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4包装工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5-09-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吴瑞平、李善为、彭兴华
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桂林包装机械厂
提出单位:机械工业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单盒薄膜折叠工裹包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玻璃纸、Bopp等薄膜为包装材料,对形状大小类似包卷烟的成形物品进行防潮、装璜包装,采用折叠式封口的裹包机。 JB/T 7544.1-1994 单盒薄膜折叠式裹包机 技术条 JB/T7544.1-1994
本标准规定了单盒薄膜折叠工裹包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玻璃纸、Bopp等薄膜为包装材料,对形状大小类似包卷烟的成形物品进行防潮、装璜包装,采用折叠式封口的裹包机。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7544.1-94 单盒薄膜折叠式裹包机技术条件 1994-12-09 发布 1995-10-01 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盒薄膜折叠式裹包机(以下简称裹包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玻璃纸、BoPP等薄膜为包装材料,对形状大小类似单包卷烟的成形物品进行防潮、装璜包装,采用折叠式封口的裹包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标准: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5226 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06 标牌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1 裹包机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 裹包机的基本参数应包括包装规格、包装速度、整机功率、外形尺寸及机器重量等。包装速度及包装规格应达到设计要求,如用于生产线上,还应能满足生产线的工艺要求。
3.3 裹包机工作运行应平稳,动作协调准确,零部件安装牢固。
3.4 裹包机的电气控制及安全保护机构应安全、可靠,带电部件与机体金属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应有良好的接地保护措施,在主接地端和可能带电的任何金属零件之间的电阻不大于0.1Ω。
3.5 包装质量
3.5.1 包装成品表面应平滑规整、封口牢固,开包带接头内端间距不大于2mm,且开包方便,开包带位置应符合包件设计规定,其误差在±1.5mm范围内。成品之间不得互相粘连。
3.5.2 包装成品合格率应不低于95%。
3.6 热封所需温度应在60~200℃范围内可调。
3.7 热封温度从室温(不低于20℃)升到150℃所需时间应不超过25分钟。
3.8 裹包机正常工作时的噪声应不大于80dB(A)。
3.9 裹包机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3.9.1 外露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明显凹凸不平影响外观的缺陷,并应作防锈处理;
3.9.2 电镀件表面应色泽均匀,不得有起泡、起层等现象;
3.9.3 涂漆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不得有明显的污浊、流挂、起泡和修补痕迹,涂漆表面平均光泽度应不小于75%。
4 试验方法
4.1 每台裹包机均应进行空运转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1小时,运转时应从低速至高速依次进行,在额定速度下,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0.5小时。
4.2 在机器正常工作条件下,使用秒表分别测试裹包机的最大和最小包装速度,应能达到3.2条要求。
4.3 实物包装试验:调整好机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分别以三种不同的速度进行实物包装,在最低速度下包装50包,在中等速度下包装200包,在额定速度下包装50包(允许间断进行,每次不得少于10包),其包装质量及包装成品合格率应符合3.5条要求。
4.4 使用精度不低于1级的兆欧表和精度不低于1.5级的接地电阻仪(或万用电表)按GB5226第13章规定,测试裹包机的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其结果应符合3.4条要求。
4.5 噪声测量:
4.5.1 测试仪器应使用GB3785中规定的I型声级计。
4.5.2 裹包机周围不应放置障碍物,且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4.5.3 传声器测点位置:距地面高度为1.5m,与裹包机的距离为1m,并沿裹包机周边选4个测点。
4.5.4 测量时应首先测出本底噪声(即裹包机不运转时的周围环境噪声),其位置与裹包机噪声测量位置相同。若本底噪声声压级与裹包机运转时的噪声声压级差值小于3dB(A),则测量结果无效;若差值小于10dB(A)而大于3dB(A),则按表1修正后得出裹包机各测点噪声。
4.5.5 在额定工作速度下,测得裹包机4个测点的噪声后,取其最高值,即为裹包机噪声数值,应符合3.8条的规定。
4.6 裹包机的涂漆表面光泽度采用光电光泽计测量,其数值应符合3.9.3条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每台裹包机必须经过制造厂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3.3、3.4、3.5.1、3.6、3.9条。
5.2 型式检验:
5.2.1 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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