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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1/T 1536-2022

中文名称:工业锅炉运行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04-19

实施日期:2022-05-19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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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27.060

中标分类号:F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德标、陈墨、雷贤良、荆强征、杨旭、梁丹、宁涛、孙亚勤、丁聪、张梦飞、丁勇、鲁元、李春正。

起草单位: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西安交通大学、西安市质量与标准化研究院。

归口单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提出单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锅炉的基本要求,使用单位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锅炉运行管理,定期检验,应急处理,事故报告和处理等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和生活用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且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 MPa。本文件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对工业锅炉的管理。DB61/T 1536-2022《工业锅炉运行管理规范》是陕西省地方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基本要求、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运行管理、定期检验、应急处理及事故报告和处理等内容。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特种设备目录中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工业生产和生活用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部分标准内容

ICS 27.060
CCS F 01
DB 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T 1536—2022

工业锅炉运行管理规范
Regulation for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industrial boilers

2022-04-19发布
2022-05-19实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西安交通大学、西安市质量与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德标、陈墨、雷贤良、荆强征、杨旭、梁丹、宁涛、孙亚勤、丁聪、张梦飞、丁勇、鲁元、李春正。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单位负责解释。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电话:029-88763551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69号
邮编:710065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锅炉的基本要求,使用单位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锅炉运行管理,定期检验,应急处理,事故报告和处理等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和生活用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且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
本文件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对工业锅炉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10180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39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4747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GB/T 3394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DB 61/T 1226 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
TSG 03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在用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且不用于发电的已注册登记的锅炉。
3.2 使用单位 (user)
指具有锅炉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既可以是锅炉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锅炉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锅炉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3.3 锅炉事故 (the accident of boiler)
锅炉运行中因锅炉受压部件、附件或附属设备损坏,造成人身伤亡,被迫停炉修理或减少供汽、供热量的现象。

4 基本要求
4.1 使用单位是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的责任主体。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是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节能和环保运行全面负责。
4.2 设置管理机构,配备持证的锅炉管理人员、锅炉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作业人员。
4.3 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等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4.4 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工作,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投入。
4.5 在用工业锅炉应符合TSG 11的相关规定,应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4.6 在用工业锅炉的改造、重大修理(注1)和化学清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4.7 使用单位应组织对锅炉改造、修理和化学清洗的竣工验收,在验收后的30日内索取有关安全、节能和环保技术资料,并存入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注:重大修理的含义及范围参见TSG 11。

5 管理机构和人员
5.1 管理机构
5.1.1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设备级别、燃烧方式、用途和数量等情况,设置专门性管理机构,负责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工作。
5.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应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
a) 使用的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锅炉的;
b) 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
c) 使用锅炉的总数量大于或等于10台的(不包括D级锅炉)。

5.2 管理人员
5.2.1 使用单位应明确锅炉安全、节能及环保管理负责人,按相关法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
5.2.2 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锅炉的使用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批准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制度,批准开展锅炉安全、节能及环保监察的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活动。
5.2.3 使用单位应至少指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安全、节能及环保的日常管理,按TSG 08的相关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符合5.1.2的锅炉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5.2.4 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人员的职责:
(注:原文在此处截断,后续内容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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