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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866-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1866-1999

中文名称:航标用铅酸电池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英文名称: Lead-acid batteries for navigation aid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9-08-06

实施日期:2000-01-01

作废日期:2008-01-2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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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183814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源>>K84蓄电能装置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产品趋于淘汰,企业可根据需要制定企业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数:6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0-0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陈维英

起草单位:淄博蓄电池厂

归口单位:全国铅酸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全国铅酸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航标灯用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型号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供作海洋、江河航标灯及其他小电流放电蓄电池。 JB/T 1866-1999 航标用铅酸电池 JB/T1866-199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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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JB/T1866—1999
本标准是根据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GB/T1.3一1997《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3部分:产品标准编写规定》,对JB1866—84《航标用铅酸蓄电池》进行的修订。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JB1866一84。本标准由全国铅酸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淄博蓄电池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维英。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航标用铅酸蓄电池
Lead --acid storage batteries for navi gation markJB/T 1866--1999
代替JB1866—84
本标准规定了航标灯用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型号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供作海洋、江河航标灯及其他小电流放电蓄电池。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电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T2599-1993铅酸蓄电池
3产品型号与基本参数
3.1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按照JB/T2599的编制原则编制。3.2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基本参数
最大外形尺寸
蓄电池型号
4要求
4.1结构
额定电压bzxZ.net
额定容量
不带铁筒
带铁筒
最大质量
带铁筒
蓄电池应设有逸气装置,逸气装置应有效防止酸雾逸出及外部水源的浸人。蓄电池应装置在涂有耐酸漆的专用铁筒中,并将蓄电池与铁筒之间的空隙用石蜡充填固定。4.2封口剂
蓄电池槽和盖之间使用封口剂密封,封口剂表面应平整、无气泡,并具有耐寒、耐热性能。按5.2条试验,当温度在一30℃时应无裂纹,且不与蓄电池槽、盖分离;在65℃C时不溢流。4.3耐倾斜性
蓄电池按5.3条试验时,应无电解液渗出。4.4容量
4.1.1蓄电池按5.4条完成的容量试验,在4.4.2条规定循环应符合表2的规定。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8—06批准2
2000—01—01实施
JB/T 1866---1999
各时率放电电流及容量
(低温放电)
4.4.2在第2循环时,10小时率放电容量不应低于其额定值的95%;第3循环时,10小时率放电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值的100%;第4循环时,500小时率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值的100%。4.5低温放电
蓄电池按5.5条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表2额定容量值的90%。4.6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5.6条试验时,开路搁置15d,其容量损失不应超过搁置前放电容量的1.5%。4.7寿命
蓄电池按5.7条试验时,不应低于150循环。4.8电解液
4.8.1蓄电池用的电解液由CP级硫酸配制而成。4.8.2用于试验的充足电的蓄电池的电解液密度为1.295士0.005g/cm3(25C),其电解液液面应高出极板顶部44士2mm。
5试验方法
5.1测量仪器
5.1.1测量电压用的仪器,其精度不得低于1级。使用指针式电压表(其内阻不少于300Q/V)测量电压时,被测量读数应在所选用的电压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5.1.2测量电流用的仪器,其精度不得低于1级。使用指针式电流表测量电流时,被测量读数应在所选用的电流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C;其刻度精度不应低于0.5℃C。5.1.3
5.1.4测量电解液用的密度计,其分度值不应大于0.005g/cm;其精度不应低于0.005g/cm。5.1.5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士1s/h的精度。5.1.6用准确到0.5mm的量具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5.2封口剂试验
5.2.1耐寒试验
将未注人电解液且未装人专用铁筒的蓄电池,在室温下放入低温箱或低温室内,在一30士1C温度保持6h。当温度回升到一20土1℃时,将蓄电池从低温室或低温箱取出,在1min内用自力观察,蓄电池槽、盖有无脆裂,封口剂有无裂纹,与槽、盖有无分离现象。5.2.2耐热试验
用做过耐寒试验的蓄电池,在室温中保持6h后,拧下液孔塞,然后放入恒温箱内,使蓄电池倾斜,与水平面成45°,在65士1℃温度下保持6h,从恒温箱取出蓄电池观察,蓄电池槽、盖应无明显变形,封口剂有无溢流。
5.3倾斜性试验
5.3.1将蓄电池灌注4.8.1条规定的电解液,并将电解液的密度及高度调至符合4.8.2条规定,拧紧液孔塞及逸气装置,并擦干蓄电池表面。5.3.2将蓄电池水平卧倒,以蓄电池中心线为轴,滚动1周(360°),以装在铁筒内的蓄电池每一侧面为水平基准面,各保持45s,四个侧面历时共3min,其结果应符合4.3条要求。3
5.4容量试验
JB/T1866-1999
5.4.1按制造厂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将蓄电池充足电,并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待电解液温度为25土5℃时,按表2规定的电流连续放电。记录放电前、放电开始时蓄电池的端电压、电解液密度及温度。500小时率放电每隔50h记录1次,10小时率放电每隔1h记录1次。当接近终止电压时必须随时测量,到蓄电池电压为1.80V时停止放电,记录放电持续时间、电解液温度与密度。容量试验时,其电解液温度在15~40℃范围。
5.4.2容量计算
C2s=1+0. 008(t-25)
式中:t-一放电过程中,电解液平均温度,℃;C,-在温度为t℃时,实际测得的容量,Ah;C25-换算成标准温度25℃)时容量,Ah;0.008——容量温度系数。
5.5低温放电试验
将蓄电池充足电,并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放人低温箱或低温室,使蓄电池电解液温度降至0~2℃,并在此温度下保持8h后,将蓄电池从低温箱或低温室取出,以18.6A电流连续放电,至终止电压1.80V,试验结果应符合4.5条要求。5.6荷电保持能力试验
5.6.1蓄电池按表3规定进行2次容量检查放电后,将蓄电池充足电并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并将蓄电池表面擦干净,在室温5~40℃的环境中开路搁置15d,然后按表3规定进行容量检查放电,其荷电保持能力应符合4.6条要求。5.6.2搁置后容量损失百分数(%)K按下式计算:Ci-C2×100%
式中:C1—搁置前两次容量检查放电的平均容量,Ah;C2——搁置后容量检查放电容量,Ah。5.7寿命试验
5.7.1受试蓄电池必须是经试验符合本标准的4.2至4.6条要求的蓄电池。(2)
5.7.2蓄电池按5.4条规定,进行10小时率容量放电,每完成一次10小时率容量放电,为-一次寿命循环。当10小时率放电容量低于额定值的80%时,可再作一次验证试验,如仍达不到即为寿命终止。且放电容量低于额定值80%的循环不计算寿命循环数。其寿命循环应符合4.7条规定。5.8蓄电池性能试验顺序应按表3进行。性能试验顺序表
容量检查放电
容量检查放电
容量检查放电
低温放电
荷电保持能力试验贮存前的容量检查放电荷电保持能力试验贮存前的容量检查放电荷电保持能力试验存后的容量检查放电寿命试验
放电率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JB/T1866—1999
蓄电池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出厂检验
6.2.1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必须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6.2.2蓄电池须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3蓄电池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周期见表4。表4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周期检验类别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6.3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
最大外形尺寸
10小时率容量
倾斜性
封口剂
500小时率容量
低温放电
荷电保持能力
寿命试验
要求的章条
试验方法的章条
样品数量
抽检1%
抽检1%
6.3.1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进行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试制的新产品;
b)设计工艺或所用原材料有改变时;c)不经常生产的产品再次生产时。6.3.2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和检验周期见表4。6.4判定规则
检验周期
每季一次
每年一次
6.4.1表4中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中的封口剂项目,当检验不合格时,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6.4.2型式检验的项目(不含封口剂)第次抽试不合格时,可进行第二次加倍抽试。如第二次抽试的蓄电池仍有一只不合格时,则该批蓄电池判定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存
7.1标志
7.1.1每只蓄电池的端子或盖子的相应位置应有清晰、耐久的极性符号。7.1.2每只蓄电池应配置附着牢固、字样清晰、耐久的铭牌,铭牌上标明下列内容:a)产品型号;
b)商标;
c)产品编号或批号;
d)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e)制造年、月;
f)额定电压,V;
g)额定容量,Ah;
h)充足电时,电解液密度,g/cm2。7.2包装
JB/T1866—1999
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7.2.1
7.2.2产品随带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c)装箱单。
7.3运输
蓄电池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机械冲撞和曝晒,雨淋,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严禁倒置,翻滚、摔掷和重压。
7.4贮存
7.4.1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40℃,相对湿度不超过80%的库房内。7.4.2产品不应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m。7.4.3产品应避免与任何液体和有害物质接触,产品内不得进人任何杂质。7.4.4产品严禁倒置及卧放,不得冲撞及重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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