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 139-2015
中文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5-27
实施日期:2015-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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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40.40
中标分类号:Z60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环境更保护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发电锅炉、工业锅炉及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旨在加强锅炉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040.40
DB11/139—2015 代替 DB11/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2015-05-13 发布
2015-07-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中的内容。
本标准与DB11/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取消了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分区域给定了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氮氧化物控制要求;增加了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静、宋光武、潘涛、王军玲、罗志云、梁云平、孙雪松、钟连红、曾景海、魏国强、胡月琪、薛亦峰、燕潇、刘晓、颜旭、吴晓清、张蕊、白画画。
本标准4.1.4条款为推荐性,其余条款为强制性。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引言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监测
6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锅炉、工业锅炉、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气、燃油工业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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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G968 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
DB11/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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