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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232-198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J 2232-1982

中文名称:厚膜、薄膜集成电路金属外壳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3-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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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冶金>>冶金综合>>H01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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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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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部标准SJ2232-82
厚膜、薄膜集成电路金属外壳、陶瓷基片的技术条件
1982-12-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1983-07-01实施
1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部标准厚膜、薄膜集成电路金属外壳技术条件1.1适用范围
SJ2232-82
本标准规定了薄膜、厚膜集成电路金属壳帽及底座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等。1.2使用环境条件
温度:-55~+155℃
相对湿度:温度为40±2℃时达96%;低压:7.5mmHg
报动(耐扫描):振频10~2000Hz,加速度20g;碰撞:脉冲重复频率40~80次/分,加速度75g;离心:加速度50g。
1.3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规定。S」1069~1080—76《电子元器件基本环境技术要求等级和试验方法》S」820—80《厚膜、薄膜集成电路总技术条件》S」1367一78《电子元器件密封性试验方法》S」1328—78《电子元器件引出端强度试验方法》S」1514—79《电子元器件焊接试验方法》GB2828一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2829一81《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2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1若无特殊规定,则本标准中的所有试验均应在环境温度为15~35C、相对湿度45%~80%、大气压力为650~800mmHg的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试验前,被试样品应在上述条件下至少放置24小时。2.2外形尺寸
2.2.1要求:金属壳帽和底座的外形尺寸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2.2.2试验方法:用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精度要求的任何量具进行测量。2.3外表质量
2.3.1要求:金属壳帽和底座的外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8.金属壳帽和底座应无裂痕,无变形,无氧化并能防锈蚀,镀层或涂层不应起泡脱落,无明划伤。封焊面平面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结构形式
不翻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82-12-10发布半面度mm
1983-07-01实施
SJ2232—82
金属壳帽内壁不允许有大于0.1mm高度的突出物。金属壳帽的毛刺应不大于0.1mm。d.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底座外引线根部附着的玻璃不得高于基面0.5mm。e.
底座玻璃部分应无裂缝,边缘无缺口,表面应无深度大于0.5mm的凹坑。检验方法:用与标准样品相对比的外观法进行检验。有疑问时可借助于四倍放大镜及专用量2.3.2
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仲裁依据。注:标准样品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由外壳制造厂质盘检验部门选定,并经该厂技术负责人批准。2.4气密性
2.4.1要求:底座应保证气密性,其漏气率要求如下:I级的底座漏气率小于或等于1×10-7atm·ml/s;Ⅱ级的底座漏气率小于或等于1×10-6atm·ml/s,Ⅲ级的底座漏气率小于或等于1×10-4atm·ml/s。2.4.2试验方法:按产品标准与SJ1367一78《电子元器件密封性试验方法》的有关方法进行。2.5绝缘电阻
2.5.1要求:外引线与底座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10″.92。2.5.2试验方法:金属底座经清洗、干燥后用高阻表测量。直流测试电压为100V,测量应在连接在一起的所有外引线与底座间进行,并在线路接通后1分钟时读取绝缘电阻值。当有争议时,应在温度为25±2℃、相对湿度为65±5%、气压为650~800mmHg的判定大气条件下复测。
2.6外引线强度
2.6.1要求:外引线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
外引线均能承受1kg的静拉力而不脱落。外引线均能承受3次弯曲而无裂痕、松动和机械损伤。b.
2.6.2试验方法:按下列顺序和方法进行:a.拉力试验:将底座本体固定。然后将1kg静负荷沿外引线轴向施加在外引线上,持续时间为10±1秒钟。
b.弯曲试验:将底座固定在距外引线根部4~6mm处,使外引线在2~3秒钟内弯成90°角(弯曲半径R<1mm),再回到原位为一次。在同-平面、同一方向上进行三次。注:两项试验应在每块底座外引线总数半的外引线上进行,而且被试与非被试外引线应该间隔分布。2.7焊接性
2.7.1要求:外引线应易于焊接。2.7.2试验方法:将底座的外引线浸人盛有温度为2305℃的焊料HLS,Pb39的锡锅内,浸人深度应保证熔化焊料表面距外引线根部小于2mm,浸入保持时间不超过3秒钟,焊料应均匀复盖被试面积的90%以上。浸锡后应将焊剂清洗下净。2.8振动(耐扫描)
2.8.1要求:底座经试验后,其结构应完整无损,且仍保持气密性要求。2.8.2试验方法:试验时应按夹紧外引线的方式将被试底座固定在变频振动台专用夹具上,但从外引线根部算起未被紧固的长度应为4~6mm。试验应在样品的三个垂直方向上按表2的规定进行。表2
振动频率Hz
报动加速度
一次扫描时间分/每往返
耐扫描时间
10~2000
2.9碰撞
2.9.1要求:同2.8.1。
SJ2232-82
2.9.2试验方法:试验时应按夹紧外引线的方式将被试底座固定在专用夹具内,但从外引线根部算起未被紧固的长度应为4~6mm。试验应在外壳轴线组成的三个垂直方向上按表3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
脉冲重复频率次/分
碰撞加速度g
次/每方向
碰撞次数
要求,同2.8.1。
1000±10
2.10.2试验方法:在样品的三个垂直方向上各进行10分钟。离心加速度为50g。2.11温度冲击
2.11.1要求:同2.8.1。
2.11.2试验方法:应按表4规定的顺序和条件进行试验。冲击次数5次,表4所列的每一个循环为一次冲击。
恒定湿热
现象。
55±3
+155±3
保持时间
(分)
底座经试验后,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10°2,表面不应有锈蚀和镀层起泡或脱落要求:
应按表5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
试验方法:
度(℃)
相对湿度(%)
试验时间(小时)
+40±2
SJ2232-82
试验后,除去表面水汽,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2小时,然后在4小时内按第2.5.2款方法测完绝缘电阻值,同时检查表面状况。注:在试验中是否加极化电压以及极化电压的极性与数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2.13高温
2.13.1要求:在高温下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10992。2.13.2试验方法:底座置于+155±3℃高温箱中,在温度恒定30分钟后按第2.5.2款方法测量绝缘电阻。
2.14抗电强度
2.14.1要求: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外引线与底座间应能承受750V直流电压,而无电晕、飞弧或击穿现象。
2.14.2试验方法:直流试验电压施加于外引线与底座之间。试前,将所有外引线连接在一起。试验开始,应在五秒钟内缓均匀地升高电压至750V±5%,并保持一分钟。观察有无电量、飞弧或击穿现象。
2.15低气压
2.15.1要求:在7.5mmHg的低气压下,外引线与底座间应能承受120V直流电压,而无电晕、飞弧或击穿现象。
2.15.2试验方法:试前,将所有外引线连焊在一起。被试样品应置于低压箱中,并将外引线与底座分别连接在低*压箱的两接线柱上。低气压箱内气压降低至7.5mmHg,然后,缓均匀地升高试验电压至120V±5%,并保持一分钟。观察有无电晕、飞弧或击穿现象。3验收规则
3.1外壳的试验分为例行试验和交收试验两种。3.2试验场地
所有试验均应在制造方进行,试验设备及仪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计量和检定。3.3交收试验
金属壳帽、底座入库前都应进行交收试验。其项目和顺序见表6的规定。表6
外形尺寸
外表质量
绝缘电阻
抗电强度
气密性
注:①包装检验不单独抽样,只在检查其它项目之前,顺便检验;②4.5.6款不适用于壳帽。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第4.1条
本标准第2.2条
本标准第2.3条
本标准第2.5条
本标准第2.14条
本标准第2.4条
SJ2232-82
3.3.2交收试验样品数量根据GB2828一81中表3“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按品种提取。金属壳帽的合格质量水平:1%。底座的合格质量水平:2.5%。
试验后,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时,则为合格;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R时,则为不合格。
当连续五批中有二批(包括检查不到五批发现二批)不合格时,则从下一批起应根据GB2828一81中表4“一次加严检查抽样方案”进行加严检查;当连续五批加严检查合格时,则从下一批起转为正常检查。
试验合格的批,在剔除样品中的不合格品后,可以人库或出」。试验不合格的金属壳帽和底座允许重新筛选,再进行复验,但只允许重复一次。3.3.3产品出厂或运到使用方,使用方有权按照本标准对交收试验进行复查。3.4例行试验
3.4.1底座应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改变结构、关健工艺、主要材料或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亦须进行。其项目和题序见表7。表7
焊接性
外引线强度
低气压
温度冲击
恒定湿热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第2.7条
本标准第2.13条
本标准第2.6条
本标准第2.15条
本标准第2.11条
本标准第2.8条
本标准第2.9条
本标准第2.10条
本标准第2.12条
3.4.2例行试验用样品数量根据GB2829一81中表7判别水半Ⅲ次抽样方案”按型号从交收试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底座的不合格质量水半:25%(I、Ⅱ两组均一样)。第一次试验后,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合格判定数A,时,则为合格,若等于或大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时,则为不合格,若大于A,但又小于R,时,则可进第二次试验。第二次试验后,两次不合格总数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A2时,则判为合格;若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R2时,则判为不合格。例行试验后的样品,不能人库或出厂。5
4包装、运输、保管
SJ2232-82
4.1产品应进行包装,包装盒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代号,制造年月,包装盒内应附有检验合格证。装有产品的包装盒在运输时应装人干木箱内,木箱内壁应衬以防潮纸,箱内空隙处应用木刨花、干纸屑或其它包装材料填塞。在箱盖下应有装箱单,其上所标内容除同于包装盒外,还应标出下列内容:a。若一木箱内装有不同产品的包装盒时,应写清每种产品的盒数和产品总数;b.应填写装箱日期和装箱人员姓名或代号。每个木箱表面应按GB191一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用水洗不掉的油漆清晰地标明“向上”、“防湿”、“小心轻放”等标志。4.2出厂运输用的包装箱应能在任何运输工具运输时防雨、雪淋袭,保障产品不受损坏。4.3产品应保存在温度为-10~+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的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且不应有腐蚀性气体。自发货日起两年内,未经使用方使用的产品,如因制造上的原因而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制造方应无偿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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