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工材料和通用零件>>K14电工合金零件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数:3 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6-0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杨晓东、于晓光、李秉宽
起草单位:国营六一五厂
提出单位:机械工业部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银氧化镉电触头材料中镍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银氧化镉电触头材料中镍量的测定方法。测定范围:0.05%~0.50%。 JB/T 7776.4-1995 银氧化镉电触头材料化学分析方法 JB/T7776.4-1995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银氧化镉电触头材料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镍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氧化镉电触头材料中镍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银氧化镉电触头材料中镍量的测定。测定范围:0.05%~0.50%。
2 引用标准
GB7728—87 冶金产品化学分析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通则
JB4107.1—85 电触头材料化学分析方法总则和一般规定
3 方法原理
试料用硝酸分解,以盐酸沉淀分离银,在稀盐酸介质中,使用空气—乙炔火焰,于原子吸收光谱仪波长232.0nm处测量吸光度。共存元素不干扰测定。
4 试剂
4.1 硝酸(1+1)。
4.2 盐酸(1+1)。
4.3 盐酸(1+9)。
4.4 镍标准贮存溶液:称取0.5000g纯镍(99.95%)置于250mL烧杯中,加入20mL硝酸(4.1),盖上表皿,低温加热溶解,驱除氮的氧化物,冷却至室温。移入5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混匀。此溶液1mL含1mg镍。
4.5 镍标准溶液:移取20.00mL镍标准贮存溶液(4.4),于200mL容量瓶中,用盐酸(4.3)稀释至刻度,混匀。此溶液1mL含100mg/L镍。
5 仪器
原子吸收光谱仪,附镍空心阴极灯。在仪器最佳工作条件下,凡能达到下列指标者均可使用。
灵敏度:在与测量试料溶液的基体相一致的溶液中,镍的特征浓度应不大于0.125g/mL。
精密度:测量最高浓度标准溶液10次吸光度,并计算其吸光度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其标准偏差应不超过该吸光度平均值的1.0%。测量最低浓度标准溶液(不是“零”标准溶液)10次吸光度,并计算其标准偏差。其标准偏差应不超过最高浓度标准溶液平均吸光度的0.5%。
工作曲线线性:将工作曲线按浓度分成五段,最高段的标准溶液吸光度的差值,与最低标准溶液吸光度的差值之比,应不小于0.7。仪器工作条件见附录A。
6 分析步骤
6.1 试料
按表1称取试料,精确至0.0001g。
表1 试料称取量与镍含量关系:
- 镍含量 0.05%~0.25%,取试料 0.4g
- 镍含量 >0.25%~0.50%,取试料 0.2g
6.2 空白试验
随同试料做空白试验。
6.3 测定
6.3.1 将试料(6.1)置于250mL烧杯中,加入5mL硝酸(4.1),盖上表皿,低温加热溶解,驱除氮的氧化物,冷却至室温。
6.3.2 洗表皿及杯壁,使溶液体积约为30mL左右,加入1mL盐酸(4.2),煮沸,使氯化银沉淀凝聚,溶液透明。冷却。
6.3.3 用中速滤纸将溶液过滤于100mL烧杯中,用热盐酸(2+9)洗涤烧杯和沉淀3次后,将液试低温加热蒸发至约剩2mL时取下,冷却至室温。用盐酸(4.3)移入100mL容量瓶中并稀释至刻度,混匀。
6.3.4 使用空气—乙炔火焰,于原子吸收光谱仪波长232.0nm处,以水调零,与工作曲线溶液系列平行测量吸光度,减去空白试验吸光度。从工作曲线上查出相应的镍浓度。
6.4 工作曲线的绘制
6.4.1 移取0、2.00、4.00、6.00、8.00、10.00mL镍标准溶液(4.5),于一组100mL容量瓶中,用盐酸(4.3)稀释至刻度,混匀。
6.4.2 在与试料溶液测量相同条件下,以水调零测量吸光度。减去零浓度溶液吸光度,以镍浓度为横坐标,吸光度为纵坐标绘制工作曲线。
7 分析结果的计算
镍的百分含量按式(1)计算:
Ni(%) = (C * V * 100) / m
式中:C为工作曲线上查得的镍浓度,g/mL;V为试料溶液的总体积,mL;m为试料的质量,g。
8 允许差
实验室之间分析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表2所列允许差。
表2 允许差范围:
- 镍量 0.05%~0.15%,允许差 0.02%
- 镍量 >0.15%~0.30%,允许差 0.04%
- 镍量 >0.30%~0.50%,允许差 0.05%
附录A 仪器工作条件(参考件)
使用PE-3100型原子吸收光谱仪,参考工作条件如表A1。
表A1 仪器工作参数:
- 波长:232.0 nm
- 灯电流:6.0 mA
- 燃烧器高度:80 mm
- 光谱通带宽度:0.7 nm
- 空气流量:4.5 L/min
- 乙炔流量:0.9 L/min
机械工业部1995-10-09批准
1996-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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