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659-2018
中文名称:兔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06-25
实施日期:2018-09-2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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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及检疫处理等内容,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兔的产地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B41
备案号:60218-2018
DB63/T 1659-2018
兔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8-06-25发布
2018-09-2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李建合、刘静、李海梅、吴凯琪、杨永斌、巨寒。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及检疫文书应用。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兔的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检疫对象
兔球虫病、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兔巴氏杆菌病(兔出败)、兔黏液瘤病、土拉杆菌病(野兔热)、兔魏氏梭菌性下痢、疥癣病。
4 检疫合格标准
4.1 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地区,包括饲养场、养殖小区及养殖户。
4.2 已实施计划免疫并处于有效保护期内。
4.3 养殖档案记录符合规定。
4.4 临床抽检健康。
4.5 需要实验室检测的项目,其检测结果合格。
5 检疫程序和内容
5.1 申报检疫
兔在出售或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用于屠宰或继续饲养的兔,应提前3天申报,并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根据当地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确定官方兽医、检疫地点和时间;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3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5.3.1 官方兽医应查验养殖场环境设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养殖档案,确认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疫病。
5.3.2 查验散养户免疫信息,确认免疫情况。
5.4 临床检查
5.4.1 检查方法
5.4.1.1 群体检查:观察兔群精神状态、外貌、呼吸、运动、采食及排泄情况。
5.4.1.2 个体检查:检查精神状态、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腹部、淋巴结及排泄物状态。
5.4.2 检查内容
5.4.2.1 出现食欲减退、精神沉郁、腹泻、腹围增大、神经症状等,怀疑感染兔球虫病。
5.4.2.2 出现高热、全身出血、鼻孔流泡沫血液、抽搐等症状,怀疑感染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
5.4.2.3 出现皮肤结节、水肿、口鼻眼分泌物增多等,怀疑感染兔黏液瘤病。
5.4.2.4 出现高度消瘦、淋巴结肿大、鼻液增多等,怀疑感染土拉杆菌病(野兔热)。
5.4.2.5 出现严重腹泻、恶臭粪便、致死率高等,怀疑感染兔魏氏梭菌性下痢。
5.4.2.6 出现呼吸困难、鼻液、肺炎、脓肿等,怀疑感染兔巴氏杆菌病。
5.4.2.7 出现皮肤潮红、脱毛、瘙痒、结痂等,怀疑感染疥癣病。
5.5 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感染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和兔球虫病的,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有资质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6 检疫处理结果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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