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2113-2023
中文名称: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
所属省份: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2-09
实施日期:2023-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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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23.020.30
中标分类号:J74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B63/T 2113-2023《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是青海省地方标准,规定了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金属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通用要求和详细程序。该标准适用于依据TSG 21-2016需进行定期检验且超期服役的压力容器,涵盖损伤模式识别、时间相关性判定及检验实施方案,旨在保障超期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部分标准内容
ICS 23.020.30 CCS J 74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2113—2023
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
2023-02-09发布 2023-03-01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提出。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海西州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丽豪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青海中特检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路笃辉、张登宇、邓进、曹生宁、王目凯、王新慧、丁彦龙、李恒、赵金强、包忠斌、李晋健、王中军、张生旺、张立、成章文、杨剑、李成、盖强。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通用要求和详细的检验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应进行定期检验且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金属制压力容器。
注:临近设计使用年限不满1年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13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 5310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 6479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
GB/T 9948 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
GB/T 13296 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 1497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 24511 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钢板和钢带
GB/T 26610.4-2022 承压设备系统基于风险的检验实施导则 第4部分:失效可能性定量分析方法
GB/T 30579 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
DL/T 674-1999 火电厂用20号钢珠光体球化评级标准
DL/T 773-2016 火电厂用12Cr1MoV钢球化评级标准
DL/T 786-2001 钢石墨化检验及评级标准
DL/T 787-2001 火电厂用5CrMo钢珠光体球化评级标准
DL/T 999-2006 电站用2.25Cr-1Mo钢球化评级标准
NB/T 47008 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NB/T 47010 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
使用时间超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
注1:使用时间自首次投用日期起算。
注2:部分主要受压元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整台压力容器以设计使用年限短的为准。
注3:设计文件中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
注4:对于采用疲劳设计的,指超过设计疲劳循环次数的压力容器。
3.2 损伤模式
压力容器在外部机械载荷、介质环境、热载荷等单独或共同作用下,造成材料性能下降、结构不连续或承载能力下降的潜在表现形式。
注:本文件所指损伤模式,专指GB/T 30579中的损伤模式,大类包括腐蚀减薄、环境开裂、材质劣化、机械损伤和其它损伤。
3.3 与时间相关的损伤模式
损伤形态随时间变化、损伤或劣化程度随时间累积,且时间是失效的控制因素的损伤模式。
3.4 损伤与预期寿命相关
存在与时间相关的损伤模式的压力容器,在临近或超出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其损伤劣化趋势出现进一步加剧。
4 定期检验通用要求
4.1 一般原则
4.1.1 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根据不同工况,识别压力容器的潜在损伤模式,判定损伤模式与时间的相关性、判定损伤与预期寿命的相关性,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检验方案进行定期检验。
4.1.2 对于设计文件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宜办理停用。
4.1.3 对于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应参照TSG 21-2016第8.1.7.3款规定执行。
4.2 检验机构及人员要求
4.2.1 检验机构
4.2.1.1 采用本文件对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实施定期检验机构,除应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并按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外,应具有失效分析和风险评估经验,且具备按本文件实施检验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方面的能力。
4.2.1.2 采用本文件对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实施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在其质量体系中规定符合本文件要求的程序性文件,并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4.2.2 检验人员
采用本文件对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实施定期检验的人员,除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质外,还应具备风险评估或损伤模式识别的经验和能力,并参加过与本文件相关的技术培训。
5 定期检验程序
6 资料审查及服役工况调查
7 损伤模式识别及时间相关性判定
8 损伤与预期寿命相关性判定
9 检验方案及实施
10 检验结果及意见通知书发放
11 检验报告
12 信息数据更新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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