂式和嵌入式两类。对讲设备的连接见图1。广辅
(遥控装置)
喊话器
3.4使用条件
控制箱
(直流稳压电源)
分机】
分机2
分机n
除合同或订货单中另有规定外,对讲设备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温度:-30~60℃(舱外使用的防风雨设备);-10~55°℃(舱内设备);
相对湿度:≤93%:
火气压:86106kPa:
环境噪声:主机≤90dB,辅机≤85dB;舱内分机≤85dB,舱外分机≤90 dB 或≤110dB(期隔音罩)。交流电源:220V±10%,50Hz±5%;直流电源:24V+15%。
3.5外观质量
对讲设备的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陷、裂纹、变形、毛刺等。表面涂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
金属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萍注物不应外溢。开关、按键、旋钮的操作应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说明功能的文字,图形符号,标志和代号应清晰、牢固,所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5465.2的规定。
3.6结构和尺寸
SJ 20738-1999
除另有规定外,对讲主机,分机和控制箱均采用壁挂式,其它设备的结构和尺寸详细要求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对于可安装在机架上的设备,其外形尺寸应符合GJB100和产品规范的规定3.7重量
对讲设备的重量由产品规范规定。38安装
对讲设备安装时,应采用外层屏蔽的对绞通信出缆,其芯线截面积应不小于0.5mm2。电缆屏层应可靠接地。电源线与分机线应分开走线,以避免造成干扰。舱外设备外壳采用金属材料时,具外壳应能通过接地螺钉可靠接地。39防护性能
391嵌入式主机、辅机和分机外壳防护性能应符合[P20要求。392壁排式主机和分机、机舱分机和直流电源外壳防护性能应符合IP22要求。3.93舱外使用的防风丽辅机和分机外壳防护性能应符合P56要求。310功能
对计设备采用的单工或双工制式由产品规范规定。对讲系统应少具备下列功能其它附加功能由产品规范规定:a主机优先通话:
b双向对讲:
c扩声(喊话)。
311让换性
产品的设计应保证同类产品的互换。系统设备各接线端所用的连接器及其接点的分配由产品规范规定。
3.12系统对讲要求
3.12.1呼叫音应为800~1000Hz的断续音,断、通时间分别为0.5s。呼叫音信号经主机放人器放大后的输出电玉由产品规范规定。312.2主机同时最多可呼叫的分机数由产品规范规定,主机与分机间呼叫音时均应有相应的显示。
主机与分机可采用机内扬声器或外接手持式话简进行对讲;在高噪环境下,应采用外接抗嗪声头戴式送受话器进行对讲并外接闪光器,闪光器的闪光频率及延续闪光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姚定。
3123分机应能同时向主机和辅机呼叫。分机呼叫回路电流由产品规范规定。分机中的场声器作送话和受话两用时,应答效果最佳的距离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124主机利辅机之间应能对话。主机和辅机均应能由机内扬声器呼叫,并应有指示。当主机和销机用手持开关话简送话、用机内场声器受话时,其音量应能连续可调。3125如合同或订货单中有要求,该系统还可外接号筒扬声器及左、右话简,用于向外贼语:
312.6在:3.4条规定的环境噪声条件下,系统的各种控制功能应正常,其设备之间应能按产品规范的规定进行正常对讲。313设备性能参数
3131系统功率放大器电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3-
TKANi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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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控制箱的直流输围特性由产品规范规定3.13.3系统呼叫音信号发生器性能由产品规范规定3.13.4直流稳压电源应能提供过流和过压保护、告警,并能在停电和发生故障时白动切换到备用的蓄电池组。
性能参数
增益限制的有效额率范围
颜率响应
总谐波失真
噪声电平
失真限制的输出功率
最大输出功率
信号噪声比
(A计权)
输出电压渊整率
3.14连续工作时间
300~3400www.bzxz.net
由产品规范规定
由产品规范规定
400 Hz:≤2.5
4 000 Hz:≤3
除非另有规定,对讲设备应能连续正常工作48h。3.15耐用性
3.15.1负载短路保护
测量条件
正常工作条件
正常T.作条件、1000Hz时为UdB
额定条件,正常工作条件
正常工作条件
额定条件
失真为10%
低阻传声器输入
线路输入
正常工作条件
当负载出现短路时,功率放大器应能自动保护,待短路状态消除后,应能立即自动复正常工作。
3.15.2负载开路保护
当负载开路时,功率放大器应能承受而不损坏。3.15.3输入冲击保护
工作在额定条作下的功率放大器,应能承受额定源电动势的30dB增量的冲街。3.16环境适应性
a.对讲设备环境试验严酷度类别由产品规范规定。b.环境试验后测试的主机功率大器主要性能参数应包括:总谐波失真:
失真限制的输出功率,
信号噪声比:
输出电压调整率。
C。环境试验后测试的其它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由产品规范规定。3.16.1低温贮存
对讲设备在温度为-55\C的条件下搁置24H;恢复后,其外观、结构和生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5条、3.6条和产品规范的规定。3.16.2低温工作
对讲设备在漏度为-30°℃(舱外设备)成10°C(舱内设备)的条件下下作24l,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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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5条、3.6条和产品规范的规定3.16.3高温贮存
对讲设备在温度为65°℃的条件下搁置48h,恢复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5条、3.6条和产品规范的规定。3.16.4高温工作
对讲设备在温度为60℃(舱外设备)或55℃(舱内设备)的条件下工作24h,恢复后,其外观、结构和土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5条、3.6条和产品规范的规定。3.16.5冲击
对讲设备在经受4.7.10.5规定的冲击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应分别符合3.5条和3.6条的规定:并能正常工作。
3.16.6颠震
对讲设备在按表2的规定进行颠震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5条、3.6条和产品规范的规定。
舰船类塑
峰值加速度
脉冲宽度
脉冲重复频率
冲击次数
注:1类舰船系指螺旋浆推进器的转速为1000T/min以下的大中型舰船;IⅡ类现船系指螺旋浆推进器的转速为1000 r/min以上的小型舰船。3.16.7振动
对讲设备在按表3的规定进行振动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和1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5条、3.6条和产品规范的规定。
频率范围
10~~30~10
30~55~30
3.16.8湿热
位穆幅值
每一轴线上的
扫频循环次数
样品应按工作位置在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依次振动
对讲设备在温度为30~60“C、相对湿度为95%的条件下搁置120h后,其外观、结构和绝缘电阻应符合3.5条、3.6条和3.17.1条的规定,并能正常工作。3.16.9霉菌
对讲设备在经受4.7.10.9条的馨菌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和主要性能应分别符食3.5条、3.6条和产品规范的规定。
3.16.10盐雾
对讲设备在经受表4规定的盐雾试验后,其外观、结构应分别符合3.5条和3.6条规,并能正常工作。
TiiKAoNrKAca
盐溶液
重量比
3.16.11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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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雾沉落率
ml/80cm2.h
(敢16 以上的
平均值)
试验温度
盐雾处理方式
喷募 24h,在正常的试
验大气条件下干燥 24 h t
组成一个周期,
连续喷募
试验时间
对讲设备在经受4.7.10.11条的雨试验质,其外观、结构和绝缘电阻应符合3.5条、3.6条和13.17.1条的规定,并能正常T作。3.17安全性
3.17.1绝缘电阻
舱内设备的直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接通位置)、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表5中第1项的规定。舱内分机交流电源输入端、稳压电源及舱外设备的电源输入端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接通位置),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表5中第2项的规定。
3.17.2抗电强度
正常条件
≥100
湿热试验后立即测量
对讲设备的电源输入端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接通位置)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按表6选择试验电压进行抗电强度试验时,不应出现飞弧和击穿。表6
工作电压
≥60~120
≥120~~240
3.18电磁兼容性
试验电压
对讲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JB151A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9可靠性
对讲设备的可靠性用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表示,其下限值6,应不小于3000 h。3.20维修性
对讲设备的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368.2的规定。其平均维修时间(MTTR)应不大于30min。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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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捡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进行检查。4.1.1合格贵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命本规范第3章和策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人纲的一个组成部分,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拙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允许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4.3.1气候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应在下列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温度:15~35°C:
相对湿度:20%80%
人气压:试验场所的大气压。
4.3.2电源
交流电源:
电压:220±4.4V
频率:50+1Hz;
波形失真:≤5%。
直流电源:
电压:24V±2%:
纹波电压:≤10mV,
4.3.3测量优选频率
20、31.5、40、63、80、125、250、500、1000、2000、4000、8000、12500Hz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设备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设备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设备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验。
鉴定捡验应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试验室中进行。4.4.1样品数量
鉴定检验的样品数量一般不应少于两台。对于多于两台的样品可分组进行试验,各纸进行的试验项目由产品规范规定,4.4.2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日按表7的规定。对系统设备分别进行各项检验合格后,实际使用连接-7-
KAoNr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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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备,对系统进行对讲和产品规范规定的各项功能检查。表7
外观质量
结构和尺寸
防护功能
系统对讲
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
连续工作时间
耐用性
低温熙存
低温工作
高温贮存
高温工作
18湿热
安全性
电磁兼容性
闭靠性
维修性
封存和包装
质量一
致性检验
注:①表中符号“·”为必做项:“”为选做顶目:“②A组检验不包括湿热试验后的绝缘电阻要求。合格判据
章条号
”为不做项目。
试验方法
章条号
4.7.10.10
4.7.10.11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且不出现产品规范规定的故障时-8-
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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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方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捡验仍有某个项日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4.4.4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产品,试验资料或合格论证资料。
4.5质量一致性捡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 A、B、C 和 D 组检验。4.5.2检验批的形成
检验批的形成应符合 GJB179A中3.6条的规定。4.5.3A组检验
4.5.3.1检验项目
A 组检验项目按表 7 的规定。
4.5.3.2抽样方案
A组抽样检验按GJB179A中有关规定进行,采用一般检查水平II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可接收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从表8中选取,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按SJ/T10406和产品规范规定。表8
缺陷分类
严重缺陷
轻缺陷
4.5.3.3合格判据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
根据样本的检验结果,若发现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A组检验不合格。A组检验不允许出现致命缺陷,若发现致命缺陷,则应拒收该批产品。4.5.3.4重新检验
A绚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新,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的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查。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A组检验不合格。
4.5.3.5A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经A组捡验合格的批中,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资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货单整批交付。:4.5. 4B组检验
B组检验应在A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 9-
TTTKAoNrKAca
4.5.4.1检验项国
B组检验项目按表7的规定。
4.5.4.2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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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纽检验应按GJB179A中有关规定进行,采取特殊检查水平S-2的--次抽样方案,可接收质量水平(AQI)按表9的规定。缺陷分类按SJ/T10406和产品规范规定。表9
缺陷分类
严重缺陷
轻缺陷
4.5.4.3合格判据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
根据检验结果,若发现的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B组检验合格,否则,判 B 组检验不合格。
4.5.4.4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折,找出缺降原因,并采取纠正猎施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的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查。若熏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B织检验不合格。
4.5.4.5B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经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货单整批交付。4.5.5 C组检验
C组检验应在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4.5.5.1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按表7的规定。
4.5.5.2抽样方案
C组检验应按GB179A中有关规定进行: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一1的一次抽样方案,可接收质量水平(AQL)从表10中选取,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由产品规范规定。
缺降分类
严重缺陷
轻缺蹈
4.5.5.3合格判定
可接收质量水平(AQL)
根据检验结果,若发现的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C检验不合恪。
C纽捡验不允许出现致命缺陷,否侧,判C组检验不合格。4.5.5.4重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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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会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在查吲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提交检验时,应增加样品数量,按合格鉴定单位的意见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者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道知合格鉴定单位。
4.5.5.5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将所有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并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或订货单交付。4.5.5.6检验周期
除非另有规定,每个提交批应进行一次C组检验,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设备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原材料有较大的改变而对设备性能有大的影响时,也应进行C组检验。
4.5.6D组检验
D组检验应在经A组和I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4.5.6.1检验项目
D组检验项目按表7的规定。
4.5.6.2拙样方案
D组检验样品应从A纽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4.5.6.3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改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D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
4.5.6.4样品的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并经过A组利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或订货单交付。4.5.6.5检验周期
D组检验周期由订购方和承制协商确定,但在设备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原材料有较人的改变而对设备性能有大的影响时,也应进行D组检验。4.6包装检验
4.6.1检验项日
包装检验颈日按表7的规定。
4.6.2样品数量
封存和包装按鉴定试验,对随机抽取的两台样品进行:装箱和标患按质量一致性检验的A组检验的抽样方案抽取样品。4.6.3封存和包装检验结果应符合5.1条的规定,装箱和标志检验结果应分别符合5.2条和15. 4 条的规定。
4.7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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