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455-2023
中文名称: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3-23
实施日期:2023-04-2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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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40.40
中标分类号:Z05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陆朝阳、徐遵主、张纪文、佘雁翎、金小贤、张以飞、刘东、孙永嘉、李明、蒋海涛、王飞、王腾骄、易斌、王贯中、丁素军、张孝中、郑憬文
起草单位: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归口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提出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废气收集、净化以及运行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实验室因使用易挥发物质而产生有机、无机废气的污染控制。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放射性实验室以及涉及生物因子(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的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
引用标准:GB/T 7701.1 GB 14554 GB/T 16157 GB/T 16758 GB 18597 GB 37822 HG/T 3922 HJ/T 1 HJ/T 386 HJ/T 387 HJ/T 397 HJ 819 HJ 2000 HJ 2025 HJ 2026 JB/T 6412 JG/T 222 WS/T 757 DB32/ 4041。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040.40
CCSZ05
DB32
苏省地方标准
江
DB32/T4455—2023
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exhaust emissionfrom laboratory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3-03-23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发布
出版
2023-04-23实施
前言
1
2
3
5
6
7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废气收集
废气净化
运行管理
附录A(资料性)
附录B(资料性)
附录C(资料性)
常见的易挥发物质种类
目
实验室易挥发物质采购、使用表次
废气净化装置运行、维护和监测记录表DB32/T4455—2023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前言
DB32/T4455—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朝阳、徐遵主、张纪文、余雁翎、金小贤、张以飞、刘东、孙永嘉、李明、蒋海涛、王飞、王腾骄、易斌、王贯中、丁素军、张孝中、郑憬文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范围
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DB32/T4455—2023
本文件规定了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废气收集、净化以及运行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实验室因使用易挥发物质而产生有机、无机废气的污染控制。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放射性实验室以及涉及生物因子(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的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701.1煤质颗粒活性炭
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18597
GB3782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G/T3922
HJ/T1
活性炭纤维毡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386
HJ/T387
HJ/T397
HJ819
HJ2000
HJ202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环境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固定源度气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指南总则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木导则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术规范
息服务平台
HJ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卡规范JB/T6412
排风柜
JG/T222
实验室变风量排风柜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757
DB32/404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术语和定义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laboratoryunit
实验室单元
独立的实验通风单元。
DB32/T4455—2023
注:同一建筑物内同类废气通风单元视为一个实验室单元。3.2
实验室单位laboratoryownership实验室或实验室单元(3.1)所属的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3
volatilesubstances
易挥发物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无机物质(不包含水):a)20℃时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物质;b)20℃时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或等于20%的混合物。3.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注: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VOCs总体排放情况的表征指标[来源:GB37822—2019.3.1.有修改]3.5
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来源:GB37822—2019.3.3]
3.6
fugitiveemission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散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37822—2019.3.4]
4总体要求
1实验室单位产生的产气应经过排风柜或排风罩等方式收集,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对净化工艺和4.1
设备进行科学设计和施工,排出至外的有机、无机废气应符合GB14554和DB32/4041的规定(国家或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实验室气已作规定的,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4.2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干等于2kg/h的实验室单元,废气净化效率不低于80%;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在0.2kg/~2k/h含0.2kg/h)范围内的实验室单元,废气净化效率不低于60%;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在0.02kg5~0.2kg/h(含0.02kg/h)范围内的实验室单元,废气净化效率不低于50%。对于同一建筑物内多可实验室式多个实验室单位,NMHC初始排放速率按实验室单元合并计算,按式(1)执行:Q-EQ:
式中:
Q
实验室单元NMHC初始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Q——收集装置NMHC初始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4.3
废气收集和净化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维护应满足相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废气收集
5
.........(1)
5.1应根据实验室单元易挥发物质的产生和使用情况,统筹设置废气收集装置,实验室门窗或通风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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