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667-198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1667-1989
中文名称: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89-07-24
实施日期:1990-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54171
相关标签:
居住区
大气
卫生标准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20环境空气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1环境卫生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9-07-24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陈秉衡、曹守仁、肖汉屏、张全生、孟志红
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归口单位:卫生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管部门: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人们经常生活、居住、工作、学习、休息和进行文娱活动等地点的室外大气环境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乡居住区大气环境。 GB 11667-1989 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11667-198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居佳区大气中可吸人颗粒物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 for inhnable purticles imambient air of residential area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卫生标准。GB11667-89
本标准适用于人们经常生活、居住,工作、学习、休息和进行文娱活动等地点的室外大气环境。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乡居住区大气环境。2标准值
根据不同直径颗粒物在人体呼吸道的沉降曲线,本标准制订的颗粒物粒径标准为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um的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les,简称IP)。居住区的大气中p的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不应超过0.15mg/m。
本标准所列浓度值为24h连续采样的平均值。3监督与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07-24批准1990-06-01实施
A1IP采样方法
GB11667-89
附录A
(补充件)bzxz.net
A1.1采样点的设置根据功能分区情况,按污染程度分别在各地区设点采样。如:污染严重的工业区;
有少数工业的住宅区;
没有工业污染的住宅区;
商业区;
交通枢纽区(包括火车站);
清洁对照区(郊区等)。
采样点数可依监测目的和条件确定,分布要有代表性,有条件可设固定采样点。采样时间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决定,有条件可进行长期系统监测。采样点应设在不受树木或建筑物遮挡的空旷地点,不受局部污染源的影响。采样器放置高度距地面3~~5m,如采平行样品,两台仪器间距为2m。A1.2采样时间为了观察IP污染的季节性变化,在年四季各进行一次监测,每次连续监测5~10天。最好能在24h内连续采样,每张滤膜采样时间一般为8~12h。采样时间中应包括污染程度最严重、中等和最轻的时刻。
A1.3采样设施采样器的规格应为D50=10±1μm,0g=1.5土0.1。采样器的流量用皂膜计进行校准,流量控制在13L/min。
A2IP分析方法(重量法)见居住区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质量浓度卫生标准检验方法。A3IP的评价方法
A3.1对IP结果进行分析时,应计算各采样点的以下基本指标,并作出综合评价。A3.1.1日平均浓度最高值和最低值及日平均浓度超标率。A3.1.2结合其组分资料对IP质量进行综合评价。A3.2为了查明污染规律,污染原因,可分析IP的季节变化及年变化。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医科大学、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秉衡、曹守仁、肖汉屏、张全生、孟志红。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40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