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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465.3-200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T 465.3-2004

中文名称: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 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 of basic operation functions for public order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 -- Part 3: Basic operation functions of tenemen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4-01-07

实施日期:2004-01-0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应用>>35.240.01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中标分类号: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0社会公共安全综合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4-01-07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仇保利、刘欣、唐玉建、张若峰、陈武

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归口单位: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标准简介

GA/T465的本部分规定了地市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人口管理子系统中租赁房屋管理的基本业务功能。本部分适用于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 GA/T 465.3-2004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 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GA/T465.3-2004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GA/T465的本部分规定了地市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人口管理子系统中租赁房屋管理的基本业务功能。 本部分适用于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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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35.24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465.3—2004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Specification of basic operation functions for public order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Part 3 : Basic operation functions of tenement2004-01-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4-01-07实施
GA/T465.3—2004
GA/T46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分为十个部分:第1部分:户籍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2部分:暂住人口管理基本业务功能;一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4部分:工作对象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5部分:居民身份证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6部分:案事件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7部分:公务用枪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8部分:民用枪弹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9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第10部分:派出所管理基本业务功能。本部分为GA/T465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仇保利、刘欣、唐玉建、张若峰、陈武。10
1范围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GA/T 465.3—2004
GA/T465的本部分规定了地市级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人口管理子系统中租赁房屋管理的基本业务功能。
本部分适用于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2基本业务功能
2.1办公业务
面向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流程,为各级业务人员提供事务处理功能。2.1.1租赁房屋信总登记
提供租赁房屋信息和房主信息的录人功能。2.1.2租赁房变更和注销
提供租赁房屋信息和房主信息的变更、注销功能。2.1.3承租人备案
提供承租人信息的录人功能。
2.1.4承租人注销
提供承租人注销信息的录入功能。2.1.5日常检查
提供治安检查信息的录人功能。2.1.6处罚
提供处罚信息的录人功能。Www.bzxZ.net
2.1.7统计
一按部颁报表及各地业务要求生成统计数据并打印出统计报表;一提供自定义统计报表的功能。2.1.8查询
按业务要求查询租赁房屋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以及承租人信息、日常检查信息,并可进行基于信息要素间的关联查询。
2.1.9打印
按业务要求打印业务中所涉及的表格、证件等;一提供自定义打印部分业务报表的功能。2.2自动化业务
2.2.1自动引用
在输入房主信息、承租人信息时,自动引用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信息。2.2.2自动提示、维护
一一向责任区民警提示辖区内房主及承租人的变动情况;一承租人登记、治安检查时通过引用暂住人口信息,自动生成未办暂住登记或未办暂住证人员名单;
GA/T465.3—2004
承租人登记、承租人注销、治安检查时将获取的常住人口的住址信息、暂往人口的暂住地址信息通知户籍管理系统或暂住人口管理系统,维护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相应项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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