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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03/T 390-2023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督查评价工作规范

所属省份: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12-02

实施日期:2024-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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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20.20

中标分类号:A0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聂婵、李俊妮、陈泽果、朱雨田、郑燕燕、潘剑蕾、钟名琴、张杨、张亮、赖小红、许尔昉、贾艳玲、钟仕花、钟雷响、黄小婷、郑东文、彭坤

起草单位: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归口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适用于委托方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督查评价,其他抽样检验业务承检机构的督查评价可参照本文件DB4403/T390—202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督查评价工作规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的督查评价要求、方法和流程,适用于委托方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价。

部分标准内容

DB4403/T390—202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督查评价工作规范 发布:2023-12-02 实施:2024-01-01 发布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包括聂婵、李俊妮、陈泽果、朱雨田、郑燕燕、潘剑蕾、钟名琴、张杨、张亮、赖小红、许尔防、贾艳玲、钟仕花、钟雷响、黄小婷、郑东文、彭坤。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督查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场检查、日常监理、留样复核、盲样考核、数据核查、资金审计、服务质量调查及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委托方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督查评价,其他抽样检验业务承检机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注:委托方指委托承检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的必要条款。其中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 RB/T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 RB/T21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 RB/T21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督查评价(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对承检机构持续履行抽样检验任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 3.2 督查评价机构(organization of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开展督查评价(3.1)工作的技术机构。 3.3 承检机构(organization for sampling and subsequent testing) 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 3.4 审计机构(organization of audit) 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组织。 4 总体要求 4.1 评价对象 4.1.1 评价对象为承检机构。 4.1.2 承检机构应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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