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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3267-198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J 3267-1989

中文名称:电真空器件用镀镍铁带

标准类别:电子行业标准(SJ)

英文名称:Ribbons of Nickel-coated Iron for use in vacuum tube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89-03-20

实施日期:1989-03-2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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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SJ 323-1972

出版信息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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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部标准SJ3267-89
电真空器件用镀镍铁带
1989-03-20发布
1989-03-2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部标准电真空器件用镀镍铁带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电真空器件的镀镍铁带。牌号、
级别及用途应符合表1的规定。
Ni-Fe-Ni
单面镍层厚度,mm
注:订货时合同中应注明级别,否则接Ⅱ级供货。2技术要求
2.1化学成分
SJ3267-89
制造电子管内部零件
制造电子管内部或外部零件
2.1.1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YB200—75《电工用纯铁》中牌号DT3的规定。2.1.2镍的化学成分应符合YB144—71《镍及镍合金化学成分》中牌号NY,或NY的规定。
2.2带材应无低熔点金属蒸发物。2.3表面质景
带材表面应清洁光滑,无裂纹、气泡、起皮、分层及严重划伤,允许有局部轻微的辊印和可清洗掉的斑痕。
2.4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原度mm
0.10~0.15
0.16~0.39
0.40~0.60
0.61~0.75
0.76~0.99
厚度偏差mm
宽度mm
60~100
63~100
60~100
60~100
60~100
60~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89-03-20批准宽度偏差mm
1989-03-25实施
2.5平直度要求wwW.bzxz.Net
SJ3267-89
2.5.1、带的侧弯度每米应不大于2mm。2.5.2平整度每米应不大于5mm。2.6铁层与镍层间结合应牢固,不起泡、分层。2.7不切边的料允许边缘3mm内有轻微裂纹和毛刺。2.8镍层厚度应符合表3规定。
单面镍层
8试验方法
3.1根据2.1.1条的要求,铁的化学成分按GB223,1~223.7—81,GB223.8~
223.24一82《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进行。3.2根据2.1.2条要求,镍的化学成分应按SJ154287《镍及镍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3根据2.2条要求,进行如下低熔点金属蒸发物试验:将25×40mm试样卷成筒状,用汽油洗净擦于,置于850~900℃的氢气炉中,保温10min,冷却后取出,再放人玻壳内排气封离,真空度为6.666×10-\Pa(5×10\mmHg),用高频加热到900℃烘烤5min,检查玻壳内壁上有无金属蒸发物。3.4根据2.3条要求,表面质量用肉眼检查。3.5根据2.4条要求,厚度尺寸用一级千分尺检测,宽度用钢板尺检测,长度用卷尺检测。
3.6平直度试验
根据2.5.1条要求,任取1m长的带料,直立在平台上,测其边缘到平台间距3.6.1
根据2.5.2条要求,任取1m长的带料,平放在平台上,测其边缘到平台间的距3.7铁层与镍层间结合牢固性的试验根据2.6条要求,任取60~100×200~250mm试样放人氢气炉中加热到850~900℃,保温15min,冷却后取出检测。
3.8根据2.7条要求,用肉眼和钢板尺检测边缘裂纹,毛刺。3.9根据2.8条要求,按GB11250.2-89《复合金属覆层厚度测定方法-X荧光法》规定进行。有异议时,用金相法作仲裁方法。4检验规则
4.1带材由供方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之规定进行检验,并填写质量证明书。2-
SJ3267-89
4.2需方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时,经双方鉴定仍不合格,则为不合格。4.3每个提交批中允许由不同的生产批组成,需方按提交批进行验收。4.4根据3.1、3.2条的要求,从每提交批中任取1个试样,进行化学成分的测定。4.5根据3.3条要求,从每提交批中任取5个试样进行低熔点金属蒸发物的检验。4.6根据3.4、3.5、3.8条要求,对表面质量、尺寸100%地进行检验。4.7根抑3.6、3.7、3.9条要求,从每提交批中任取3个试样对平直度进行检验。4.8各项试验中如有一个试验不合格时,则从该批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还有个试验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为不合格品。5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带卷的包装应足以防止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沾污,外包装应牢固不破。
5.2带卷重量应不超过15kg,每箱重量应不超过30kg,箱上注明“防潮”、“轻放”字样。
5.3包装箱上应注明
a.材料名称,
b.规格与重量,
c.生产批号,
d.检验日期,
e.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印章,
f.制造厂名称。
5.4产品在运输中勿碰撞、勿抛。5.5产品存放在通风、燥、无酸碱气氛的环境中,贮放期应不超过半年。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营七四五厂起草。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一九七三年十月十三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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