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3606-2019
中文名称:动物疾病临床诊疗技术规程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07-23
实施日期:2019-08-2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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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B37/T3606—2019《动物疾病临床诊疗技术规程》标准全文。本文档详细规定了动物疾病临床诊疗中接诊、登记、诊断、治疗、处方开具及病历书写的规范流程。
部分标准内容
DB37/T3606—2019 动物疾病临床诊疗技术规程
发布日期:2019-07-23 | 实施日期:2019-08-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蓬莱市畜牧兽医局、济宁市任城区畜牧兽医局、无县畜牧兽医局、山东汇众兽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栋、李云岗、王征、赵国强、楚遵锋、王敏、曹振山、汪洋、刘占艳、刘波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疾病临床上接诊、登记、诊断、治疗以及书写病历中的流程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家畜、家禽、宠物等动物门诊、诊所、医院、养殖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物疾病:动物疾病是指动物机体受到内在或外界致病因素和不利影响的作用而产生的一系列损伤与抗损伤的复杂过程,表现为局部、器官、系统或全身的形态变化和(或)功能障碍。
3.2 流程:流程是指动物疾病临床诊疗进行中的次序或顺序的布置和安排。
4 动物病例的接诊登记
患病动物到诊疗机构后,首先要做好病例的登记,动物主人的联系方式和动物本身的信息要记录详细、清晰。
5 执业兽医师的诊疗
5.1 问诊:问询畜主或饲养人员对患病畜禽(群)的发病情况及经过的介绍,主要包括患病动物的现病历、既往史、饲养管理情况。
5.2 视诊:用兽医师的视觉直接或间接(借助光学器械)观察患病畜禽(群)的状况与病变。
5.3 触诊:用手指通过触、摸、按、压被检查局部的方法进行体格检查,以了解体表及脏器的物理特征。
5.4 听诊:用耳或听诊器来探听动物体内自行发出的心音、呼吸音等声音有无异常表现。
5.5 叩诊:用手击体表某部位,使之振动而产生声音,根据振动和声音的音调的特点来判断被检查部位的脏器状态有无异常的诊断方法。
5.6 剖检:通过病死动物的剖检对脏器组织病变进行检查、识别与判定,可对未知的或临床上难于确诊的疾病进行病性的确定,进而阐明发病机理、探讨病因和死因,以达到诊断疾病和为防治提供依据的目的。
5.7 化验:通过血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酶标仪、PCR仪等仪器设备对动物的血液、病变器官组织等进行检测,为疾病诊断和防治提供依据。
5.8 B超诊断:运用B超诊断技术可以对肝、胆、肾、膀胱、子宫、卵巢等多种脏器疾病做出早期诊断。
5.9 X线诊断:通过X光透视、摄片、造影、介入治疗、CT等等X线诊断技术对患病动物进行诊断,发现患病部位及其病变性质,并分析发病原因。
5.10 其他诊疗方法:通过采取某种特定的检查方法对就诊动物进行诊疗。
6 动物疾病诊断
结合临床诊断(如问诊、视诊、触诊、听诊、叩诊)、实验室化验(如血液、生化、抗体、病原)、仪器设备(如血液生化分析仪、酶标仪、PCR仪、B超、X线)等多方面综合诊断分析,运用动物医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确定患病部位并分析其发病原因。
7 开具处方
7.1 处方格式
兽医处方规格和样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见附录A)。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样式印制兽医处方或者设计电子处方。兽医处方规格如下:
a) 兽医处方一式三联,可以使用同一种颜色纸张,也可以使用三种不同颜色纸张;
b) 兽医处方分为两种规格:小规格为长210mm、宽148mm;大规格为长296mm、宽210mm。
7.2 处方内容
包括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要符合以下标准:
a) 前记:对个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动物饲养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档案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性别、体重、年(日)龄;对群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饲养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档案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数量、年(日)龄。
b) 正文:包括初步诊断情况和Rp。Rp应当分列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对于食品动物还应当注明休药期。
c) 后记:至少包括执业兽医师签名或盖章和注册号、发药人签名或盖章。
7.3 处方书写要求
7.3.1 动物基本信息、临床诊断情况应当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
7.3.2 字迹清楚,原则上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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