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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666-2018

中文名称: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06-25

实施日期:2018-09-2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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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鸡屠宰检疫的技术要求,包括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结果处理等内容,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鸡屠宰过程中的动物检疫与监督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B41
备案号:60224-2018

DB63/T 1666-2018
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8-06-25发布
2018-09-2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规则编写。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叶成红、杨永斌、王睿娟、吴凯琪、史彦蓉、巨骞。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鸡的屠宰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及检疫文书应用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鸡的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屠体:经过屠宰、放血、脱毛后的鸡体。
3.2 同步检疫:在屠宰过程中,对同一鸡的屠体及病变实行同时、等速、对照的现场检疫。
3.3 屠宰检疫:对屠宰过程中的鸡及其产品进行的检疫检查。
3.4 宰前检疫:在屠宰前对鸡只进行的临床健康检查。
3.5 宰后检疫:对屠宰后的屠体及内脏进行的检疫检查。

4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李氏杆菌病、禽霍乱。

5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包括:
a)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b)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c)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d)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6 检疫申报
6.1 货主应在鸡屠宰前6小时向驻场检疫所进行申报,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官方兽医接到申报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实施宰前检查。

7 宰前检疫
7.1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7.1.1 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1.2 询问运输途中情况。

7.2 临床检查
按照《鸡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查,个体检查比例为20%~30%。

7.3 宰前检疫记录
填写《入场动物待宰查验记录》,检疫证明按规定归档保存。

7.4 结果处理
7.4.1 宰前检查合格的,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屠宰,并签发《动物准宰通知单》。
7.4.2 宰前检查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a)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或新城疫等疫病的,立即报告并采取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按GB 16548执行;
b)发现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的,病鸡按GB 16548处理,同群鸡急宰并严格消毒;
c)其他疫病隔离观察,异常者按GB 16548处理。

7.4.3 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进行全面消毒。

8 宰后检疫
8.1 屠体检查
检查体表色泽、气味、完整性及水肿、痘疮、化脓、溃疡等病变;检查冠、髯、眼脸、肌肉及肛门等部位是否异常。

8.2 抽检
日屠宰量≥1万只时按1%抽检,低于1万只抽检60只,发现异常应扩大抽检比例。检查内容包括皮下出血、肌肉异常、鼻腔及口腔分泌物、气管及内脏病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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