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气设备与器具>>K63牵引电气设备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数:11 页
标准价格:15.0 元
出版日期:1988-07-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陈穗九
起草单位:湘潭牵引电气设备研究所
提出单位:湘潭牵引电气设备研究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牵引车车辆上作为控制、调节、保护和供电等用途的电子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主回路电力电子设备。 JB/T 4398-1987 牵引车辆电子设备规则 JB/T4398-1987
标准内容
1 范围
1.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牵引车辆上作为控制、调节、保护和供电等用途的电子设备,不适用于主回路电力电子设备。它与以下电源配用:车辆上的蓄电池;与接触网直接或间接连接的低压电源(变压器、分压器、辅助电源)。电力电子设备与控制电子设备的分界线由确保电气隔离的元件来决定(如互感器、脉冲变压器等)。这些元件通常接近或在电力电子设备内部,通常认为它属于电力电子设备。在设有电气隔离的情况下,分界线也可按相似方式定义。
1.2 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由高压直流供电的车辆,额定电压在600V与3000V之间,由工业频率或特殊频率的高压交流供电的车辆;以及能用上述几种电源供电的多电流制车辆:独立电源的车辆带蓄电池、内燃发动机、电力传动或其他传动系统的车辆。此标准也适用于安装在动车上或分装在货车和客车内的电子设备。经用户与制造厂双方同意后,可以适用于安装在其他车辆上的电子设备,如供电电压低于600V的直流电力铁道车辆、矿用机车、蓄电池(道路)车辆等。
2 定义
本标准内所用术语的定义,来源于GB2900.35《电工名词术语》和有关的电子工业标准。
3 电子设备的分类
电子设备应根据其作用电路的种类进行分类:主电路设备(如主断路器、分接开关、起动或制动接触器等)或辅助电路设备(如电空阀、继电器等)的控制、检测或指示用电子装置,静止变流器(如整流桥、避变器、斩波器等)内晶阀管的控制装置;旋转电机(如电动机、发电机)的激磁调节装置;控制装置(如蓄电池充电、取暖、空气调节装置);监控与安全装置(如车轮打滑、电压选择等);信息传送装置(如无线电话台、车辆广播设备、速度控制等);空气或真空制动的控制;其他设备(如照明变流器等)。
4 使用条件
4.1 正常使用条件
4.1.1 海拔高度
如不指明设备在正常工作所处的海拔高度,则认为此高度不超过1200米。
4.1.2 环境温度
如不指明牵引车辆外部环境空气温度,则认为此温度在-25℃到40℃之间,且年平均温度不超过25℃。在牵引车辆内部(直接靠近电子元件处)的环境空气温度能在-25℃到70℃之间变化。但经用户与制造厂协商,其上限值可根据设备的安装情况和通风方式定在70℃以上或以下。
4.1.9 冲击和振动
如不指明电子设备所承受的冲击和振动,则认为:振动是正弦波形,频率f在3Hz到100Hz之间,振幅A(以mm表示)可由以下方程式计算:A=25/f(3Hz到10Hz之间),A=250/f²(10Hz到100Hz之间)。在纵向、横向和垂直三个方向中的每个方向,冲击的最大加速度等于30m/s²。当电子设备安装在转向架或热机上时,可经用户和制造厂双方同意后采用更高的数值。
4.1.4 相对湿度
如不明确指出外部环境空气的相对湿度,在空气温度低于40℃时,湿度的上限值为90%到95%。
4.2 特殊条件
当使用条件与4.1条所述条件不符时,应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商定采取特殊措施。例如:海拔超过1200米,外部环境温度高于40℃,内部或外部温度低于-25℃,车辆内部环境温度超过或低于70℃,或遇到雷电、暴雪、油蒸汽腐蚀性气体及辐射热等特殊条件。此时可根据需求建立选择性型式试验项目,按照用户与制造厂双方同意的方法在车辆本身上进行试验。
5 电源
5.1 由蓄电池供电
对于由蓄电池供电的设备,额定供电电压即为电池所规定的电压。该电压应优先从下列数值中选取:24V、48V、72V、110V。
5.1.1 供电电压的波动
除用户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蓄电池供电且无稳压装置的电子设备应在0.7U与1.25U之间的所有电压下正常工作(其中U为额定供电电压)。在这些波动极限以外的供电电压,应由用户与设备制造厂双方协商确定。低于0.7U的供电电压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对电子设备造成损坏,并确保设备可在恢复后正常工作。
5.1.2 蓄电池的动态容量
对蓄电池的动态容量应进行计算或测定,供计算或测定的电路结构应经车辆制造厂与电子设备供应厂双方同意。
5.2 由变压器供电
由变压器次级绕组供电的设备,其额定供电电压应等于变压器初级绕组在其额定电压下的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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