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677-2023
中文名称:动物防疫监测抽样规范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9-25
实施日期:2024-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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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引用标准:。
本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标准《动物防疫监测抽样规范》(DB11/T677—2023),规定了动物防疫监测抽样的一般要求、抽样前准备、抽样动物、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样品采集与处理、抽样记录、样品保存与运输及样品接收等规范,适用于动物疫病监测的抽样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677—2023
动物防疫监测抽样规范
Sampling specification for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monitoring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T677—2009《动物防疫抽样规范》,与DB11/T677—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的相关内容;
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的相关内容;
d) 更改了“一般要求”的相关内容;
e) 更改了“抽样前准备”的相关内容;
f) 将“抽样动物种类”修改为“抽样动物”,并更改了相关内容;
g) 将“抽样范围”修改为“抽样地点”,并更改了相关内容;
h) 更改了“抽样数量”的相关内容;
i) 将“抽样”修改为“样品采集与处理”,并细化了相关内容;
j) 更改了“抽样的记录”的相关内容;
k) 将“样品的保存运输”修改为“样品保存与运输”,并更改了相关内容;
l) 增加了“样品的接收”的相关内容;
m) 删除了抽样常用溶液配制相关内容;
n) 更改了抽样记录表格相关内容;
o) 增加了样品接收登记表相关内容。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中科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跃、李志军、享明、李刚、赵浩军、沈光年、周德刚、刘晓冬、傅彩霞、范君文、白如念、郑雪莹、张淼洁、苗燕、李蕊、莫迪、张运祝、陈会玲、朱琳琳、王慧强、程敏姐。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9年首次发布为DB11/T677—2009;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防疫监测抽样的一般要求、抽样前准备、抽样动物、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样品采集与处理、抽样的记录、样品保存与运输及样品的接收。本文件适用于动物疫病监测的抽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541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物防疫监测抽样 (Sampling for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monitoring):为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按照一定的规则采集动物体液、脏器等样品的行为。
3.2 无菌 (Sterility):特定物体的内部和表面无活的生物存在。
3.3 灭菌 (Sterilization):以化学剂或物理方法消灭所有活的微生物,包括所有细菌的繁殖体、芽孢、真菌及病毒,从而达到无菌的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设定常规监测、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监测抽样种类、数量、范围。
4.2 应根据不同的疫病或检验目的,采集相应的血液、组织脏器、内容物、分泌物、排泄物或其他材料。在无法估计病因时,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多点、全面的采集。
4.3 对急性死亡的动物,在排除炭疽病情况下,可剖检采样。
4.4 剖检动物后应进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和环境消毒。
4.5 抽样人员应是动物防疫人员,能够正确掌握抽样方法,熟练使用采样器具。
4.6 采样人员应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并遵守养殖场生物安全相关规定。
4.7 采样应注意无菌操作。采集一份样品,应使用一套器械与容器,使用过的非一次性用具应先消毒或灭菌后再清洗,一次性用具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法处理。
5 抽样前准备
5.1 应制定动物防疫监测抽样方案,明确抽样地点、动物、数量、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方式。
5.2 应准备下列用品:
口罩、帽子、防护眼镜、防护服、手套、胶靴等人员防护用品;灭菌处理的解剖刀、镊子等抽样用器具;消毒液及样品的记录、保存、运输物品;相机或摄像机等拍照或视频器材。
6 抽样动物
抽样动物包括:
— 家禽(鸡、鸭、鹅、鸽等);
— 家畜(猪、牛、羊、马属动物等);
— 伴侣动物(犬、猫等);
— 其他动物(野生动物等)。
7 抽样地点
7.1 养殖区域包括种畜禽场、商品畜禽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等。
7.2 流通区域包括从事动物交易活动的场点和动物隔离场点以及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
7.3 其他区域包括畜禽屠宰场、公园、动物园、野禽栖息地、动物诊疗机构或收容场所、病死畜无害化处理暂存点、无害化处理场等。
8 抽样数量
8.1 常规监测抽样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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