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2324-2014
中文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07-05
实施日期:2014-09-0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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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120
中标分类号:B46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韩业东,刘再胜,刘凤山,冯大兴,孙绿江,唐晓云等.
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归口单位: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的资质要求、经营场所与仓库规范、人员管理、采购与入库、贮存与销售及制度记录管理等内容,适用于饲料经营者的规范化经营活动。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120
B46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2324-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规范
2014-07-05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09-05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业东、刘再胜、刘风山、冯大兴、孙绿江、唐晓云、穆君、王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经营者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饲料经营者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0648 饲料标签
3 术语和定义
3.1 饲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2 饲料原料
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3.3 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4 饲料经营者
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活动,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单位。
4 资质
饲料经营者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5 经营场所与仓库
5.1 饲料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5.2 经营场所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平整、光洁,门窗应严密、易清洁,并具备通风、照明设施设备。
5.3 经营场所内应设置信息公示板,公示饲料假劣信息通告、举报电话等内容。
5.4 仓库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平整、光洁,并配备与产品贮存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同时具备防霉、防潮、防虫、防鸟、防鼠等设施。
5.5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6 人员
6.1 饲料经营者应配备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备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相关知识。
6.2 应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饲料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与考核记录。
7 采购与入库
7.1 饲料经营者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7.2 应对供应企业进行评价,审核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并建立质量评估档案。
7.3 建立合格供应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7.4 对采购产品进行验收,查验包装、标签、产地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饲料标签应依据GB 10648。
7.5 验收合格后按品种及进货时间分类入库,实行先进先出,并建立采购与入库记录。
7.6 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货,并建立退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单位、生产日期、不合格项目及处理方式等。
8 贮存与销售
8.1 产品应按品种、进货时间及标签要求分类分区存放,并与仓库地面、墙、顶保持适当距离。
8.2 饲料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饲料。
8.3 不得拆包销售、不得再加工或添加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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