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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1.2-198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J 1.2-1987

中文名称: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调整标准编制计划的原则和程序

标准类别:电子行业标准(SJ)

英文名称:Provision and requirements for preparation and revision of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electronic industry-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for regulation of standards-preparation plan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87-11-12

实施日期:1988-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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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1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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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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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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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部标准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有关规定和要求
调整标准编制计划的原则和程序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调整标准编制计划的原则和程序,作为调整标准编制计划的依据。以加强计划管理和维护计划的严肃性。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因故需要调整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和部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计划项目。
2调整原则免费标准bzxz.net
2.1标准编制过程中,若出现事先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诸如试验验证工作量加重或因故而主办单位不可抗力而造成延期等,可以申请适当延缓计划完成期限或当年进度要求(后者指国家军用标准按分年度计划考核)。2.2由于生产和技术的发展,原定项目已落后或失去意义,可申请撤销。2.3按计划规定本年度应完成报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2.4原规定的主办单位及顺序,一般不予调整。2.5标准制订周期已达三年的项目,一般不予调整报批时间。2.6已经调整过的项目,一般不允许再进行第二次调整。2.7计划上指明的参加单位,特别是重要参加单位(如主要生产与使用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取消。
2.8已定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进行并项或分项。2.9已经耗费较多补助经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撤销或改变主办单位。如申请撤销除具有充分依据外,应同时提出对标准补助经费的处理意见;如申请改变主办单位,应征得被改变单位同意,并负责交出全部相应资料、数据和剩余经费。2.10除确因特殊原因或根据上级指示,需要立即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项目,可以申请增补计划外,其他非属特别急需的项目,一般不予增补。2.11标准课题名称中的非实质性变动,不必专门申请调整,主办单位可提出书面意见,在年终结转时解决。如果因标准课题名称变动而涉及到标准内容有实质性变动时,则应申请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87—11—10批准1988—0101实施
整,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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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调整标准所属级别【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专业(部)标准和部指导性技术文件】,必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3调整程序
3.1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应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A(补充件),主送部标准化研究所。由部标准化研究所签署意见,报送部标准质量司。申请报告中除明确提出调整的内容外,还应提出调整的理由和依据。3.2调整标准编制计划的申请报告,应于每年六月底前提出,过期不再受理。3.3由部标准质量司负责统一办理计划调整手续,并通知申请单位、部标准化研究所,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标推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归口组织组长单位,作为今后进行工作的依据。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的计划调整需经国家标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准,专业(部)标准和部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计划调整由部核准。涉及年终结转时的调整内容,在次年电子工业技术标准编制计划合订本上予以反映,4说明
4.1调整计划必须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标准起草或修订会议纪要、技术委员会或归口组织会议纪要等,均不能代替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4.2当调整计划的申请未经批准时,必须依据原定计划进行工作。2
申请单位:(盖章)
计划项目代号
电子工业部
标准化研究所
标准名称
附录A
电子工业拉术标准计划调整申请表格式(补充件)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计划调整电请表原计划内容及完成时间
(盖章)
中请调整内窄
电子工业部
标准质量示
日申请
(新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子工业部标准质量司、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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