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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06/T 1005-2020

中文名称: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组织与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12-28

实施日期:2020-12-3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26.50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080.30

中标分类号:A12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肖蓓、秦强、朱伟军、周淑娟、苏永刚、孔晔、鲍向荣

起草单位:南通市质量技术和标准化中心

归口单位:南通市质量技术和标准化中心

提出单位:南通市质量技术和标准化中心

发布部门: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组织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活动策划、应急管理、监督与评价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本文档是《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组织与管理规范》(DB3206/T1005—2020),详细规定了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的术语定义、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活动策划、应急管理、监督与评价及持续改进的要求,适用于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的规范化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

部分标准内容

DB3206/T1005—2020
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组织与管理规范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of festival activities in characteristic small towns
2020-12-28 发布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31 实施

前言
DB3206/T1005—2020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南通市质量技术和标准化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南通市质量技术和标准化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蓓、秦强、朱伟军、周淑娟、苏永刚、孔哗、鲍向荣。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组织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活动策划、应急管理、监督与评价和持续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6767 游乐园(场)服务质量
GB/T 16868 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2016年第三次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09年(2017年修订)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
《江苏省旅游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9年(2012年修订)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06年
《南通市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通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色小城镇 characteristic small town:具有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的小城镇。
3.2 节庆活动 festival activities:节庆活动是在固定或不固定的日期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以特定主题活动方式在南通市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的一种社会活动。

4 基本原则
4.1 安全原则
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的组织应严格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范。
4.2 规范原则
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应规范有序,其中涉及到旅游服务方面的内容,应符合《江苏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及到营业性演出活动,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4.3 特色原则
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体现南通地方特色。涉及到文化遗产内容的,应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国家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要求,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4.4 效益原则
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以人为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手抓。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效益为主,诚信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4.5 环保原则
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坚持能源和资源节约原则。应选用绿色环保的产品和服务,活动全过程应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 组织机构
5.1 主办单位
应开展活动的前期论证和立项工作,按照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应对活动组织与实施进行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相关工作;活动结束后,应以书面形式将活动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对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
5.2 协办单位
应配合主办单位和监督部门的工作,做好前期论证与组织工作,并承担对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应责任。
5.3 承办单位
5.3.1 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参加活动的单位和团体应符合《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资质要求;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演员,应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3.2 应配合主办单位和监督部门的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承办手续;
5.3.3 不应将活动转让他人承办,应承担对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应的责任。
5.4 赞助单位
5.4.1 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企业均可以赞助单位的名义参与活动,应为活动提供资金或物资,可享受相应回报。
5.4.2 应配合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监督部门的工作,并承担对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应的责任。
5.5 支持单位
5.5.1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企业均可以支持单位的名义参与活动,应为活动提供名义、资金或物资支持,可享受相应回报;
5.5.2 应配合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监督部门的工作,并承担对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应责任。

6 活动策划
6.1 活动筹备
6.1.1 活动立项
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经活动发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报同级政府部门审批立项后举办。
活动报批时应同时提交活动总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活动主题、活动要素、组织机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活动宣传、经费预算等。
6.1.1.3 节庆名称使用权实行延续制,但中断举办2年以上的,他人可申请该名称。
6.1.1.4 举办冠有“国际”、“中国”等字样的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冠以“江苏”等字样的各类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6.1.1.5 凡是与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内容无关的活动或其他未经批准的活动,不得变相“挂靠”在经批准的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中作为分活动或以子项目名义安排。
6.1.2 活动方案执行
6.1.2.1 经批准的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执行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活动要素、组织机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活动进度、活动宣传、活动经费等。
6.1.2.2 所有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在提交执行方案时,均应同时提交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没有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的活动,或者方案和预案在论证中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6.1.3 活动推广
6.1.3.1 活动推广的主要形式包括:新闻宣传、广告宣传、产品宣传、网络宣传等,应符合国家和新闻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应误导、欺骗公众。
6.1.3.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不应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推广。
6.1.4 活动变更
6.1.4.1 活动主办单位可对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变更。
6.1.4.2 经批准举办的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应变更。
6.1.4.3 需要变更活动的日期和时间的,主办单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做出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1.4.4 需要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做出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2 活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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