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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531-2005

中文名称:禽类屠宰操作规范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2-14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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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1.141.21

中标分类号:a04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531-2005《禽类屠宰操作规范》,规范了禽类屠宰加工的技术条件、工序操作、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及环境保护要求,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机械化屠宰企业。

部分标准内容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531-2005 禽类屠宰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2-14 发布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杭州加进鸭业食品有限公司和杭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主要起草人:陈国喜、陈其松、郑海燕、王敏等。标准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浙江省家禽屠宰检疫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旨在提升家禽屠宰行业的机械化、自动化和现代化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禽肉消费安全,并规范屠宰操作及环保设施使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类屠宰加工应具备的基本技术条件、工序操作规程、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实施禽类机械化屠宰加工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T4456、GB5749、GB7189、GB7718、GB9683、GB12694、GB16548、GB/T16569、GB16869、NY5028,以及《浙江省家禽产地检疫规范》《浙江省家禽屠宰检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活禽:指人工饲养的鸡、鸭、鹅、鹑、鸽子等活体。 3.2 躺体:屠宰后经脱毛、去内脏的净膛禽体。 3.3 鲜禽:屠宰后去毛,不净膛或半净膛,经过预冷的禽体。 3.4 冰鲜禽:屠宰后去毛,不净膛或半净膛,经预冷,禽肉中心温度在0~4℃以下的禽体。 3.5 冻禽:屠宰后不净膛或半净膛,经过低温结冻,禽肉中心温度在-15℃以下的禽体。 3.6 分割禽:按部位、规格将禽体分割。 3.7 禽副产品:可食用的禽内脏,包括脑、肝、肠、心等。 3.8 加工:指屠宰、浸烫、脱毛、取内脏、预冷、分割、成形、包装、结冻、冷藏等操作过程。 3.9 禽废弃物:病死禽、病变内脏、脚壳等不可食用部分。 4 家禽屠宰场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2694 的规定。 5 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加工过程应遵守 GB12694 规定的卫生要求。 6 活禽要求 6.1 活禽来源:应来自非疫区,并具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禽只数量与检疫证明一致。 6.2 运输要求:运输车辆及禽笼应消毒并具有效《消毒证明》,卸完活禽车辆应清洗消毒。 6.3 检疫要求:送宰活禽需经宰前检疫,合格方可进车间屠宰。 6.4 病禽处置:宰前检疫发现疫病按相关条款处理。 7 屠宰要求 7.1 挂禽:轻抓轻挂,将禽双脚挂牢固。 7.2 麻电致昏: 7.2.1 电麻设备应配备电压表、电流表、调压器,参数:电压≤70V,电流≤0.75A,麻电时间2~3秒,可根据禽类调整。 7.2.2 未设置电麻工序的禽类,在轨道线上吊挂时间应≥1分钟,使禽安静后再宰杀。 7.3 宰杀方法:可采用口腔宰杀、颈部割喉等方法,确保快速致昏和人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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