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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5182-1991

中文名称:轮式拖拉机转向节 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teering knuckles of wheeled tractor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1-05-18

实施日期:1992-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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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轮式 拖拉机 技术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车辆>>拖拉机>>T64行走系统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5 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轮式拖拉机转向节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轮式拖拉机导向轮的转向节,农用运输车的转向节也可参照采用。 JB/T 5182-1991 轮式拖拉机转向节 技术条件 JB/T5182-1991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5182-91 轮式拖拉机转向节技术条件 发布日期:1991-05-18 实施日期:1992-01-0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轮式拖拉机转向节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轮式拖拉机导向轮的转向节,农用运输车的转向节也可参照采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ZBJ36009 钢件感应淬火金相检验 NJ226 拖拉机涂漆技术条件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 术语 转向节:拖拉机导向轮轴,由前轮轴和转向节立轴(以下简称两轴)构成。 4 技术要求 4.1 转向节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两轴推荐采用40Cr、40MnB、35CrMo和45钢制造。 4.3 两轴的调质硬度应根据强度需要在241~331HB范围内选择,区间范围不大于50HB,单件内硬度差不大于25HB。 4.4 前轮轴的内轴承颈、连接圆弧、油封轴颈及转向节立轴一般应进行感应淬火处理。感应淬火硬度不低于50HRC,单件内硬度差不大于4HRC;硬化层深度按耐磨或强度需要在(4%~14%)D范围内选择(D为轴颈外径)。 4.5 两轴经调质处理后的金相组织应为索氏体。在距中心四分之三半径处进行金相检验时,铁素体面积不大于25%。感应淬火后的金相组织应符合ZBJ36009规定。 4.6 表面粗糙度要求 前轮轴内外轴承颈表面、内轴承颈连接圆弧表面、油封轴颈表面及转向节立轴轴颈表面,其表面粗糙度Ra最大允许值为0.8μm或1.6μm。 4.7 形状和位置公差及角度公差要求 (1)前轮轴外轴承颈轴线对内轴承颈轴线的同轴度公差不低于8级(按GB1184规定)。 (2)前轮轴油封轴颈轴线对内轴承颈轴线的同轴度公差不低于9级。 (3)转向节立轴推力轴承安装平面对立轴轴线的垂直度公差不低于9级。 (4)两轴轴承颈轴线应位于同一平面内,其位置度公差为0.5mm。 (5)两轴轴线间角度极限偏差为±2°。 (6)转向节立轴键槽中心平面与前轮轴轴线间角度极限偏差为±30°。 4.8 前轮轴轴端螺纹精度为6g级,螺纹不得有缺牙、乱扣和碰伤。 4.9 转向节锻件低倍组织在拳部与轴部连接处应呈连续流线。 4.10 转向节应按图样要求进行压装及焊接。焊接时应保护加工表面,不得损伤;焊缝应牢固可靠,不得有裂纹、未焊透等缺陷,焊后应清除焊渣。 4.11 转向节各部分不得有裂纹、毛刺、锐边及热处理残留物;加工表面不得有凹陷、缺口、碰伤等缺陷;锻造表面不得有折叠及氧化皮。 4.12 转向节非加工表面应进行涂漆处理,涂漆应符合NJ226规定。 4.13 转向节在1500小时使用条件下,其失效率(故障率)不应高于0.5%。 4.14 在用户按规定使用和维护的条件下,自交货之日起12个月内(但不超过1500小时),若因制造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制造厂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5 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 5.1 每件产品必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2 两轴材料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硬度及淬火层深度的检验按相关标准执行。 5.3 前轮轴轴承安装部位及转向节立轴应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5.4 转向节的主要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及表面粗糙度可采用通用或专用量具进行检测。 5.5 用户对产品进行抽检时,应按GB2828规定执行,批量及抽样方案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6 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订货协议中提出,并按约定进行检验。 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每件产品应在规定位置打上制造厂标志。 6.2 产品包装前应进行清洗和防锈处理,并附带经检验部门签章的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制造厂名称及商标、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零件号及检验日期。 6.3 产品应进行单件包装及外包装,包装箱内应附装箱单和产品说明书。包装箱应牢固、干燥,内部应有防护措施以防碰撞损伤。 6.4 包装要求:木箱总重量不超过50kg,纸箱不超过25kg,同一箱内仅允许装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6.5 包装箱外应标明: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零件号及包装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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