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8941.1-1999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流体系统和通用件>>23.140压缩机和气动机械
中标分类号:机械>>通用机械与设备>>J72压缩机、风机
标准简介
JB/T 8941.1-1999 JB/T 8941.1-1999 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 第 1 部分:技术条件 JB/T8941.1-199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JB/T8941.1—1999
本标准是根据ISO1217:1996《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对ZBJ72030—89《—般用途罗茨鼓风机技术条件》的修订,在技术内容上与ISO1217:1996等效。本标准与ZBJ72030--89的主要不同之处是流量偏差等效采用ISO1217中的规定值,取消了原标准中的比功率限值和噪声值,并按ISO1217增加了规定状态下的容积比能偏差。本标准是JB/T8941《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系列标准的第一部分,该系列标准包括以下两个部分JB/T8941.1—1999—般用途罗茨鼓风机第1部分:技术条件JB/T8941.2一1999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第2部分:性能试验方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ZBJ72030—89。本标推由全国风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推负责起草单位:长沙鼓风机厂。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鼓风机厂、天津鼓风机总厂、章丘鼓风机厂、武汉鼓风机厂。本标准起草人:宋艳玲、潘杰、翁小凡。450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
第1部分:技术条件
Roots type blowers for general purposePart 1:SpecificationbzxZ.net
JB/T 8941.1-1999
代替ZBJ72030--89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包括单级、双级、成组的正压和负压鼓风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成套供应与保证期。本标推适用于输送空气和中性无毒气体的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以下简称鼓风机)。鼓风机的进气温度不高于40℃,气体中固体微粒的含量应不大于100mg/m,微粒最大尺寸应不大于鼓风机气缸内各相对运动部件的最小工作间隙之半。输送其他特殊气体的鼓风机,制造厂可与买方协商参照执行本标准。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804---1992
GB/T 2888-
—1991
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GB/T 10095 --1988
GB/T 133061991
GB/T 13384 --1992
JB/T 8941.2-
—1999
3定义
3.1单级鼓风机
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一般用途罗茨鼓风机第2部分:性能试验方法气体经一级压缩达到升压目的的罗茨鼓风机。3.2双级鼓风机
两台串联、级与级之间设有中间冷却器的罗茨鼓风机组。3.3成组鼓风机
除鼓风机主机外,还将电动机和空气过滤器、进出口消声器、安全阀、逆止阀等组合在一起的罗茨鼓风机装置。
3.4负压鼓风机(罗茨真空泵)
排气口直接人大气,使进气口处于负压状态的罗茨鼓风机。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7-12批准2000-01-01实施
4要求
4.1设计基本要求
JB/T 8941.1—1999
鼓风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或按制造厂与买方签定的合同设计。4.1.2鼓风机应按整机使用寿命不少于10年、第次大修前安全运行时间不少于15000h进行设计。4.1.3鼓风机同步齿轮应按使用寿命不低于25000h设计。鼓风机同步齿轮精度不得低于GB/T10095规定的7-7-7级。4.1.4
4.1.5应保证鼓风机同步齿轮润滑可靠。4.1.6鼓风机的机壳、墙板可为整体或具有剖分面的型式。无论为何种型式都必须保证机壳、墙板重新装配时方便、准确地对正。
4.1.7叶轮与轴可为整体结构,也可用其他方式连接成一体,但不允许两者间有任何松动。4.18鼓风机传动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4.1.9鼓风机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2性能要求
4.2.1鼓风机出口流量应换算到进口状态,换算到进口状态的实测容积流量与设计容积流量的偏差及容积比能偏差(不包括成组型鼓风机)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值。表1
规定状态下的容积流量
0. 5 ~1. 5
容积流量偏差
容积比能偏差
4.2.2鼓风机应在规定转速、规定压力下连续运转不少于2h,各部位稳定后测温。轴承部位的温度不高于95C。油箱内用普通机油润滑时,润滑油温度应不高于65C4.2.3鼓风机支撑轴承部位的振动速度应在额定转速、额定压力下沿XY,Z三个方向进行测量。振动速度的均方根值(有效值)应不大于11.2mm/s。4.2.4鼓风机噪声应在安装了进出口消声器的情况下,按照GB/T2888测定。卖方对噪声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规定。4.2.5鼓风机不应有油、水的渗漏。4.3制造要求
4.3.1鼓风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3.2鼓风机零部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T1804的要求,金属切削加工的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级不低于GB/T1804中的C级。4.3.3叶轮应做动平衡试验。叶轮动平衡品质等级不低于G6.3级。允许的质心位移量按式(1)计算:e = 6.3 X 1 000/a
式中:e-一允许的质心位移量,um;a——最大工作角速度,@=2元n/60,rad/s:n-一最大工作转速,r/min。
4.3.4传动带轮应做平衡试验。
4.3.5同步齿轮和同步齿轮副的检测项目应符合GB/T10095的有关规定。.+.*.(1 )
4.3.6水冷结构鼓风机的水腔、油冷却器和双级鼓风机的中间冷却器应做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水腔452
JB/T8941.1—1999
工作压力的1.5倍,持续15 min不得有渗漏现象。4.4装配要求
4.4.1鼓风机零部件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对外购件、外协件须有合格证并经制造厂检验合格,零部件清洗干净且油路畅通后方可进行装配。4.4.2应保证齿轮定位准确可靠,互换性好。4.4.3鼓风机叶轮与叶轮的间隙,叶轮与机壳的间隙,叶轮端面与墙板的间隙应符合图样规定。4.4.4鼓风机外露零部件结合处应平整。机壳与墙板的结合处,剖分的机壳、墙板的结合处错边量不得超过 5 mm。
4.4.5鼓风机及其配套件的外表面不允许有锈迹、碰伤。油漆表面不应有漏漆、堆漆、漆流、起泡、缩皱以及色泽明显差异等现象。
4.4.6鼓风机清洁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叶轮直径,mm
>250~500
>500~750
齿轮箱(主油箱)
≤1500
4.4.7鼓风机清洁度检查部位
副油箱
≤2000
单个轴承
a)齿轮箱(主油箱):包括齿轮箱内腔、齿轮以及齿轮箱内其他零部件。如果齿轮箱兼作油箱,润滑油应包括在内;
b)副油箱:包括油箱内腔及润滑油;c)轴承:包括轴承座、轴承盖内壁、轴承及润滑油(脂)。4.4.8鼓风机清洁度检查方法
将指定为抽查对象的产品可拆部分拆开,用干净毛刷、汽油(或煤油)逐件分别清洗要求检查的部位,将清洗液分别用滤纸过滤,然后烘于,将脏物分别称重,脏物的毫克数即为该零部件的清洁度。5试验方法
5.1鼓风机性能试验方法应按JB/T8941.2的规定。5.2鼓风机性能试验分为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5、3鼓风机型式试验项目包括:温度、压力、流量、转速、轴功率、容积比能、容积效率、振动、噪声、外观质量和运行状况。
5.4鼓风机出厂试验项目包括:温度、压力、转速、流量、振动、外观质量和运行状况。5.5鼓风机型式试验应从额定排气压力的1/4以下开始,双级型鼓风机型式试验从额定排气压力的1/2以下开始,包括额定压力在内,测定不少于5组排气压力的5组试验数据。5.6鼓风机型式试验后应绘制性能曲线图和噪声频谱分析图。6检验规则
6.1鼓风机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署产品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鼓风机在新产品试制阶段,或因材料、结构改变后可能影响其性能时,应做型式检验。6.3所有检验应在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人员参与下进行。试验报告单和记录应有检验人员签字。生产厂应保存所有检验项目的原始记录。6.4需方要求参加试验验收的项目、时间及有关经济事宜应在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453
7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JB/T 8941.1—1999
7.1应在鼓风机醒目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和其他指示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7.2鼓风机标牌的内容应包括: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主要性能参数;
e)出厂日期及编号。
7.3鼓风机应按装箱单要求的项目、数量进行包装。7.4鼓风机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并符合运输的要求。7.5鼓风机包装前应做好下列准备:a)外露机械加工表面应涂适当的防锈层。所用防锈剂应保证在安装运转前能用溶剂冲洗干净;b)进气口、排气口用防水、防尘材料封严。7.6鼓风机包装上应有标志。其内容包括:a)产品名称、型号;
b)产品出厂编号,
c)箱体尺寸及重量;
d)到站及收货单位;
e)发站、制造厂名、发货日期。7.7鼓风机随机应附有下列技术文件: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说明书;
d)其他有关的技术文件。
随机技术文件应装在防潮的包装袋内7.8鼓风机及其配套件应放置在干燥、通风良好、无有害气体的库房或有遮盖的场所。8成套供应与保证期
8.1单级和双级鼓风机成套供应项目(电动机、空气过滤器、进出口消声器等)、数量应在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8.2在需方遵守供方提供的鼓风机保管、安装、使用、维护规则的条件下,供方从出厂之日起对鼓风机的质量保证期为18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确因制造质量问题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供方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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