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1605-2012
中文名称:超市商品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2-09-05
实施日期:2012-09-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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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080.01
中标分类号:A12
标准简介
河北省DB13/T1605-2012超市商品管理规范,涵盖商品采购、配送、门店管理及自有品牌商品管理,适用于连锁经营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和便利店,确保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部分标准内容
DB13/T1605—2012 超市商品管理规范
发布:2012-09-05
实施:2012-09-15
发布单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由张家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起草单位包括张家口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张家口帝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郭斌、刘坤、和宁、李桂英、赵宏玉、万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市商品的采购管理、配送管理、门店管理以及自有品牌商品管理,适用于采用连锁经营方式的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和便利店的商品质量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自有品牌商品:流通企业自行生产加工或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质量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冠以流通企业商号和注册商标的商品。
2.2 重点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纳入国家或地方强制性管理的商品。
2.3 单证: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程序颁发的许可企业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相关证件。
2.4 非定型包装:计量、标志、型式等不定的零售商品的简易包装。
3 商品采购管理
3.1 直营门店的商品应实行统一采购,特许加盟经营门店的部分商品可分散采购。
3.2 连锁经营企业应建立商品采购管理制度。
3.3 对供货商和商品的查验、评价应实行分工监管和分级监管,并建立商品采购评审机构和机制。
3.4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建立动态的商品质量信息监控制度和相应的商品采购淘汰制度。
3.5 特许加盟经营门店的商品以统一采购为主,分散采购的商品应与总部签订商品采购协议,其进货渠道、商品品种应向总部备案,纳入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管理。
3.6 对采购的商品,连锁经营企业应设专门机构或专人加强质量检验。
3.7 商品实物内在质量的检验应以科学、标准的技术测试方法为依据,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有条件的企业应配置商品质量检验设施,建立相应检验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3.8 采购商品时,应查验供货商资质单证、商品质量及送货能力。
3.8.1 查验供货商资质单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必要单证。
3.8.2 查验商品质量包括产品标准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必要单证。
3.8.3 查验供货商送货能力包括运输工具、吨位、通行能力、温控条件等。
3.9 采购熟食、生鲜、半成品、即食品或质量安全要求高的食品,应实地考察供货商生产加工条件及质量管理水平,并定期检查和随访。
3.10 经营企业不得采购“三无”商品。
3.11 经营企业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应保证安全、卫生、优质。
4 商品配送管理
4.1 商品配送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直营门店商品进货以统一配送为主;
b) 特许加盟门店统一采购商品实行统一配送;
c) 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商品可直送;
d) 日配性食品、进货量较大的饮料和乳制品、保质期在七天以下的非定型包装食品、部分温控及易破碎商品,经总部审定可直送。
4.2 配送中心应设常温商品、温控商品仓库及必要储存设备设施。
4.3 配送检验
4.3.1 配送中心应设专门机构或专人检查验收进货商品质量。
4.3.2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商品品名、规格、数量、产地,包装、外观、生产日期、保质期,送货能力及卫生、安全等证明。
4.3.3 成箱包装商品应按一定比例开箱检查验收。
4.3.4 检查验收可委托验货。
4.3.5 发现质量问题的商品不得入库。
4.3.6 限期使用商品入库时应控制保质期并作记录。
4.3.7 检查验收中的不良记录应及时反馈总部采购机构。
4.3.8 在库商品质量应定期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商品应封存处理。
5 门店商品管理
5.1 经营企业应建立门店进货检查验收及现场管理制度。
5.2 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商店应设专门机构,超市和便利店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进货商品质量检查验收。
5.3 进货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商店按4.3.2条1-4款执行,超市和便利店按1-3款执行,发现质量问题或单证不齐,商品不得入店。
5.4 对成箱包装商品应按比例开箱检查验收。
5.5 对限期使用商品,应控制保质期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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