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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1.4-198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J 1.4-1987

中文名称: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编制计划实施阶段划分要求

标准类别:电子行业标准(SJ)

英文名称:Stages-division and requirements for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s-preparation in electronic industry

英文名称:Stages-division and requirements for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s-preparation in electronic industr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87-11-12

实施日期:1988-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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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1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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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标准价格:1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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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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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部标准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有关规定和要求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编计划实施阶段划分及要求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技术标准编制计划实施各阶段的划分、工作内容,考核要求及有关单位的职责。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技术标准中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和部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制。电子工业技术标准中的企业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序
和规定
标准草案(送审稿)函审程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电子工业技术标准报批程序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资料齐套性要求
SJ1.8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求
SJ1.10,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会议纪要(或审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标准草案(报批稿)报批时
标准草案编写时应遵循的要
标准草案(送审稿)审定会
SJ1.11电子工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标准草案(报批稿)报批报告的内容要求
3实施阶段的划分及工作内容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编制计划实施中,一般划分为:准备、起草、送审和整理报批四个阶段。
标准编制计划实施中各阶段的主要任务和要求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87—11—10批准1988-01-01实施
3.1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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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办单位接到部下达的正式编制计划后,应及时与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取得联系,商定该标准项目具体的编制工作实施进度计划。然后收集有关资料(外文要翻译)和样品,分析国内外情况及发展方向,使用方对产品的使用要求,必要时可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拟定编制原则。该阶段完成后,应写出《准备阶段工作小结》。对于比较成熟的或比较简单的标准项目,该阶段亦可不必作为独立工作阶段。3.2起草阶段
主要任务是拟制标准章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并发出征求意见。与此同时,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单项或综合的试验验证工作。3.2.1拟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在收集资料、分析研究国内外有关科研、生产、使用情况及发展方向的基础上进行。并按SJ1.8以及标准编制原则编写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3.2.2拟制“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在标准草案各阶段编制过程中,对该标准草案的主要内容从技术、经济角度进行论证的记录,作为审批标准草案及标准批准后贯彻执行过程中对标准进行解释的主要依据。标准草案各个阶段都应有编制说明。标准草案各阶段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的内容如下:3.2.2.1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协作单位及其贡献,主要过程等;3.2.2.2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确定依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3.2.2.3试验验证综合报告:
3.2.2.4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3.2.2.5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和数据对比情况:3.2.2.6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基础标准的关系;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3.2.2.7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3.2.2.8
3.2.2.9废除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3.2.2.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重要内容的解释等。上述第3.2.2.3条、第3.2.2.5条和第3.2.2.7条如内容较多,可单独写出,作为编制说明的附录。
3.2.3征求意见:
主要是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一些未能完全确定的间题以及其他有关的问题进行较有针对性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多采用发随方式;必要时,亦可召开会议或组织调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
发函征求意见时,应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资料一起发往有关单位,并在征求意见的函中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多45天)。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不回函者按同意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征求意见期满后,负责起草标准的单位应对征集来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确定取舍,同时按附录A(补充件)的格式列出“意见汇总处理表”。必要时,针对关键技术问题还应做一些补充试验。然后,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补充,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并写出标准草案(送审稿)的编制说明(按3.2.2条编写),召开会议征求意见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有关资料寄给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会议结束时,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整理出“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补充,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并写出标准草案(送审稿)的编制说明(按3.2.2条编写)。需要时,还应对下阶段要进行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组织调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时,应按少而精的原则选择调查点。调查前应有经主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详细调查提纲;调查时应深入细缴地进行,调查结束后应根据各单位提出的具体意见写出有分析的调查报告。对于收到意见较多或通过试验验证后需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作较大修改者,应拟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二稿)及其编制说明(按32.2条编写),同时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总处理表”,一起发往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再次征求意见。如果是召开会议进行修稿,还应同时将“修稿会会议纪要”一并发出。第二次征求意见结束时,亦应列出“意见汇总处理表”。在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的同时,如有必要可进行补充试验验证,3.2.4试验验证,
针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产品提出的新的技术性能要求,统一结构、材料,新的试验方法,新的抽样方案及其他需要进行试验的内容等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试验前,应明确试验项目的目的及要求,对样品的要求及抽样方法等亦应作出统一规定。试验后,对试验数据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并写出有分析的试验验证报告,对需要验证的标准草案内容作出结论。3.3送审阶段
3.3.1初审
起草阶段工作完成后,主办单位应将标准草案(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和最后一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军用标准项目还需有已由主办单位填写好第1至第3项内容的国家军用标准报批书)连同召开审定会议或函审的方案建议(包括参加审定会会议或函审的单位和名额分配、大体时间、地点安排、审定会会议上或函审需解决的主要间题及初步意见等)报送部标准化研究所或该项标准归属的军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只限国家军用标准)进行初审。
负责初审的单位收到文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初审结论通知主办单位。经初审同意后,方可召开审定会议或进行函审。3.3.2审定
标准草案(送审稿)的审定形式可以召开会议审定或发函审定。3.3.2.1审查标准草案(送审稿)时,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3.3.2.1.1标准草案(送审稿)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的和要求: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使用实际和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技术规定是否先进、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各项规定是否莞整等:
3.3.2.1.2有无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有关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专业(部)标准是否协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的评价:3.3.2.1.3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3.3.2.1.4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是否进行了恰当地处理,3.3.2.1.5其他应予审查的项目。对国家军用标准还需审查标准密级(内部、秘密、机密或绝密)规定是否合适等内容。3.3.2.2在召开会议审定前一个月,主办单位应将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资料随会议通知一起发至参加审定会议的单位(或个人)。审定会上经多次讨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重大问题,可在会后由主办单位报部标准质量司协调解决【对专业(部)标准、部指导性技术文件)或经部报请国家标准局(对国家标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对国家军用标准)协调解决。审定会结束后应按SJ1.10要求写出审定会会议纪要或审定结论。3.3.2.3若采用函审审定标准,则按SJ1.5的要求办理。3.3.2.4根据审定会会议或函审提出的意见,由主办单位列出标准草案(送审稿)的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录A(补充件)】。3.4整理报批阶段
主办单位根据标准草案(送审稿)审定会会议或函审的结论和标准草案(送审稿)的意见汇总处理表整理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按3.2.2条编写),并按照SJ1.11的要求拟制报批报告公文。按照SJ1.7的要求完成有关资料的整理工作,然后按SJ1.6的程序和规定完成上报工作。该阶段还应包括报批过程中的返工和重新加工整理工作,直至发布、归档和交付出版。
4征求意见及审定用函的发文要求与审定会的主持单位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由主办单位负责发出,发函征求意见时统一用“电子工业技术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专用函”【格式见附录B(补充件)】发文,应编上主办单位公文顺序号,落款为“主办单位××××”,并盖上主办单位公章。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会议审定或发函审定时,在取得初审单位同意后,均由主办单位统一用“电子工业技术标准草案(送审稿)会议审定专用函”【格式见附录C(补充件))或“电子工业技术标准草案(送审稿)函审专用函”【格式见附录D(补充件))发文,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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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上主办单位公文顺序号,落款为“主办单位××××(代章)”,并盖上主办单位公章。标准草案(送审稿)审定会由部标准化研究所或由受其委托的单位主持。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标准项目,标准草案(送审稿)审定会一般由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持。也可由标准项目主办单位与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协商经部标准化研究所同意后,由部标准化研究所或由受其委托的单位主持。5考核要求及规定
标准编制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考核要求及规定如下:5.1凡应上报的标准项目,主办单位于当年十月十五日前将全部有关资料报送到部标准化研究所,即按主办单位完成该项目计划论处。5.2主办单位应将准备、起草、送审各阶段完成后的有关资料报送部标准质量司、部标准化研究所及归口管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归口组织组长单位。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项目,还应同时分别报送国家标准局四处或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标准计量局。6有关单位的职责
上述第3章至第5章的工作任务与要求,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完成,有二个以上主办单位时,以第一主办单位为主,副主办单位协助工作。课题责任书中主管部门经管负责人所在单位有督促检查之责,以促进标准编制计划的实现。
部标准化研究所负有标准化业务和技术指导之责,以促进标准的先进、合理、协调、统5
编写单位:
序标准
号:条文号
附录人
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
(补充件)
意见汇总处理表
(填写上征求意见稿或送审稿)内
提出单位
日编写
附录B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专用函格式(补充件)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专用函
附录C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草案(送审稿)会议审定专用函格式(补充件)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草案(送审稿)会议审定专用函
SJ 1.4-87
附录D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草案(送审稿)函审专用函格式(补充件)
电子工业技术标准草案(送审稿)函审专用函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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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电子工业部标准质量司、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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