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09/T 43-2023
中文名称:
所属省份: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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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件为康养/养老机构流行性感冒疫情处置技术规范,明确了流感疫情期间的管理要求、工作要求、防控措施等内容,适用于康养/养老机构的流感疫情处置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DB1409/T43-2023
康养/养老机构流行性感冒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由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监督实施,由忻州市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ZS/TC03归口)。
本文件由忻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忻州市忻府区天伦松鹤养老中心起草。主要起草人:张楠、栗新、潘献慧、林灵、常利霞、张娟利、史顺舟、王越、谢思敏、胡春霞。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康养/养老机构在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疫情期间的管理要求、工作要求、防控措施等内容,适用于康养/养老机构应对流感疫情的处置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213 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
GB1908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YY/T0969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3 术语和定义
3.1 流感样病例
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缺乏实验室确定诊断为某种疾病的依据。[来源:国卫疾控传防便函(2018)164号]
3.2 流感样病例爆发
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来源:国卫疾控传防便函(2018)164号]
4 管理要求
4.1 机构
4.1.1 康养/养老机构应有流感疫情处置的工作机构,建立流感疫情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等管理制度,明确报告程序,规范信息报告和疫情处置流程,保证疫情信息的及时报告和规范处置。
4.1.2 康养/养老机构应设置医务室、隔离观察室,配备相应的医疗设施、消毒设备、医药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并严格掌握使用期限。
4.2 岗位职责
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康养/养老机构的流感疫情处置工作;
医务人员:为流感疫情报告人,负责流感疫情事件、流感样病例症状监测登记表等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并对流感样病例进行医疗处置,负责环境消毒,协助流感疫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护理员:为流感样症状监视报告人,负责流感样病例症状监测记录表的登记,发现异常报告医务人员处置。
5 工作要求
5.1 监测
5.1.1 在流感高发期应对入住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症状观察。
5.1.2 进行体温监测时,正常情况下可使用非接触式测温设备每日测量1次;发现体温异常时,应使用接触式测温设备每日早晚各测量1次。测温设备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消毒。
5.1.3 观察入住人员和工作人员身体情况,是否有咳嗽、咽痛等症状。
5.1.4 监测结果应填写流感样病例症状监测记录表(见附录A),发现身体不适者应及时报告医务人员。
5.2 报告
5.2.1 医务人员应对身体不适者进行初步临床诊断,做好相应的诊断记录并及时报告机构负责人。
5.2.2 对1周内出现1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的,康养/养老机构应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做到不满报、迟报、谎报。
5.3 处置
5.3.1 隔离观察
5.3.1.1 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卫生间,并处于下风向。配置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护理服务。防护服应符合GB19082的要求,口罩应符合YY/T0969的要求,手套应符合GB10213的要求。
5.3.1.2 对流感样症状较轻的老年人应在康养/养老机构内进行隔离观察,避免参加集体活动和进入公共场所,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小时后或根据医生建议,可解除隔离返回生活区。症状严重的老年人应转医疗机构就诊。
5.3.2 隔离室消毒
5.3.2.1 隔离室应定时开窗通风换气,且每日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不能自然通风的,应加装通风设施,增加室内新风量。
5.3.2.2 隔离室内的物品、家具表面等可能被污染的表面每天应消毒2次,受唾液、痰液等污染的表面应随时消毒。消毒时可使用有效氯为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液、75%酒精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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