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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7759-199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7759-1995

中文名称: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 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ramid fiber and phenolic fiber braided packing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5-06-16

实施日期:1996-07-01

作废日期:2008-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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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机械>>通用零部件>>J22密封与密封装置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JB/T 7759-2008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5 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发布部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芳纶纤维、酚醛纤维浸渍聚四氟乙烯乳液及润滑剂编织填料。 JB/T 7759-1995 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 技术条件 JB/T7759-199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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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7759-95
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
技术条件
1995-06-1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199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
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JB/T7759—95
本标准规定了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芳纶纤维、酚醛纤维浸渍聚四氟乙烯乳液及润滑剂编织填料。2引用标准
JB/T6371碳化纤维编织填料
3型号
试验方法
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的型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方法如下:FL/□
生产厂注明的使用温度
芳纶纤维的基本代号
生产厂注明的使用温度
酚醛纤维的基本代号
4技术要求
芳纶纤维、酚髓纤维编织填料方形截面规格及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允许偏差
4.2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的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Www.bzxZ.net
体积寄度
耐温失量
摩据系数
磨耗量
机械工业部1995-06-16批准
1996-07-01实施
酸失量(5%H,SO,)
碱失量
25% NaOH
5%NaOH
压缩本
回弹本
JB/T 7759-95
续表2
FL/□℃
FQ/□c
4.3芳轮纤维、酚醛纤维编组填料表面应平整,浸清票四氯乙烯乳液惑其他润滑剂时应均匀分布并不应脱落,外滑线头、跳线、缺花、勒边10m内不得超过2处,5试验方法
5.1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的规格,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从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测量,由填料的任何一点作为起点,每隔1m测量1次,取3处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5.2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缩织填料的体积密度、压缩率、回弹率、擦系数、磨耗景及酸失量、碱失量的测试,均按JB/T6371的规定。
5.3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的温失景按厂家注明的温度测试,温度偏差为土10℃,试验时间为2h
5.4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外观质量采用目规检查。6检验规则
6.1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能出厂6.2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规格及尺寸偏差、体积密度、附温失量、外观质量。型式检验的项目为4.1~4.3条规定的所有项目。6.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试验新产品:
产品转型:
正式生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d.
正常生产满一年;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生产。
6.4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外观质量应全部检查,其余项目抽样检查。6.5同一牌号的产品以50kg为一批,不够50kg接一批计.抽样时,从单位产品中取出1m样品作为单位产品的代表。
6.6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时,如其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加倍取样进行复查,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该项目为不合格,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晶。7标志、包装及贮存
7.1标志
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的包装箱上应注明:制造广名和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及规格;
毛重及净重:
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
7.2包装
JB/T7759-95
芳纶纤维、酚酵纤维编织填料,用塑料袋包装并装入箱内,捆扎率叫,每箱填料净重不超过20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的外包装应保证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其上应注明:产品名称:
产品商标:
制造厂名:
产品型号、规格:
产品数量:
制造日期。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其上应注明:批号:
标准号:
检验员姓名或代号。
7.3运输及存
7.3.1芳纶纤维、酚醛纤维编织填料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雨淋和受潮7.3.2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的仓库内,严禁烘烤、爆晒、受潮、丽淋,保管期限从生产日期起不应超过三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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