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2/T 4183.2-2020
中文名称:动物检疫检验样品采集操作技术规范 第2 部分:家畜
所属省份: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07-24
实施日期:2020-08-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4.27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家畜动物检疫检验样品采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采样用品准备及猪、马、牛、羊等家畜病料的采集方法,包括无菌操作与安全防护要求,适用于相关动物检疫检验样品采集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30
B41
DB62/T 4183.2—2020
甘肃省地方标准
动物检疫检验样品采集操作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家畜
2020-07-24发布
2020-08-15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甘肃省家畜繁育改良管理站、兰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畜检疫检验样品采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采样用品准备以及猪、马、牛、羊等家畜病料的采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猪、马、牛、羊等家畜检疫检验样品的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541-2016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NY/T 541-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疫检验样品
取自动物或环境,用于检测动物个体、群体或环境相关状况的材料或物料。
3.2 采样
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从动物或环境中采集物料并进行适当处理,使其成为检疫检验样品的操作。
4 要求
4.1 采样原则
4.1.1 凡发现急性死亡的草食动物,不论是否怀疑炭疽,均不得随意剖检,应按NY/T 541-2016规定进行检验,排除炭疽后方可采样。
4.1.2 死亡动物病料及活体采样应符合动物伦理和动物福利要求。
4.1.3 采样过程中应做好环境消毒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与疫病传播。
4.2 无菌操作
采样过程应严格无菌操作,所用刀、剪、镊子、器械、注射器、针头等应灭菌处理,并符合NY/T 541-2016要求。
不同样品应单独采集、单独盛放。
4.3 安全防护
采样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包括口罩、工作帽、防护服、防护靴、双层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
应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操作规范。
5 采样用品准备
采样箱、冷藏保温箱、酒精棉、碘伏、镊子、血样采集器、离心管、标识袋、签字笔、记号笔、采样单、记录表、防护用品、消毒液、3%烧碱或1%聚维酮碘、棉签、生理盐水、注射器、剪刀、骨刀、骨钳、酒精灯、灭菌试管、载玻片等。
6 猪病料的采集
6.1 猪耳静脉血样采集
6.1.1 保定与消毒
采取站立或侧卧保定,耳静脉部位用酒精棉球消毒。
6.1.2 采样
6.1.2.1 用手指压迫耳根部静脉使其充盈或用酒精棉反复擦拭促进充血。
6.1.2.2 固定耳朵并抬高采血部位。
6.2 猪前腔静脉血样采集
(略)
6.3 扁桃体活体样品采集
(略)
6.4 口腔拭子样品采集
(略)
6.5 体液及皮肤样品采集
(略)
6.6 脏器及脑组织样品采集
(略)
7 马、牛、羊等家畜病料采集
7.1 脓汁的采集
7.2 病灶及淋巴结样品采集
7.3 血液的采集
7.4 乳汁样品的采集
7.5 胆汁样品的采集
7.6 肠组织及内容物的采集
7.7 皮肤样品的采集
7.8 流产胎儿的采集
7.9 脑、脊髓样品采集
7.10 组织涂片的制作
附录A(规范性附录)样品保存液的配置
附录B(资料性附录)样品采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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