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218-2002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综合>>基础标准>>A24分类编码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2-14534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13, 字数:21千字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2004-04-23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伍晓玲
起草单位: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提出单位: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WS 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WS218-200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Classification and codes for health institution2002-02-0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002-05-01实施
WS218-2002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政府将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露要将卫生部标准《全国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转为新的卫生行业标准。此外,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也使得卫生机构名称和归类发生变化,需要对旧的卫生机构分类加以修订和完善,并缩制新的代码体系。
本标准实施前,卫生机构(诊所等除外)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89年颁布的卫生部标准《全国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及其18位代码;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及其12位代码。本标准实施后,卫生部标准《全国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和《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自行废止,以本标准代替。卫生机构(组织)分类执行新的标准,卫生机构(组织)代码采用新的22位代码。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晓玲。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1范围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WS218-2002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CB/T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2402经济类型代码
3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分类原则
4.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4.2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4.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4.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卫生机构分类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经济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5.1行政区划和经济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5.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5.3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6卫生机构代码
6.1代码结构
WS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
本体代码一
连字符一
校验码一
机构属性代码
XXxXxXXXXxxX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经济类型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6.2编码方法
6.2.1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11714。组织机构代码为每一单位始终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义。有关部门也将“组织机构代码”称为“法人代码”。
6.2.1.1全国绝大部分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6.2.1.2GB/T11714规定\PDY00001-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行业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用,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依据。因此,执业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编码规则如下:
a)代码结构为“PDY×××××-×”。其中\PDY”固定不变“×××××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到99999,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统一编号;“×”系校验码,计算方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b)“机构代码”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这类机构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已经注销(撤销)的机构代码应予废置,不得重新斌予其他机构。6.2.2机构属性代码共13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经济类型代码、4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1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四部分组成。6.2.2.1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完全引用GB/T2260。6.2.2.2经济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部分引用GB/T12402。引用原则如下:a)卫生行业经济类型较为简单,本标准仅引用大、中类两位代码。b)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下列经济类型卫生机构,故本标准暂不使用相应代码,即:“15有限责任(公司)”、“23港、澳、台独资”、“24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其他港、澳、台投资”、“33外资”、“34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其他国外投资”。6.2.2.3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系本标准的主体代码,由4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见附录A)。本标准采用线性分类和层次编码法,将卫生机构(组织)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a)大类用一个英文字母编码,即用字母ABC顺次代表不同大类。为避免字母“I\和数字“1”混淆,大类不使用字母“I”。
b)中类、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2层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由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码表示中类数码:第二、三位为小类数码,从10开始按升序编码。如”A”表示大类“医院”,“A5”表示中类“专科医院”,“A511\表示小类“口腔医院”。c)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o\直到第四位。d)个别卫生机构小类下面再细分类,则按细分类编码,不编“×××0代码。例如:各类中医专科医2
院不编代码\A220”,应根据其类别在“A221-A229”中选择代码。e)小类尽可能留有一定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6.2.2.4机构分类管理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见附录B)。7分类代码表
7.1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7.2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表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8新旧标准对照表见附录C(资料性附录)。WS218—2002
WS218-200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
类别名称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医(综合)医院
中医专科医院
肛肠医院
骨伤医院
针灸医院
按摩医院
其他中医专科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院
蒙医院
戴医院
维医院
其他民族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眼科医院
耳舜喉科医院
肿瘤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胸科医院
血液病医院
妇产(科)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结核病医院
麻风病医院
职业病医院
骨科医院
康复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其他专科医院
疗养院
护理院(站)
包括正骨医院
不含中医专科医院
包括牙科医院
包括五官科医院
包括妇婴(儿)医院bzxz.net
包括20张床位以上的精神卫生中心包括性病医院
包括整容医院
不包括体养所
护理院
护理站
表A.1(续)
类别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卫生院
街道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乡卫生院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医(综合)门诊部
中医专科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眼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精神卫生门诊部
其他专科门诊部
普通诊所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其他诊所
卫生所(室)
医务室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村卫生室
急教中心(站)
急教中心
急教中心站
急救站
采供血机构
血液中心
WS218—2002
包括卫生所(室)
不含中医专科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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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血站
表A.1<续)
类别名称
基层血站、中心血库
单采血浆站
妇幼保健院(所、站)
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所
妇幼保健站
生殖保健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专科疾病防治院
传染病防治院
结核病防治院
职业病防治院
其他专科疾病防治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中心)
口腔病防治所(站、中心)
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
皮肤病防治所(站、中心)
结核病防治所(站、中心)
麻风病防治所(站、中心)
职业病防治所(站、中心)
寄生虫病防治所(站、中心)
地方病防治所(站,中心)
血吸虫病防治所(站、中心)
药物戒毒所(中心)
其他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防疫站
卫生防病中心
预防保健中心
卫生监督所(局)
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卫生(综合)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环境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放射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说明
包括妇幼保健中心
包括妇女、儿童保健所
包括妇幼保健中心
包括牙病防治所(站)
包括性病防治所(站)
劳动(职业、工业)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学校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其他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
医学科学(研究)院(所)
预防医学研究院(所)
中医(药)研究院(所)
表A.1(续)
类别名称
中西医结合研究所
民族医(药)学研究所
医学专科研究所
基础医学研究所
病毒学研究所
老年医学研究所
肿瘤(防治)研究所
心血管病研究所
血液学研究所
整形外科研究所
精神卫生研究所
放射医学研究所
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
实验动物研究所
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皮肤病与性病防治研究所
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
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流行病学研究所
医学微生物学研究所
环境卫生研究所
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
儿少卫生研究所
医学信息研究所
其他医学专科研究所
药学研究所
医学教育机构
医学曾通高中等学校
医学普通高等学校
医学院
中医(药)学院
民族医(药)学院
其他医学普通高等学校
医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卫生学校
中医(药)学校
民族医(药)学校
护士学校
其他医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医学成人学校
医学成人高等学校
WS218-2002
包括药用植物研究所
包括医科大学,不包括综合大学的医学院(部)
包括中医药大学
WS218—2002
表A.1(续)
类别名称
职工医学院
卫生管理干部学院
其他医学成人高等学校
医学成人中等学校
卫生职业(工)中等专业学校
中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卫生进修学校
其他医学成人中等学校
医学在职培训机构
健康教育所(站、中心)
健康教育所
健康教育站(中心)
其他卫生机构
临床检验中心(所.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临床检验所(站)
卫生新闻出版社
卫生图书出版社
卫生报纸出版社
卫生杂志社
其他卫生新闻出版社
其他卫生事业机构
精神病收容所
麻风村
卫生消毒站
乡防保组
农村改水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站)
卫生机关服务中心
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医学考试中心
卫生人才交流中心
医学科技交流中心
卫生社会团体
红十字会
医学会
卫生协会
输血协会
医师协会
其他卫生协会
其他卫生社会团体
包括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培训中心等
包括健康教育研究所
包括卫生宜教馆
指卫生音像出版社等
包括消杀灭站
含卫生信息管理中心
包括预防医学会、护理学会、医院管理学会等各类卫生专业学会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机构分类管理类型
非苷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
其他卫生机构
新(卫生行业标准WS)
类别名称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院
专科医院
疗养院
护理院(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卫生院
街道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门诊部
卫生所(室)
医务室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村卫生室
急教中心(站)
采供血机构
妇幼保健院(所、站)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专科疾病防治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中心)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表
WS218-2002
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指未实行分类管理的其他各类卫生机构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新旧标准对照表
旧(卫生部标准)
医疗服务
类别名称
疗养院、所
门诊部、所
个体开业
预防保健
卫生防疫
卫生保健
专科防疫
医疗预防保健辅助机构
高等医学教育
高中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中等医学教育
医学科学研究机构
其他卫生事业机构
WS218—2002
新(卫生行业标准WS)
类别名称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卫生监督所(局)
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
医学科学研究院(所)
预防医学研究院(所)
中医(药)研究院(所)
中西医结合研究所
民族医(药)学研究所
医学专科研究所
药学研究所
医学教育机构
医学普通商中等学校
医学成人学校
医学在职培训机构
健康教育所(站、中心)
其他卫生机构
临床梳验中心(所、站)
卫生新闻出版社
其他卫生事业机构
卫生社会团体
红十学会
医学会
卫生协会
其他卫生社会团体
表C.1(续)
旧(卫生部标准)
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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