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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2329-2014

中文名称:“瘦肉精”违法使用行为监督规范

所属省份: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07-05

实施日期:2014-09-0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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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4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董延江,徐国荣,李洪根,田颖等。

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归口单位: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瘦肉精”违法使用行为监督工作的程序、内容、方法及结果处置要求,适用于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相关执法与检查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30 B44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2329-2014 “瘦肉精”违法使用行为监督规范 2014-07-05发布 2014-09-05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主要起草人:董延江、徐国荣、李洪根、田颖、吴浩、关放、程屹、解明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瘦肉精”违法使用行为监督工作的程序、内容、方法、结果与处置及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瘦肉精”违法使用行为监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NY/T 763 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 农业部176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193号公告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1519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质发(2011)10号 “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3 术语和定义 3.1 “瘦肉精” “瘦肉精”是一类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的总称,根据农业部176号、193号及1519号公告,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 3.2 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标准所述动物及动物产品指猪、牛、羊等及其产品。 4 程序 4.1 执行监督任务时,监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证件并说明检查依据,告知权利与义务。 4.2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样监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4.3 现场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由执法人员及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4.4 整改期结束后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督查。 4.5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立案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4.6 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 内容 5.1 养殖环节 检查养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养殖记录填写情况;检查《不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签订情况;检查饲料及兽药库房,排查可疑物质;对动物实施快速检测。 5.2 活畜交易市场 检查动物生理状态,并实施“瘦肉精”快速检测。 5.3 运输环节 检查运输者是否签署《不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对运输动物进行快速检测。 5.4 贮藏环节 根据实际情况对贮藏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5.5 屠宰环节 检查6小时待宰观察记录、《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及企业自检情况;对动物及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5.6 制度检查 检查兽药及饲料投入品使用制度、“瘦肉精”自检制度、销毁制度、待宰观察制度及检测报告查验制度。 6 方法 6.1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检查、采样及现场检测。 6.2 抽样检测按照NY/T 763-2004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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