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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296-2005

中文名称:牧草割草机作业质量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5-06-28

实施日期:2005-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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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60.50

中标分类号:B91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DB11/T296-2005标准规定了牧草割草机作业质量指标、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旋转式和往复式牧草割草机作业质量评定。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296-2005 牧草割草机作业质量 前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和北京市农业局农机管理处。主要起草人:王荣雪、王丽洁、梁井林、张京开、孙贵芹、刘旺、李志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牧草割草机作业质量指标、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牧草旋转式割草机和往复式割草机作业质量的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通过本标准引用成为标准条款: - JB/T5154-1991 旋转割草机技术条件 - JB/T5154.1 旋转式割草机试验方法 - JB/T9700 牧草收获机械试验方法通则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牧草割草机(pasture mower):将生长的牧草切断并铺放于地面的机器。 3.2 割茬高度(stubble height):牧草被切断后,留在地面上的茎秆高度。 3.3 碎草(chopped pasture):收割后长度小于7cm的牧草。 3.4 漏割(miss cutting):割草机应割而未割的牧草,包括割茬大于8cm的部分。 3.5 压扁牧草(flattened pasture):经过压扁器后茎秆被压扁或压裂的牧草。 4 作业质量指标 在地面平坦、牧草不倒伏条件下,割草机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如下: 4.1 割茬高度:应符合JB/T5154表1要求。 4.2 碎草率:应符合JB/T5154表1要求。 4.3 压扁率:带压扁器的割草机压扁率应≥90%。 4.4 漏割率:割草机漏割率应小于0.5%。 5 检测方法 5.1 检测前机组准备 测试机器应调至最佳技术状态,配套动力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技术状态良好。 5.2 检测条件测定 气象条件、土壤条件、植物状况等按JB/T9700规定测定。 5.3 作业质量测定 试验在地势平坦、牧草具有代表性的地块进行,测区长度不小于20m,前后稳定区不少于20m,往返行程不少于两次。测定前应先收割一趟以消除边行影响。 5.3.1 割茬高度 以1m长钢板尺为基准,测定全割幅割茬高度,每次测20株,计算平均值,方法依据JB/T5154.1。 5.3.2 漏割率 在全割幅内收集未割牧草,称重并按公式计算漏割率:漏割率(%)=S/Gr*100,其中S为测区内漏割牧草质量(kg),Gr为收割后1m草条质量(kg)×测区长度(m)。 5.3.3 碎草率 每行程测区内机器前进方向等间距测两处,割幅小于2m取1m,割幅大于2m取0.5m,碎草率(%)=碎草质量/已割下牧草总质量×100。 5.3.4 压扁率 每行程测区内等间距测两处,割幅小于2m取1m,割幅大于2m取0.5m,压扁率(%)=压扁牧草质量/已割下牧草总质量×100。 6 检验规则 6.1 不合格项目分类 凡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要求的项目称为不合格,按影响程度分为A类和B类,不合格分类见表2。不合格判定数分别用于割茬高度、碎草率、漏割率和压扁率,逐项考核,低于判定数评为合格,高于或等于判定数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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