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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63-199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6563-1996

中文名称:系列1: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Series 1: Tank containers for liquids, gases and pressurized dry bulk-Specification and testing

英文名称:Series 1: Tank containers for liquids, gases and pressurized dry bulk-Specification and testing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6-10-09

实施日期:1997-06-01

作废日期:2018-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货物的包装和调运>>货运调运>>55.180.10通用集装箱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5集装箱、托盘、货架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T 16563-2017代替

采标情况:idt ISO 1469-3:1995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26, 字数:41千字

标准价格:15.0 元

出版日期:1997-06-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6-10-09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可以按重力或压力装卸的气体、液体及干散货罐式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此类集装箱适用于国际交换中的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以及这些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GB/T 16563-1996 系列1: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16563-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可以按重力或压力装卸的气体、液体及干散货罐式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此类集装箱适用于国际交换中的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以及这些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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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T 16563—1996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496-3:1995《系列1集装箱技术条件与试验方法第3部分:液体、气体和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进行制定的,在技术内容上和编写规则上都与之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已势在必行,尤其是对于集装箱标准来讲,采用国际标准更显得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以利于和国际接轨。为此,本标准的制定,不论在技术内容上还是编写规则上都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ISO1496-31995,所不同的是本标准按照GB/T1.1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将国际标准的格式转化为国家标准的格式。另外,ISO1496-3:1995是系列标准ISO1496五个部分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本标准则是·一个独立的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的尺寸、额定质量、设计要求和试验方法,对罐式集装箱的设计、生产等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D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石家庄化工机械厂、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中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喜兰、张敬轩、付延年、张介平、周兴、司淑云、丛保先。339
GB/T 16563-1996
ISO前言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各国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ISO成员团体)共同组成的世界性联合机构。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一一般是通过ISO所属的各技术委员会进行的。每一成员团体都有权派代表参加其所关心课题的技术委员会。各政府和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凡与ISO有联络关系的也都参加有关工作。各技术委员会拟定的国际标准草案,在被ISO理事会采纳为国际标准之前,先分发至各成员团体征求意见,根据ISO的程序要求在成员团体投票中,赞成票超过75%时才算通过。国际标准ISO1496-3是由ISO/TC104集装箱技术委员会第2分技术委员会—专用集装箱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的。
ISO1496-3的第四版废止并代替了第三版[ISO1496-3:1991标准中修订的技术部分。增加了1AAA型、1BBB型罐式集装箱的载荷传递区试验(见6.10和图A19),并删除了抓杆起吊区和伴随物的试验及要求。
ISO1496系列1集装箱技术条件与试验方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通用一般货物集装箱
第2部分:保温集装箱
第3部分:液体、气体和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第4部分:无压干散货集装箱
第5部分:平台式和台架式集装箱附录A、B、C是本标准的组成部分,附录D则是本标准的参考件。340
GB/T16563-1996
ISO1496集装箱技术条件分类如下:第1部分:
通用集装箱
专用集装箱
封闭的透气或通风式
散顶式
第2部分:
保温集装箱
第3部分:
液体、气体罐式集装箱
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
第4部分:
无压散货集装箱(箱式)
无压散货集装箱(漏斗式)
第5部分:
平台式集装箱
台架式集装箱(上部结构不完整并有固端框架)台架式集装箱(上部结构不完整并有折端框架)台架式集装箱(上部结构完整)注1:代码90~99是ISO8323空/陆/水联运集装箱的预留码。代码
00~09
30~49
70~79
61~62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系列1: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Series 1: Tank containers for liquids,gases andpressurized dry bulk-Specification and testingGB/T16563—1996
idt ISO 1496-3:1995
1.1本标准规定了可以按重力或压力装卸的气体、液体及干散货式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此类集装箱适用于国际交换中的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以及这些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1.2除另有说明者外,本标准所列的要求是最低限度的要求。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式集装箱还应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国际和国内运输的规定。1.3本标准适用于表1所列的各类集装箱。表1集装箱类型
货物类型及ISO箱型代码1)
非危险
干散货
水平卸货倾斜卸货
试验压力\
代码根据
IMO/IMDG箱型代码
1)载运特种货物罐式集装箱的ISO箱型代码未经任何权力机构核准,它们是按照试验压力来划分的(见6.13)。
2)表中所列试验压力值是该等级试验压力的最低值。如某一罐式巢装箱的试验压力介于本级最低值和下一级最高级之间,则用较低的那一级。3)由于有些部门仍习惯用\bar\作为试验压力的单位,所以本标准的试验压力仍以“bar\为单位。1 bar 100 kPa
4)代码70还包括不按试验压力定义的罐式集装箱。注:除1D和1DX型集装箱外,各型集装箱的设计要求应按5.1.5的规定。国象技术监督局1996-10-09批准342
1997-06-01实施
GB/T 16563—1996
1.4在ISO6346中规定了对代码、识别和标记的要求。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IEC和ISO的成员对现行的标准将给予登记注册。ISO668:1988集装箱类型、外部尺寸和额定值ISO830:1981集装箱术语
ISO1161:1984集装箱角件的技术条件ISO 6346:1995
集装箱代码、识别和标记
3定义
ISO830中所列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现将适用的定义列出如下:3.1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
有两个基本部分即由单/多和框架构成,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3.2 框架 framework
由罐体的底架、端框和所有承力构件组成的结构,用以传递由于罐式集装箱在起吊、搬运、固缚和运输中所产生的静载和动载。
3.3单罐或多tank(s)
由专为装载货物用的单个或多个容器和管路以及为防止货物流动而设置的附件所组成的结构件。3.4 罐节 compartment
在主罐内用套壳、端板或隔断所构成的装货空间。注2:挡板,缓冲板或其他带孔的板都不能单独地构成罐节。3.5气体gas
在50℃环境温度下饱和蒸气压高于300kPal(绝对值)或由主管部门规定的气态流体。3.6液体liquid
在50℃环境温度下饱和蒸气压不大于300kPa\(绝对值)的液态流体。3.7 干散货 dry bulk
固态散粒的集合并且可以流动的货物。3.8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和3.9规定的主管部门所列入危险货物类的物品。3.9主管部门 competent authority在特定情况下,由政府指定的有权认可式集装箱的机构。3.10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ximumallowableworkingpressure由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制定的该型罐体的最大使用压力。3. 11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罐体在试验中所采用的表压力(见6.13.2)。3.12总容积total capacity
在温度为20℃时,充满体所需水的体积。3.13未利用容积ullage
罐体总容积中未装货部分的容积,以总容积的百分比表示。1) 300 kPa=3 bar 。
4尺寸和额定值
4.1外部尺寸
GB/T16563—1996
本标准所列式集装箱外部尺寸和公差在ISO668中已做规定。但其代号为1AX、1BX、1CX和1DX型的罐式集装箱可降低高度。罐式集装箱的任何部分和各种配件,均不得超出外部尺寸。4.2额定值
额定值“R”为集装箱的总质量,在ISO668中已有规定。但是1BBB、1BB、1B、1CC和1C型罐式集装箱的额定值R,可以按若干高密度的货种进行设计、试验和作业,它可以高于ISO668的规定值。对所有的集装箱来说,在任何情况下其R值均不得超过1AAA、1AA和1A型集装箱的额定值。5设计要求
5.1总则
各型罐式集装箱的框架、罐体和可择性设施均应符合以下规定:5.1.1罐式集装箱所承受设计载荷的能力应通过计算和试验来确认。5.1.2式集装箱的强度要求详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列图示(除另有说明外,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的罐式集装箱的整体)。
5.1.3角件的强度要求(参见5.2)在ISO1161中已做规定。5.1.4式集装箱应能承受本标准第6章所列各种载荷和加载。5.1.5在设计罐式集装箱时,应考虑承受在运输工况中所出现的惯性力。设计的纵向力为2Rg,横向力为Rg,竖向力为2Rg2。它们均匀施加于罐体的形心。竖向载荷是包括动载效应在内的总值。上述载荷均不致造成罐内蒸汽空间压力的升高。设计时,可按等效压力考惠。5.1.6每个罐式集装箱要能承受5.1.5条所列惯性力,以及在内装载量达到R值时的静压头。此时在罐体内和任一隔仓内均装有密度最大的液态货或干散货。5.1.7在试验中所承受任何动态作业条件下的载荷效应仅需达到规定值而无需超过相应的试验值。即在附录A(标准的附录)和第6章所列各项试验要求在任何工况下都不应超过相应规定,5.1.8罐式集装箱上开口的启闭装置,凡因未系固牢靠而导致危险者,均应设置相应的锁闭装置,并在其操作位置外表设置表示锁闭的定位标记。5.1.9罐式集装箱不设置叉槽。
注3:用叉车叉运满载或部分装载的罐式集装箱时,由于稳定性问题而导致事故,也会出现叉车的货叉撞破体的危险。
5.1.10罐式集装箱的材料应不受所运输的货物品种和作业环境的影响。要充分考虑因外界温度的大幅度变化,大气的腐蚀性以及火灾时出现排放失控等问题。5.1.111AAA和1BBB型罐式集装箱的设计应考虑到这些集装箱在动态状况下的不稳定因素,其设计要求应与1AA和1BB型罐式箱在公路/铁路运输时部分满载时的要求相一致。5.2角件
5.2.1总则
每个式集装箱均装有顶角件和底角件。对角件的要求及其所在位置应符合ISO1161的规定。顶项角件的顶面应至少比箱体各部件的顶面高出6mm(参见5.3.5)。5.2.2加强复板
顶部增强板或复板的设置是为了保护顶角件附近免受冲击。该板及其固定设施均不应超出顶角件2)见6.1.1中的注6。
3)6mm=1/4in。
GB/T16563--1996
的顶面。从集装箱的端部测量,该板沿箱长方向的尺寸不得超过750mm\,但在箱体的宽度方向并不受此限制。
5.3底部结构
5.3.1各型罐式集装箱均应具备仅由底角件支撑的能力。5.3.2除1CC、1C、1CX、1D和1DX型以外的各种罐式集装箱,还需具备仅由其底部结构的载荷传递区承受的能力。
1CC、1C和1CX型罐式集装箱的中间载荷传递区应视为可择性设施。若视为可择性设施,其要求应符合5.3.2.1、5.3.2.2和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要求。5.3.2.1因而,对这些罐式集装箱应考虑有一定数量的底横梁和足够的载荷传递区(或平箱底),其强度足以传递集装箱与运输车辆纵梁之间的竖向力。运输车辆的纵梁仅限于图B1虚线所示的两个250mm3带宽的区域内。
底部结构的设计应对疲劳失效的危险给予特殊考虑。5.3.2.2载荷传递区的底面包括端横梁底面所组成的平面应高于罐式集装箱底角件的底面12. 5 mmti.s mm2)。
除了底角件和下侧梁之外,集装箱的任何部位均不得低于该平面。底角件附近的加强复板起着对箱底结构的保护作用。加强复板距底角件外端不能超过550mm3,距底角件侧面不能超过470mm,其底平面至少高于集装箱底角件底面5mm3。
5.3.2.3对于下侧梁,不考虑其底面与运输车辆间的载荷传递。5.3.2.4在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列出了对载荷传递区的各项要求。5.3.3除5.3.4和5.3.5另有说明者外,对1D和1DX型罐式集装箱底结构的底平面不做具体规定。5.3.4罐式集装箱装载达到额定值R时,罐体的任何部位及罐体上的各个装置均不得低于底平面(底角件的底面)以上25mm3。
5.3.5在动态或相应静态的情况下,即相当于罐体和框架自身质量与试验装载之和等于1.8R时,集装箱箱底任何部位的变形均不应低于底平面(底角件的底面)以下6mm3。5.4端部结构
除1D和1DX型以外的罐式集装箱,在进行整体横向刚性试验时(见6.8),其顶部相对于底部的横向位移所引起两个对角线长度变化之和不得超出60mm。5.5侧部结构
除1D和1DX型以外的罐式集装箱,在进行整体纵向刚性试验时(见6.9),其顶部相对底部纵向位移不得超出25mm*。
5.6罐体
5.6.1设计和结构
5.6.1.1罐体及其隔仓均应设计合理,结构符合要求。5.6.1.2单罐或多罐均需与箱体结构的框架牢固连接。无论是单罐或多元罐,在充灌和排放作业中无需使其脱离框架。
5.6.1.3无负压安全阀的罐及其隔仓应按照能经受外压高于内压40kPa的起码要求进行设计。设负压安全阀的罐应按照能经受21kPa外压的起码要求进行设计。5.6.2腐蚀裕量
除5.1.10的要求外,在必要时应考虑腐蚀裕量。3)5mm=3/16in;12.5 mmzi.smm=1/2int/lin25mm lin;250mm=10in;470mm-18/in;550mm=22in;750mm=29/2in。
4)25mm-l in;60mm=2% in;21kPa=0.21bar;40kPa=0.4bar。345
5.6.3罐体开口
GB/T16563-1996
5.6.3.1除装设释压阀的开口外,罐体的其他开口都应装设相应的关闭装置,以防止罐内货物外漏。5.6.3.2罐的充入和排放装置应坚实并安装牢固,使其破损的危险降到最低限度。为达到此目的(见4.1和5.3)应酌情安装保护罩。
5.6.3.3所有低于罐内正常液位的开口,都应装有人工操作的阀门,在该阀门出口侧加装锁闭装置,该装置可以是封盖,螺栓连接的法兰堵板或其他防止内货物外漏的装置。所有的阀门,无论装在罐内或外,都应尽可能靠近体。5.6.3.4螺杆式截止阀在关闭时应按顺时针方向转动。5.6.3.5在罐体上的所有连接件(如:进口管,排放口等配件以及闸止阀等)处均应清楚标明其用途。5.6.4正压和真空释放装置
5.6.4.1在运输非危险货物的罐及其隔仓处应装设释放装置。并将其启动压力设定在未达到内试验压力值时就能全部开启,以防止内压力过高。这种装置应同罐内的蒸汽空间相通,尽量设在体长度方向居中的顶部位置。
如罐式集装箱兼用于危险货物和非危险性货物的运输,则安装的释放装置的设置应符合5.6.4.3的要求。
5.6.4.2按照5.4.4.1规定装设的释放装置在标准状态下(即15℃时达到100kPa绝对压力的工况),排放量应不小于0.05m2/s。这种减压的释放装置可以作为一种非紧急情况的过压保护装置,但不能作为在罐体及隔仓发生火灾的特殊情况下为防止达到爆炸起火的过高压力以及粉体于散货达到粉尘爆炸工况的安全措施。5.6.4.3装运危险货物的髓体及其隔仓应装设符合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压力释放装置。5.6.4.4每个减压释放装置均应标明其额定工作压力,字迹要清楚、耐久。5.6.4.5按外部压力不超过40kPa设计的髓及其隔仓应装设真空释放装置,其设定值为79kPa5绝对压力,但在不超过设计外压的条件下,可把它设定在低于该值的位置上。真空释放装置的最小通过断面为284mm25,并符合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可以使用正压-负压通用的释放装置。注4:上述要求是为了保护罐式集装箱在正常外界温度变化范围内不致破损而规定的。但是,这些规定并不保证罐式集装箱或其隔仓在其他情况下的破损,例如,在燕汽清洗后立即严密封闭或在卸货时未打开人孔盖等,5.6.5检查和维护时所用的开口
式集装箱应设人孔或其他检查孔,以便对罐内的各个部件进行检修,但经主管部门批准减免者除外。
人孔的最小直径为500mm,具体数值可根据检查人员或所携机具能够通过并在其中进行检查和维修,同时亦应考虑主管部门的要求。5.6.6计量装置
直接与罐内货物连通的计量装置不得采用易损材料制造。5.6.7关封装置
按照国际海关公约在式集装箱上应设有施封装置。5.7可择性设施
5.7.1鹅颈槽应作为强制性设施设置在1AAA型罐式集装箱的底部,对1AA、1A和1AX型罐式集装箱也可以作为非强制性设施。其尺寸要求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此外,底部结构的其他部分均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4) 100 kPa=-1 bart 0. 05 m/s =106 ft'/min。5) 40 kPa=0. 4 bar; 79 kPa=0.79 bart 284 mm2=0.44 in2; 400 mm=16 in; 500 mm=19% in。346
5.7.2步道
GB/T16563—1996
步道的设计应能在600mm×300mm5的面积上承受3kN5的均布载荷。纵向步道的最小宽度为400mm5)5.7.3梯子
按每级梯板能够承受200kg的载荷进行设计。5.7.4罐体隔热层
在罐体设有隔热层时,其设计和结构应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罐体上各附件的正常功能。应适当考虑5.1.10的要求,
5.7.5罐体加热和制冷装置
当罐式集装箱设有加热和制冷装置时,为确保体和所装货物的安全,应设有适当的防护设施,以避免出现超温和热应力。
6试验
6.1总则
符合第5章所规定设计与结构要求的式集装箱除另有说明外,均应根据其设计运用的条件进行6.2~6.11所列的各项试验。每个式集装箱均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12),这项试验应安排在其他试验完成后再进行。
此外,载运危险货物的式集装箱还应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试验要求。注5:关于动载荷试验问题,由于尚未获得理想办法,故暂不列入。6.1.1符号“P”表示受验集装箱的最大装载量,公式为:P=R-T
式中:R—额定值;
T-—箱体自身的质量。
符号W\表示往罐内注满水时的装载量。注6:所列的R、P、T和W均属质量概念。如果试验要求以重力值为基础,则“力”的表示应为:Rg、Pg、Tg、Wg
上述值的单位为牛顿或干牛顿。“载荷\(laad)一词用于表示单位量时,属质量概念。“加载\(loading)一词用于加载,属于力的概念6.1.2罐式集装箱除另有说明者外,应在装入相应的液体或固体散货的状况下进行试验,以达到规定的试验载荷和加载要求。
如果不能通过上述方法达到试验载荷或加载要求,或者该方法本身就不甚理想,则可考虑在罐内装入相应的液体货或固体货再辅以补充载荷或加载。所施加的全部载荷或加载皆按均布载荷模拟。按计算弯矩曲线并可考虑有20%的误差。注7:只要能达到规定的试验载荷,用其他的装载或加载方式也是可行的(例如:用于内部纵向和横向栓固试验的办法)。
6.1.3在下列各项试验中所规定的试验载荷和加载均是最低要求。注8:代码为87和88的集装箱在加载作业中应特别留心。6.1.4各项试验条款中所要求的尺寸应按下列标准:a)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中有关尺寸和设计要求;b)ISO668;
c) ISO 1161。
6.2试验1—
堆码试验
5)600mmX300mm=24in×12in3kN-6751bf;200kg=440lb。347
6.2.1总则
GB/T 16563--1996
本试验是验证满载集装箱在海洋船舶运输条件下,在箱垛中出现偏码时的承载能力。表2规定了施加于每对角件上的力值和以试验力表示堆码质量。表2堆码试验力值
每个集装箱试验力
(四个角同时受力)
集装箱型号
(千牛顿)
1AAA,1AA,IA和1AX
1BBB,1BB,1B和1BX
1CC,1C 和 1CX
1D 和1DX
(磅力)
763200
763200
763200
201600
每对端部角
件的试验力
(干牛顿)
(磅力)
381600
381600
381600
100800
以试验力表
示堆码质量
(公斤)
192000
192000
192 000
(磅)
423320
423320
423320
112000
注:每个箱试验力值3392kN是由堆码九层(将八个箱子堆码在一个箱子的顶上),每个箱的额定值为24000kg,并且加速力为 1.8g时得出来的,即该种集装箱的每个角柱的受力值为 86 400 kg(190 480 lb)。6.2.2方法
受验的罐式集装箱内充满水,应该放在同一水平的四个垫块上,在每个底角件下铺设一个垫块。垫块要与角件对正,其平面尺寸与角件相同。将竖向力同时作用于式集装箱的四个顶角件上,或箱体端部的一对角件上,试验力值详见表2。作用力要通过ISO1161所规定的角件或通过与其几何形状相同的模拟件(即:外部尺寸,开孔倒角和周边圆角均等同)进行加载,如使用模拟件,其设计必须使集装箱在试验时所承受的作用力与使用角件时相同。
对各种加载方式应使力的作用平面和箱的受力面所产生的转角位移减少到低限度。每个角件或角件模拟件都应在相同的方向偏置,横向为25.4mm,纵向为38mm。如果罐式集装箱的两端完全样,则仅需对端进行试验。6.2.3要求
试验后,集装箱不应出现漏泄以及影响正常使用的永久性变形和异状,其尺寸仍能满足装卸、固缚与换装作业的要求。
6.3试验2—--由四个顶角件起吊试验6.3.1总则bzxz.net
本试验是验证除1D和1DX型以外的各型集装箱经受由四个顶角件竖向起吊的能力。1D和1DX型集装箱的起吊力是竖直方向至与水平面呈60°之间的任何角度,这是通过四个顶角件起吊该类集装箱的唯一方法。
本试验还应作为验证式集装箱在起吊作业时承受罐内载荷在加速作用下所产生的各种力的试验。
6.3.2方法
受验罐式集装箱的载应均匀分布,箱体自身质量和试验装载之和等于2R(见6.1.2),然后,平稳地从四个顶角件同时起吊,避免产生明显的加速或减速作用。除1D和1DX型以外各型罐式集装箱起吊作用力应是竖直的。起吊1D或1DX型集装箱的每股吊索应与水平面呈60°夹角。6) 25.4 mm=1 in; 38 mm=1 in。348
GB/T 16563-1996
将罐式集装箱悬吊5min,然后再放到地面上。6.3.3要求
试验后,罐式集装箱不应出现漏泄以及影响正常使用的永久性变形和异状,其尺寸仍能满足装卸、固缚和换装作业的要求。
6.4试验3-由四个底角件起吊试验6.4.1总则
本试验是验证式集装箱由四个底角件起吊的能力,吊具与底角件承接并与箱顶上方居中的一一根横梁连接。
6.4.2方法
受验的罐式集装箱载荷应均匀分布,箱体自身质量和试验装载之和等于2R(见6.1.2),然后平稳地从四个底角件的侧孔起吊,避免产生明显的加速或减速作用。起吊力的角度如下:
1AAA、1AA、1A和1AX型罐式集装箱,应与水平面呈30°;1BBB、1BB、1B和1BX型罐式集装箱,应与水平面呈37°1CC、1C和1CX型式集装箱,应与水平面45°1D和1DX型罐式集装箱,应与水平面呈60在任何情况下,起吊力作用线和角件外侧面的间距不应大于38mm。起吊时,应使吊具仅与四个底角件承接。
将罐式集装箱悬吊5min,然后再放到地面上。6.4.3要求
试验后,罐式集装箱不应出现漏泄以及影响正常使用的永久性变形和异状,且尺寸仍能满足装卸、固缚和换装作业的要求。
6.5试验4-—外部纵向栓固试验
6.5.1总则
本试验是验证罐式集装箱在铁路上行车的动载情况下,即在相当于2g加速作用时,承受纵向栓固作用的能力。
6.5.2方法
受验罐式集装箱的载荷应均勾分布,箱体自身质量和试验装载之和等于R(见6.1.2)。通过罐式集装箱一端的两个底角件的底孔将其栓固在刚性固定件上。通过另外一端的两个底角件的底孔将2Rg的水平力施加于集装箱上,先朝向固定件,然后再反向施力。
6.5.3要求
试验后,罐式集装箱不应出现漏泄以及影响正常作用的永久性变形和异状,且尺寸仍能满足装卸、固缚和换装作业的要求。
6.6试验5内部纵向栓固试验
6.6.1总则
单独进行这项试验是为了验证罐式集装箱的罐体和框架对内部货物所导致的纵向惯性力的承受能力。该纵向惯性力见5.1。
9竖向加速所产生的作用力已包括在试验2和试验3中。10未设纵向连接杆件的集装箱可以只进行试验4。6.6.2方法
7)38 mm-1/ in。
GB/T 16563—1996
使受验的罐式集装箱的自身质量与试验装载之和等于R。使罐式集装箱的纵向轴呈竖直方向(允许误差为3°)。在此种状态下放置5mina)罐式集装箱由其下端结构支承,仅对下端的两个底角件做竖向和水平方向的栓固,并还通过上端的两个底角件做水平栓固。
b)集装箱由其下端的四个角件支承。只有完全由集装箱底结构来支承罐体或是由主管部门认为通过试验4和试验8对罐体与框架之间的连接已能充分证明其可靠性时,才可采用b)的方法进行试验。当罐式集装箱内的间隔结构或髓体与框架的连接部分对其竖向轴线不对称时,应对两端分别进行试验。
6.6.3要求
试验后,式集装箱不应出现漏泄以及影响正常使用的永久性变形和异状,且尺寸仍能满足装卸、固缚和换装作业的要求。
6.7试验6——内部横向栓固试验6.7.1总则
单独进行这项试验是为了验证式集装箱的体和框架对内部货物所导致的横向惯性力的承受能力。该横向惯性力见5.1。
11竖向加速所产生的作用力已包括在试验2和试验3中。12未设纵向连接件的集装箱可以只进行试验4。6.7.2方法
使受验的罐式集装箱的箱体自身质量与试验装载之和等于R值。使罐式集装箱的横轴处于竖直方向(允许偏差3°)。在此种状态下放置 5 min。
a)将卧放的罐式集装箱下侧的两个底角件做竖直和水平方向的栓固,并对上侧的两个底角件仅给予水平方向的栓固。
b)仅用下侧的四个角件做支承。只有完全由集装箱底结构来支承罐体或是由主管部门认为通过试验4和试验8对罐体与框架之间的连接已能充分证明其可靠性时,才可采用b)的方法进行试验6.7.3要求
试验后,式集装箱不应出现漏泄以及影响正常使用的永久性变形和异状,且尺寸仍能满足装卸、固缚和换装作业的要求。
6.8试验7—-横向刚性试验
6.8.1总则
本试验是验证除1D和1DX型以外的各型罐式集装箱承受船舶在航行中所产生的横向推、拉的能力。
6.8.2方法
罐式集装箱处于空箱(T)状态,使其四个底角件放在四个处于同一水平的支座上,并通过固定装置经四个底角件的底孔使之在横向、竖向处于栓固状态,横向栓固仅设于施力顶角件同一端对角的底角件上。
如分别对每一端进行试验,竖向栓固仅设于试验的一端。在罐式集装箱的一侧分别或同时对每个顶角件施加150kN的力,施力作用线平行于箱体的底结构和端部结构,先朝向顶角件,然后反向施力。8)150kN33700l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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