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河北省地方标准  > DB13/T 961-2008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961-2008

中文名称: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

所属省份: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5-19

实施日期:2008-06-0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355.54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120.01

中标分类号:X18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DB13/T961—2008 河北省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标准,涵盖术语定义、厂址选择、总平面布局、建筑设施、环境卫生及屠宰加工技术规范。

部分标准内容

DB13/T961—2008 河北省地方标准 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 发布单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与实施日期:2008-05-19发布,2008-06-03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河北省商务厅、建设厅、卫生厅、畜牧兽医局,以及河北省内相关企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括唐金江、张显斌、周中晓、吕俊瑶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定点屠宰厂建厂的术语和定义、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局、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电气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鸡屠宰与分割车间建造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但鼓励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新版本。无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3 术语与定义 3.1 验收间:鸡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3.2 隔离间:隔离可疑病鸡,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3.3 待宰间:宰前停食、饮水的场所。 3.4 急宰间:屠宰病、伤残鸡的场所。 3.5 挂鸡间:将待宰鸡挂到生产线的车间。 3.6 屠宰加工间:自致昏放血到加工分割肉的场所。 3.7 分割肉加工间:分部位分割肉的场所。 3.8 产品整理间:加工整理心、肝、肺、肠、爪等器官的场所。 3.9 有条件可食肉处理间: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方法,使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3.10 无害化处理间:对病、死鸡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3.11 非清洁区:致昏、放血、烫毛和内脏加工处理的场所。 3.12 半清洁区:从冷水池或脱毛后到检验的场所。 3.13 清洁区:整、复验、胸体加工、内脏加工、暂存及发货的场所。 4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局 4.1 厂址选择 4.1.1 屠宰厂应选择交通方便、货源合理、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并符合动物防疫和城镇规划要求。 4.1.2 使用的水源和电源应符合国家标准。 4.1.3 应远离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工业企业及其他污染源。 4.1.4 厂区应有经过处理后的污水排放渠道或场所。 4.2 总平面布局 4.2.1 厂区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应设有独立的活鸡与废弃物入口,产品与人员出入口应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4.2.2 生产区各车间布局应满足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健康鸡和疑病鸡必须分开,避免原料、半成品和产品回流。 4.2.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及煤场上风向,间距符合环保、食品卫生及建筑防火要求。 4.2.4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与其他建筑物合理联系,非清洁区与清洁区应明显分开。 4.2.5 各生产车间的设置及工艺流程应符合静养、屠宰、分割、加工、冷藏顺序。 4.3 环境卫生 4.3.1 厂区地面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具备良好给排水设施。 4.3.2 建筑周围和道路两侧空地应绿化。 4.3.3 废水、废气、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4.3.4 厂内非清洁区应设有鸡毛、废弃物等集中存放场所,地面与围护便于冲洗消毒,运送车辆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 4.3.5 活鸡入口应设车轮消毒池,出入口消毒池应便于手推车使用,尺寸及排放应符合要求。 4.3.6 室外厕所应采用水冲式,配备防蝇设施。 5 建筑 5.1 一般规定 5.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标准图片预览

DB13/T 961-2008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 DB13/T 961-2008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 DB13/T 961-2008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 DB13/T 961-2008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 DB13/T 961-2008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