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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025-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J 20025-1992

中文名称: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气敏件总规范

标准类别:电子行业标准(SJ)

英文名称:Generic specification for gas snesors of metal-oxide semiconductor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2-02-01

实施日期:1992-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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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页数:22页

标准价格:19.0 元

出版日期:1992-04-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陈勤

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国营四三二二厂

归口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提出单位: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科技质量局

发布部门: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气敏件(以下简称气敏件或产品)的质量保证、检验规则、包装、储运的一般要求具体要求和特性在相应的军用详细规范(以下简称详细规范)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军事装备用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气敏件,其它气敏件和民用气敏件亦可参照采用。 SJ 20025-1992 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气敏件总规范 SJ20025-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气敏件(以下简称气敏件或产品)的质量保证、检验规则、包装、储运的一般要求具体要求和特性在相应的军用详细规范(以下简称详细规范)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军事装备用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气敏件,其它气敏件和民用气敏件亦可参照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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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911
金属氧化物
SJ20025—92
半导体气敏元件总规范
Generic specificationforgas
snesors of metal-oxide semiconductor1992-02-01发布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1992-05-01实施
1范围
主题内容
适用范围
1.3分类
1.4产品的质量标志
引用文件
总要求
优先顺序
3.3鉴定
产品质量保证要求
设计、结构和材料.
工艺要求
气敏元件的性能待性
气敏元件的环境要求
外观质量…·
质量保证规定
检验职资
积压超过6个月的批应履行的程序检验分类
检验条件和方法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包装检验·
4.9鉴定合格的保持
5交货准备
5.1包装要求..
5.2贮存要求
5.3运输要求…
6说明事项
预定用途
(12)
(12)
(12)
6.2订货文件内容
详细规范
鉴定批准…
附录A产品保证程序和特定生产线、质量试验室的认证要求(补充件)附录B
产品品种鉴定程序(补充件)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气敏元件总规范Generiespecificatiomforgas
snesors of metal-oxide semiconductor1.1主题内容
SJ20025—92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气敏元件(以下简称气敏元件或产品)的质量保证、检验规则、包装、储运的一般要求。具体要求和特性在相应的军用详细规范(以下简称详细规范)中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军事装备用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气敏元件,其它气敏元件和民用气敏元件亦可参照采用。
1.3分类
气敏元件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A烧结型
B薄膜型
C厚膜型
D混合型
1.4产品的质量标志
凡经鉴定机构批准并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要求的产品,用字母G作为质量标志。引用文件
GB191---73
GB2828—87
GB2829--87
GB4475—84
GB7408-87
CJB360--87
SJ1155--82
SI20026—92
SJ200799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敏感元器件名词术语wwW.bzxz.Net
星期编号
电子及电气元器件试验方法
敏感元器件型号命名方法
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气敏元件测试方法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气敏元件试验方法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1992-02-01发布1992-05-01实施
3要求
3.1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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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有关详细规范,当本规范中采用“规定”或“按规定”一词而未引证出处时,即指引证详细规范。按本规范和详细规范生产产品时,必须先取得鉴定机构颁发的产品合格证书。只有经过检验并符合相应的详细规范和本规范所规定的全部要求的产品,才能标上G标志。3.2优先顺序
若本规范要求与详细规范或其它有关文件之间发生矛盾时,文件的权力应按下列优先顺序排列:
详细规范,
本规范:
第2章中有关文件。
3.3鉴定
制造厂按本规范提供的产品品种应是经过鉴定机构批准并颁发产品合格证书的产品品种。
产品品种的鉴定批准程序如下:a.鉴定机构按附录A的要求对制造厂为该产品品种建立的产品质量保证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鉴定机构按附录A的要求对制造厂的特定生产线和质量试验室进行审查认证;b.
鉴定机构对制造厂经鉴定批准的产品品种颁发合格证书。c.
3.4产品质量保证要求
按本规范提供的产品应遵守本规范第4章的质量保证规定并按第5章规定交货。只有在符合这些要求的产品上才能使用质量标志G。3.4.1要求摘要
表1对产品质量保证要求作了概括。表1产品质量保证要求
产品质量保证程序和调查
制造厂生产线和质量试验室认证b.
鉴定检验和试验
检验批
跟踪能力
质量-一致性检验
A组(每批)
h。B组(每批)
C组(周期)
3.4.2产品质量保证程序
对应条文
3.4.2和附录A
3.4.2.2和附录A
4.6和表3
4.7.1和表4
4.7.2和表5
4.7.3和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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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制造厂特定生产线认证和产品品种鉴定的先决条件,制造厂应建立并履行附录A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程序。制造厂还应按附录A的规定(见A2.1.2条)把程序方案提交批准,并为鉴定机构对制造厂的特定生产线进行调查作好准备。3.4.2.1程序文件的更改
制造厂的产品保证程序被批准之后,未经鉴定机构同意,制造厂不得对产品的设计、工艺、材料或监控进行任何更改。
3.4.2.2特定生产线和质量试验室认证要求鉴定机构按3.4.2条要求和附录A第A3.1条、第A3.2条规定对制造厂的特定生产线和质量试验室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检查合格,将对该厂颁发特定生产线认证证书和质量试验室认证证书(注明允许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的产品种类)。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制造厂应在证书有效期限的第一年之内完成产品品种鉴定。鉴定机构对制造厂的产品质量保证程序和程序方案、特定生产线和质量试验室进行定期(周期为三年)检查和抽查,以保证它们的履行和一致性。对定期检查合格的制造厂的特定生产线和质量试验室发出延长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的通知书。如果三年之后不对制造厂的特定生产线和质量试验室进行定期检查,通常不再延长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鉴定机构应向制造厂发出不再延长认证证书有效期的通知。3.4.2.2.1:质量试验室的认证要求有关试验机构或省、市试验机构达到了本规范的检验要求和附录A第A3.2条的规定,可向鉴定机构申请质量试验室认证和取得认证证书(见3.4.2.2条)。如果制造厂只认证特定生产线而不具备认证质量试验室,该厂产品品种的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可委托已取得认证的有关试验机构,或其它厂质量试验室进行。3.4.2.2.2认证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鉴定机构可注销特定生产线和质量试验室的认证证书:a在签发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在特定生产线上未能生产出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产品;b.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c.定期检查或抽查时,特定生产线和质量试验室达不到附录A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仍然达不到要求;
d.不允许鉴定机构的代表检查工序和查阅附录A第A3章要求的证明文件。3.4.2.2.3认证证书的恢复
制造厂或试验机构重新达到和履行了本规范规定的全部要求,或者达到了鉴定机构为了矫正缺陷和保证符合鉴定而提出的要求时,则可以恢复认证证书。3.4.3产品品种鉴定
制造厂取得特定生产线认证证书,只说明具备生产G标志产品条件。制造厂还需要对准备提供的产品品种进行品种鉴定。如果品种鉴定合格,经鉴定机构批准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后,制造厂才能在产品上打上G标志。产品品种鉴定程序按附录B的规定,鉴定检验按第4.5条要求进行。
3.4.4已鉴定产品的更改
产品鉴定批准之后,如果制造厂对产品或产品保证程序准备作可能影响性能、质量、外观、可靠性或互换性的更改之前,应通知鉴定机构。对于所有受影响的程序文件必须按照附录A的A2.1.2条和A2.1.1.5条的更改控制程序的规定来更改产品的设计、材料和工艺。这个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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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应包括对更改过程的完整说明,同时还应提出试验方案,用来证明这种更改将不会对产品的性能、质量、可靠性或互换性产生有害影响,还得证明更改过的产品将继续满足规范要求。鉴定机构对制造厂提出更改说明和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对试验提出意见。制造厂应按批准的试验方案进行试验,并应把完整的试验结果提交鉴定机构审查。如果制造厂得到了鉴定机构的批准,则可以按更改的文件来生产产品和提交质量一致性检验。未得到鉴定机构的同意则不能再按原设计生产的产品提交质量一致性检验。库存的或正在试验过程中的(指定识别代码的检验批)按原批准设计制造的产品成品仍将保持有效,除非要求制造厂用改变设计来改正或消除某个已验证了的设计缺陷。遵循上述要求的典型更改则是基本设计的更改。例如:a.
敏感材料;
掺杂材料或掺杂过程;
载体的结构:
掩模设计或重新设计;
钝化材料或过程:
管芯与管座的连接材料、方法或位置加热器材料和尺寸:
电极引线的材料和尺寸;
外壳(包括网罩、基座、引出端、端点等)结构和材料或内腔几何形状;封装技术。
3.5设计、结构和材料
3.5.1设计
制造厂进行产品设计时,应考虑以下要求:本规范和详细规范:
现场使用要求;
近几年来本厂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使用方反馈资料;c.
样品的试验和失效分析资料及使用方的反馈资料。3.5.2结构
产品的结构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管芯和基座连接时应使用合金焊接或点超声焊接,禁止使用银浆粘接。对易燃易爆气敏元件应采用防爆金属网罩。3.5.3材料
产品的材料应符合详细规范和相应规范的规定。3.5.3.1防霉材料
产品的外部零件应是天然地不滋生霉菌的材料。3.5.3.2外部金属
产品的外部金属表面应是抗腐蚀的,或经过电镀或涂漆处理后能防腐蚀。3.5.3.3材料限制
外壳或封装的表面应光洁,不应有任何凹陷和毛刺。外部零件、镀层或涂层应无气泡、裂纹、软化、变形或不应存在对元件的贮存、工作或环境适应能力起有害作用的缺陷。外壳外部不应因采用有机材料或聚合物材料使尺寸增大。未得到鉴定机构的同意,外壳内部不得采用干燥剂,也不允许有聚合物材料填充。3.6工艺要求
制造厂应按照产品最佳设计和完善的工程实践,并按本规范的要求制造产品。4
3.6.1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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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应进行工艺设计和工艺实验,选择合理的工艺途径,制订工艺规范和工艺质量检测标准,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3.7气敏元件的性能特性
气敏元件性能的测试应按SJ20026的规定进行,其测试条件和极限值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对于SJ20026中没有规定的参数测试应在详细规范的附录中给出测试方法。3.8气敏元件的环境要求
气敏元件的环境要求应按SJ20079的规定进行,其细则和检验要求应满足详细规范的要求。
3.9标志
3.9.1产品上的标志
交货时每个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引出端识别(见3.9.4条);
产品型号(见3.9.5条);
产品质量标志G(见3.9.6条);制造厂厂名、代号或商标(见3.9.7条);检验批识别代码(见3.9.8条);f.产品序号(见3.9.9条)。
当面积不允许时,详细规范应按上述优先顺序给出最低要求。3.9.2持殊标志
制造厂如果采用任何特殊标志,绝不能妨碍或遮掩3.9.1条中要求的标志。产品说明书上应有特殊标志的说明。3.9.3整体包装(或包装盒)上应有以下标志:a.
除引出端识别标志外的3.9.1条所列的全部标志;详细规范号:
检验和重新检验(如果进行重新检验时)日期;检验员章;
其它。
3.9.4引出端识别
在详细规范中应规定引出端的识别。3.9.5产品型号
各产品都应按SJ1155标志其型号。3.9.6产品质量标志G
符合本规范和相应的详细规范要求的各种型号气敏元件上应有产品质量G标志,如果合同或协议允许或要求对本规范或相应的详细规范进行修改(引线长度、材料或元件引线的涂覆除外),则按这样的合同或协议交货的任何元件不得采用G标志,G标志是经鉴定机构批准并颁发了产品合格证书的元件的标志。可验证的数据将在制造厂保留不少于十年,当需要时,这些试验数据将有助于鉴定机构的代表进行现场检查。当批检验不合格时,制造厂应在30天之内从试验样品上和样品所代表的全部元件上去掉或涂掉G标志。3.9.7制造厂厂名、代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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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格的气敏元件上应有制造厂的厂名、代号或商标,以便根据标志容易识别制造厂。3.9.8检验批识别代码
检验批识别代码应符合GB7408的规定,采用周的编号之前加上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来表示,(例如:8305一1983年的第5周)。当在同一个周内有一批以上的产品提交质量一致性检验时应在上述批的识别代码后加上一个大写英文字母作为鉴别批的后缀字母。3.9.9编序号
当有要求时,检验批中气敏元件上应有连续序号的标志和记录文件。3.9.10标志的选择权
除编序号外,制造厂有权决定对整个检验批或检验的样品打标志。如果制造厂选择仅对样品打标志,则应遵循以下程序:应在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或鉴定检验之前给样品打上标志:a.
b.完成检验时,应检查样品的标志是否符合3.9.1条的要求;然后对质量一致性检验样品所代表的检验批打上标志并完成规定的任何外观和机械c.
检查;
适用于检验批的标志材料和工艺与检验样品所采用的标志材料和工艺,应按相同的规范。
3.10外观质量
气敏元件应采用使质量一致的方法进行加工,其基座、网罩应表面光滑、无裂纹。防爆金属网应采用双层80目以上不锈钢构成,并应整齐,无损伤、脱落,引线坚固无松动现象。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职责
除非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制造厂应负贵执行本规范中所规定的全部检验要求。除非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只要上级鉴定机构认可,制造厂可使用适合于完成本规范规定检验要求的自已的设备或任何其它设备。当使用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本规范所述的任何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4.2积压超过6个月的批应履行的程序通过了质量一致性检验并且在制造厂处存放时间超过6个月的产品,在交货之前应由制造厂按规定的全部检验要求进行重新检验(交货的产品应有一个质量一致性检验日期或相隔不超过6个月的重新检验日期)。在重新检验过程中批失效的情况下,应对该批的全部失效参数和特性进行100%检验。在这些检验的任何一项试验中失效的全部气敏元件应从批中剔除和拒收,并在30天之内去掉或涂掉产品质量标志和军用标志J,剩余的气敏元件应保留原来的批识别代码。重新检验日期标志应按3.9.3条的规定。4.3检验分类
检验应按下列分类:
a.鉴定检验;
b.筛选;
质量一致性检验;
d.包装检验。
4.3.1生产批
一个生产批应由在同一生产线上采用相同的设计、工艺、材料、设备制造的气敏元件组成。—6
4.3.2检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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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在某一段时内提交进行鉴定或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全部气敏元件,以确定是否符合详细规范和本规范要求。
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生产批组成,或由几个在本质上相同的条件(材料、工艺、设备等)下制造的生产批组成,在由若干个生产批组成的检验批中,最先提交与最后提交的生产批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4.3.3跟踪能力
按本规范交货的全部气敏元件应能予以鉴别(见3.9.1条),应通过检验批识别代码、产品检验和检验批的记录跟踪这些气敏元件。4.3.4重新提交批
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的批分开,并且应能明显地鉴别为重新提交的批。当提交鉴定或质量一致性检验的任何批达不到鉴定检验各分组或A、B或C组检验的任何要求时,可采用加严检验规定,把失效的那个组重新提交一次。如果进行的失效分析确定了先前提交的气敏元件的失效机理,并确定了失效是由于下述原因引起的,则允许采用加严检查规定重新提交。a.对整批就能有效筛选掉的缺陷进行重新筛选;b.不是产品的基本设计错误或基本工艺程序引起的随机型缺陷。对失效产品进行的分析表明,失效机理是某种不良的基本工艺程序,某种基本设计的错误或不能筛选掉的缺陷,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的批都不得重新提交。4.4检验条件和方法
4.4.1检验条件
检验条件应符合SJ20026和SJ20079的规定。具体条件和实施细则应符合相应的详细规范的要求。
4.4.2替换的试验方法
如果制造厂能够证明,用其它试验方法或电路代替SJ20026和SJ20079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或路而未放松对本规范的要求,并用文件证明了对试验设备的监督和校准,且提供试验设备或电路简图供审查。经使用方和上级鉴定机构同意,则可以使用替换的试验或电路。4.4.3试验设备故障或操作人员失误时的程序如果确认气敏元件失效是试验设备故障或操作人员失误而引起的,应将这种失效记入试验记录中。试验记录应连同证明为什么确认不能判为是产品性能劣化或结构不良引起的试验失效的一份完整的说明,一起提交给监督部门的代表。如果监督代表裁决不能判为失效,将同意这些产品的报废。则可以从同一检验批中抽取相同数量的替代产品来补充样品。替代产品应承受报废产品在失效前已承受过的全部试验以及报废产品在失效前未承受过的规定的试验。
4.4.4预防措施
在检验时应采用满足要求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潮气在气敏元件上凝聚,但在试验期间潮气是试验的要素除外。当气敏元件需要熔接时也应采用预防措施以防由于热而造成的损伤。4.5鉴定检验
4.5.1批的大小
鉴定检验批的大小应由制造厂从生产线上提取,应是在生产线中使用正常设备和工艺生产的。该检验批的大小至少应是鉴定检验所需要样品数量的两倍。7
4.5.2样品和样品的鉴别
SJ20025—92
提交鉴定检验的气敏元件样品数为70只,鉴定机构的监督代表可以对需要进行鉴定试验的每个元件打上标记,或者委托其他人打上标记,以便把这些元件与那些不准备进行鉴定检验的元件分开(见3.9.10条)。
4.5.3鉴定检验
制造厂在交货的元件上使用G标志之前应按第3.4.3条的要求进行元件品种鉴定。鉴定检验应在鉴定机构认证的质量试验室中按本规范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样品应按表2中规定的项目及顺序进行鉴定检验。除1A组那些样品外的全部样品都应进行第1组检验,然后从第1组取70只样品按表2的规定分成8个组进行各自的检验。表2鉴定检验
检验项目
外规和机械检查
清洁空气中电阻
检测浓度范围
检测气体中电阻
灵敏度
分辨率
特征浓度比
响应时间
恢复时间
焊接性
短期负荷
低温贮存
高温贮存
加热功率
引出端强度
环境温度系数
环境湿度系数
温度循环
长期负荷
加速度
耐腐蚀
方法代号
按规定
样本大小
不合格数
总允许
不合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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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同一个气敏元件在同一个试验组中的单项或多项试验不合格只作为个不合格品处理;②只有当标志不正确,不完全或不清楚时才认为是不合格:③第1A组样品不进行第1组试验。4.5.4最后测试
应在鉴定检验开始之前和完成这些试验之后,测试和记录电特性。4.5.5提交数据
应详细记录全部试验的数据以便验证所采用的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4.5.6批的放行
如果满足了表2的要求,在获得了鉴定批准之后,鉴定检验样本所代表的批则可按合同发货。
4.6筛选
全部气敏元件,应100%按表3列出的顺序和允许的不合格品率(PDA),承受并通过全部筛选试验。达不到任一项试验标准的元件应在发现失效时从批中剔除,或者在发现失效的试验一结束时,立即从批中剔除。这些剔除的元件不能作为产品发货。表3筛选
内部目检
温度循环
最后测试
外观和机械检查
方法代号
4.6.1允许的不合格品率(PDA)
按规定
在详细规范中应规定作为表3中100%电老化的中间测试和最后测试的电参数,并比较这些电参数来确定老化期间变化量(△)是否表示出批稳定性问题。当规定这些电参数时,应当规定出批中达不到这些参数的元件数量。批中达不到这些参数或有关()极限值的元件数量不得超过10%,如果PDA不超过20%,可按4.6.3条规定重新提交老化;如果PDA超过20%,则不能将该批作为产品接收。4.6.2筛选中致命失效的规定
在电老化前(不包括内部日检)的筛选试验中,批中因内部短路、断路或瞬时短、断路引起的气敏元件失效,应记入试验记录中。累计致命失效气敏元件的数量超过5%时,则认为该批筛选不合格,不得将该批提交质量一致性检验。4.6.3重新提交老化的批
若无其它规定,只有当电老化的不合格品率不超过规定PDA的两倍时,批才可以重新提交老化,而且只能重新提交老化一次。重新提交的批中应该只含有原来批中的气敏元件。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提交的批分开,并采用PDA为3%的加严检查去检验重新提交老化批的所有的规定的持性。如果重新提交批的不合格品率超过加严检查的PDA时,则不能验收整个重新提交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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