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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1/T 1307-2019

中文名称:餐饮业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指南

所属省份: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12-30

实施日期:2020-01-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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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1.040.13

中标分类号:Z22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珍、他维媛、孟昭君、武俊杰、杨林、沈振兴、徐红梅、赵东旭、李娟。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西安交通大学

归口单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部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所辖各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餐饮业单位及新、改、扩建餐饮业单位的污染防治和 环境保护。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 居民家庭烹饪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餐饮业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要求,包括油烟污染控制、餐饮污水处理、噪声与振动控制以及餐厨垃圾处置等内容,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餐饮业单位的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1.040.13 Z22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T 1307—2019 餐饮业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of catering trade 2019-12-30发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1-30实施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5 油烟污染控制工程 6 餐饮污水控制工程 7 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 8 餐厨垃圾控制工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西安交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珍、他维媛、孟昭君、武俊杰、杨林、沈振兴、徐红梅、赵东旭、李娟。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 电话:029-8542952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106号 邮编:71004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单位总体要求、油烟污染控制工程、餐饮污水控制工程、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餐厨垃圾处置工程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所辖各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餐饮业单位及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单位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CJJ 27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T 295 餐饮废水隔油器 HJ/T 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餐饮业 catering trade 从事餐饮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 3.2 餐饮业单位 catering unit 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业单位。 3.3 餐饮中心 catering centre 集中设置餐饮业单位的区域。 3.4 环境敏感目标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target 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包括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功能场所。 3.5 油烟 cooking fume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6 油烟净化设备 cooking fume control equipment 对烹饪和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7 井道 air shaft 用于输送空气、油烟气等管道的竖向通道。 4 总体要求 4.1 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4.1.1 餐饮业单位选址应符合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4.1.2 新建住宅楼及未设专用井道的商住楼内不宜设置餐饮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单位。 4.1.3 新建餐饮业单位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应符合HJ 554要求。 4.1.4 餐饮业单位宜集中设置在商业服务区。 4.1.5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餐饮业单位。 4.1.6 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不得设置餐饮业单位。 4.1.7 平面布置应满足功能、工艺、卫生及环保要求,减少污染影响。 4.1.8 人流与物流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商住楼应独立设置出入口。 4.2 基本要求 4.2.1 新、改、扩建餐饮业单位厨房建筑及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 4.2.2 餐饮燃料宜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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