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行业标准(SJ) > SJ 20037-1992 射频固定和可变电感器总规范
SJ 20037-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J 20037-1992

中文名称:射频固定和可变电感器总规范

标准类别:电子行业标准(SJ)

英文名称:Coils fixed and variable,radio frequercy,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2-02-01

实施日期:1992-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KB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页数:28页

标准价格:20.0 元

出版日期:1992-04-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发布部门: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射频固定和可变电感器的总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在射频电路中作为独立电感件使用的固定和可变电感器。 SJ 20037-1992 射频固定和可变电感器总规范 SJ20037-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规范规定了射频固定和可变电感器的总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在射频电路中作为独立电感件使用的固定和可变电感器。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950
SJ20037—92
射频固定和可变电感器总规范
Coils,fixed and variable,radiofrequency,generalspecificationfor
1992-02-01发布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1992-05-01实施
1范围
1.1主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射频固定和可变电感器总规范
Coils,fixed and variable,radiofrequency,general specificationfor
本规范规定了射频固定和可变电感器的总要求。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射频电路中作为独立电感元件使用的固定和可变电感器。1.3分类
1.3.1型号
SJ20037-92
电感器的型号用三个字母表示,“LG”代表固定电感器,“LT”代表可变电感器,其后加一引线形式区分字母或代号,例如“A”代表轴向引线,“B”代表径向引线。1.3.2级别
电感器分为下列三级:
1级耐浸渍和耐潮湿的电感器;
2级耐潮湿的电感器;
3级用于密封组件的电感器。
1.3.3类别
电感器按其最高工作温度(温升加最高环境温度)分为下列四类:0类85℃
105℃
125℃
>125℃
2引用文件
GB191--85
GB192--81
GB193—81
GB194~63
GB195—63
GB196--8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普通螺纹基本牙型
普通螺纹直径与螺距系列(直径1~600mm)普通螺纹直径0.25~0.9毫米基本尺寸普通螺纹
直径0.25~0.9毫米公差
普通螺纹
基本尺寸(直径1~600mm)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1992-02-01发布1992-05-01实施
GB197—81
GB 6109.2—85
GB 6109.3—85
GB6109.4—88
GB6109.6-88
GJB150.10—86
GJB179-—86
GJB360.1—87
GJB360.4—87
GJB360.5—87
GJB360.6—87
GJB360.7-—87
GJB360.8—87
GJB360.11—87
GJB360.13—87
GJB360.15—87Www.bzxZ.net
GJB360.18—87
GJB360.20-87
GJB360.21—87
GJB360.23-87
GJB360.25—87
GJB360.27--87
GJB360.28--87
GJB360.2987
3要求
3.1详细规范
SJ20037-92
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直径1~35mm)聚酯漆包圆线(铜、铝)
缩醛漆包圆铜线
聚胺酯漆包圆铜线
聚酰亚胺酯漆包圆铜线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霉菌试验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浸溃试验
低气压试验
耐湿试验
温度冲击试验
高温寿命试验
易燃性(外部火焰)试验
低频振动试验
高频振动试验
可焊性试验
耐焊接热试验
引出端强度试验
冲击(规定脉冲)试验
耐溶剂性试验
介质耐压测试
绝缘电阻测试
直流电阻测试
具体产品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的规定,若本规范的要求与详细规范相抵触,则应以详细规范为准。
3.2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电感器必须是经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产品。3.3首件
当合同或订货单有规定时,应进行首件检验。3.4材料
电感器使用的材料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若对某种材料未做规定,则应采用能使电感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材料。对任何材料的接收或批准不应认为是对产品接收的保证。3.4.1材料的代用
若制造厂希望用某种材料代替规定的材料或构件,则应向使用方提出报告,同时提出代用的依据。必要时,使用方可通过试验来证实其代用的可行性,经使用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代用。3.4.2易燃材料
SJ20037—92
制造电感器所用的材料应是不易燃和防爆的。3.4.3腐蚀性材料
制造过程中所用的腐蚀性材料,必须加以清除或中和,以保证不因使用这些材料而产生腐蚀。只要可能,应尽量采用耐腐蚀的材料。3.4.4螺纹零件
螺纹零件所用的材料应是耐腐蚀的,否则应采取措施以防腐蚀。3.4.5螺钉、螺母和垫圈
所有固定和端接用的螺钉、螺母和垫圈应是耐腐蚀的,否则应采取措施以防腐蚀。3.4.6导线
3.4.6.1电磁线
电磁线应符合GB6109.2~6109.4、GB6109.6的规定。若绕组设计必须使用的电磁线未包括在上述标准中时·筛经使用方同意。3.4.7焊料和焊剂
焊料应符合GJB360.18附录A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JB360.18附录B的规定。3.5设计和结构
电感器应符合规定的设计、结构和外形尺寸(见3.1或6.2)。3.5.1螺纹零件
除非另有规定(见3.1和6.2)所有螺纹零件均应符合GB192197的规定。3.5.1.1螺纹零件的啮合
除非另有规定(见3.1和6.2),所有螺纹零件至少应啮合三整扣。3.5.2引出端
引出端应符合规定的形状和尺寸(见3.1和6.2)。3.5.2.1绕组末端
绕组末端的连接不应只靠焊接获得机械强度。3.5.3重量
电感器的重量不应超过规定(见3.1和6.2)。3.6温度冲击
电感器按4.7.2的规定试验后,所有绕组应是电气连续的,不应有介质击穿和保护涂层损坏,且绝缘电阻应符合3.9的规定。3.7介质耐压
电感器按4.7.3的规定试验时,不应有跳火、飞弧、击穿和其它损伤,且漏电流不应超过100μA。
3.8低气压(适用时)
电感器按4.7.4的规定试验时,不应有跳火、飞弧、击穿和其它损伤,且漏电流不应超过100μA。
3.9绝缘电阻
电感器按4.7.5的规定试验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0MQ。3.10绕组电气连续性(适用时)电感器按4.7.6的规定试验时,所有绕组应保持电气连续。3.11工作转矩(仅适用于可变电感器)3—
SJ20037—92
电感器按4.7.7的规定试验时,所需转矩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3.12电性能
电性能应符合规定(见3.1和4.7.8)。3.12.1电感量
电感器按4.7.8.的规定试验时,电感量应符合规定(见3.1和6.2)。3.12.2Q值
电感器按4.7.8.2的规定试验时,Q值应符合规定(见3.1和6.2),3.12.3自谐频率
电感器按4.7.8.3的规定试验时,自谐频率不应低于规定的最低值(见3.1和6.2)。3.12.4耦合百分比(规定时)
电感器按4.7.8.4或4.7.8.4.1的规定试验时,耦合百分比应符合规定(见3.1和6.2)。3.12.5增量电流电感变化(规定时)电感器按4.7.8.5的规定试验时,电感量变化应不大于零直流电流时测得电感量的5%(见3.1和6.2)。
3.12.6有效并联电阻(规定时)电感器按4.7.8.6的规定试验时,有效并联电阻应符合规定(见3.1)。3.12.7.直流电阻
电感器按4.7.8.7的规定试验时,直流电阻应符合规定(见3.1和6.2)。3.13温升(适用于圆柱形绝缘电感器,规定时)电感器按4.7.9或4.7.9.1的规定试验时,任何绕组高于规定最高环境温度的温升不应超过规定值(见3.1和6.2),且不应有物理损伤。3.14过载
电感器按4.7.10的规定试验时,不应有开裂、引出端松动或其它机械损伤。3.15耐焊接热
电感器按4.7.11的规定试验时,不应有机械损伤和引出端松动。3.16:引出端强度
电感器按4.7.12的规定试验时,不应有绕组电气不连续、引出端松动、断开、或其它机械损伤。
3.17寿命
电感器按4.7.13的规定试验时,不应有机械损伤。对于酚醛塑料芯或铁芯电感器,电性能初始测量值与250+h后测量值之间的变化不应超过规定的初始极限,从250+h到2000h时电性能测量值变化不应超过规定的性能下降极限(见3.1)。对于铁氧体芯电感器,电性能初始测量值与2000h时测量值之间的变化不应超过规定的性能下降极限(见3.1和6.4)。3.18低温贮存
电感器按4.7.14的规定试验时,保护涂层不应损伤,绕组和引出端不应松动,也不应有其它机械损坏。
3.19振动
电感器按4.7.15.1或4.7.15.2的规定试验时,绕组不应有电气不连续(见3.10),且不应有物理或机械损伤。
3.20冲击(规定脉冲)
SJ20037—92
电感器按4.7.16的规定试验时,绕组不应有电气不连续(见3.10),且不应有物理或机械损伤。
3.21浸溃(仅适用于1级电感器)电感器按4.717的规定试验时,绕组不应有电气不连续、腐蚀的痕迹或其它可见损伤,不应有介质击穿,且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0MQ。3.22耐湿(仅适用于1级和2级电感器)电感器按4.7.18的规定试验时,介质耐压应符合3.7的规定,1级电感器的绝缘电阻应符合3.9的规定,2级电感器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M0,电性能应符合3.12的规定,且无影响机械和电气操作的腐蚀痕迹。3.23篝菌
所有外部材料应是无菌生长营养基的或经处理能防止链菌生长的材料。制造厂应提供外部材料的抗菌证明书或按4.7.19的规定试验时,材料表面无链菌生长的现象。3.24可焊性
电感器按4.7.20的规定试验时,应符合GJB360.18对引出端可焊性合格判据的规定,焊接前电气连接点应予机械固定,焊接后应保持电气连续。3.25耐溶剂性
电感器按4.7.21的规定试验时,不应有机械损伤,且标志应保持清晰。3.26易燃性
电感器按4.7.22的规定试验时,不应有导致剧烈爆炸性着火的猛烈燃烧现象,且涂覆料应能自行熄灭。如果外加火焰将电感器烧毁,则不应认为不合格。只有发生爆炸或燃烧材料滴落产生爆炸性火焰,或外加火焰撤离后,可见火焰持续燃烧时间超过允许的3min以上才认为不合格。
3.27标志
除非另有规定,电感器上应打印制造厂商标、级别、类别、电感量、电感量偏差,其标志内容及表示方法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3.28加工质量
电感器应采用能保证质量一致的制造工艺进行加工,且不应影响其寿命、使用性能和外观。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货单另有规定外,承制厂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内容。必要时,订货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中的任一项目进行检验。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见4.4);
b.首件检验(规定时)(见4.5);c质量一致性检验(见4.6)。
4.3检验条件
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所有检验均应在GJB360.1的通用要求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5
4.3.1试验电压
SJ20037-92
试验电压的谐波失真不应超过5%。4.3.2试验频率
当试验频率未规定偏差时,则所有频率的偏差均为规定值的士0.1%。4.3.3退磁
必须克服剩磁影响时,允许退磁。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应在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试样应是采用正常生产所用的设备和工艺制成的。鉴定检验应按表1和附录A的规定。4.4.1样本大小
提交鉴定检验的电感器样本大小,应符合本规范表1和附录A的规定。4.4.2·检验程序
样品应按表1规定的顺序进行鉴定检验,除5、6组样品外,其它各组样品均应经受1组检验。然后,样品应按表1分成2至4组,进行各组规定的检验。4.4.2.1标准样件
若规定采用标准样件时(见3.1和6.2),应从已通过表1中1组检验的试样中选取电性能最接近规定值的3个电感器作为标准样件,并将各自的特性值标注在本体上或系紧的标签上。其中2个留上级鉴定机构封存,另1个退制造厂(见6.3),以便与质量一致性检验所测的电性能作比较(见3.1和6.2)。4.4.3失效数
一个或多个电感器失效应是拒绝给予鉴定批准的理由。表!
鉴定检验
检验或试验
温度冲击
介质耐压
低气压
绝缘电阻
工作转矩(适用时)
电性能(初始值)
自谐频率
直流电阻
其它电性能(见3.1)(初始值)耦合百分比(规定时)
增量电流电感变化(规定时)
有效并联电阻(规定时)
外观及机械检查(外部的)
要求条款
3.1,3.4~3.5.3
3.27,3.28
方法条款
检验样品数\
全部样品
(除5.6组样品外)
检验或试验
过载”
耐焊接热
引出端强度
电性能(最终值)
低温贮存(—65℃)
冲击(规定脉冲)
电性能(最终值)
外观及机械检查(外部的)
外观及机械检查(内部的)
(2个样品)
霉菌”
可焊性(2个引线)1)
耐熔剂性\
易燃性(取可焊性试
验后的3个样品)
SJ20037--32
续表1
要求条款
3.1,3.4~3.5.3,
3.27.3.28
鉴定检验
方法条款
3.1,3.4~3.4.6.1
注:1)这些样品应是末经受其它试验的干净样品。4.7.1.2
2)过载试验后应放置24h再作电性能测试(最终值)。3)赛菌试验要求可提交证明书或进行霉菌试验。4)按附录A组合提交(见A2.1.2)。4.4.4合格资格的保持
检验样品数”
承制方应每六个月以合格资格保持报告的形式编写质量一致性检验摘要提交上级鉴定机构作为合格资格保持的依据。
4.5首件检验(规定时)
首件检验应在签订合同后和正式生产前,由上级鉴定机构进行(见6.2),首件检验的样品应是采用一般设备和工艺生产的电感器。首件检验的批准只对要求鉴定的合同或订货文件有效,若要扩充到其它合同或订货文件需经使用部门认可。4.5.1样本大小
除非另有规定(见6.2),提交首件检验的电感器样本大小应按4.4.1的规定。4.5.2检验程序
SJ20037—92
除非另有规定(6.2),试验程序应按4.4.2和表1的规定4.5.3失效数
一个或多个电感器失效应是拒绝批准的理由。4.6质量一致性检验
4.6.1逐批检验
电感器的逐批检验由A组和B组检验组成。4.6.1.1检验批
应由相同型号和基本相同条件下生产的、相同材料制成的、同一详细规范且同时提交检验的电感器构成。承制方可以把不同电感量和不同电感量偏差的电感器组合在一起。样品的电感值应大致代表该周期产品批的电感值。4.6.1.2A组检验
A组检验由表2规定的项目及顺序组成。表2A组检验
检查或试验
温度冲击”
工作转矩(适用时)
电性能(初始值)
外观和机械检查(外部的)
要求条款
3.1.3.4~3.5.3,
3.27,3.28
注:1!温度冲击后测量,不适用。4.6.1.2.1抽样方案
方法条款
AQL(百分不合格品率)
重缺陷
轻缺陷
电感器的抽样和检验应符合GJB179一次正常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I,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应按表2规定,重缺陷和轻缺陷按GJB179的规定。4.6.1.2.2拒收批
若某一检验批被拒收,承制方可对其进行返工以纠正缺陷,或剔除有缺陷的产品再次提交检验。复验批应采用加严检验。这样的批应与新提交的批区别开,并应注明为复验批。4.6.1.3B组检验
B组检验由表3规定的项目及顺序组成。B组检验的样品应是已通过A组检验的样品。表 3B组检验
介质耐压
低气压
绝缘电阻
电性能(初始值)
4.6.1.3.1抽样方案
要求条款
方法条款
SJ20037-92
抽样方案按GJB179一次正常抽样特殊检查水平S一4。AQL为2.5。4.6.1.3.2拒收批
若某一检验批被拒收,承制方可对其进行返工以纠正缺陷,或剔除有缺陷的产品再次提交检验。复验批应采用加严检验。这样的批应与新提交的批区别开,并应注明为复验批。4.6.1.3.3样品的处理
经过B组试验的样品,只要该批通过了试验,且样品电性能仍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满足外观和机械检验要求,引出端清洁平整,则可按合同或订货文件交货。4.6.2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由C组检验组成。除按4.6.2.1.4的规定外,已通过A组和B组检验的产品,不得因等待C组检验结果而延迟交货。4.6.2.1C组检验
C组检验应按表4规定的项目和顺序进行。应从已通过A组和B组检验的批中抽取样品进行C组检验。
表4C组检验
检查或试验
1分组(每季度)
电性能(初始值)
耐焊接热
引出端强度
电性能(最终值)
2分组(每季度)
电性能(初始值)
低温贮存
冲击(规定脉冲)
电性能(最终值)
外观和机械检查
(内部的)
3分组(每半年)
度冲击2)
电性能(初始值)
电性能(最终值)
4分组(每半年)\)
可焊性(2个引线)
耐溶剂性
易燃性
要求条款
3.1,3.4~3.4.6,
方法条款
受检样品数
1最高电感值6个
最低电感值6个
最高电感值6个
最低电感值6个
充许的不合格品数
注:1)只需解剖2个样品。
SJ20037-—92
2)寿命试验之前必须替换由于温度冲击引起的不合格品。3)任一电感值的9个样品应进行4分组检验,其中6个用于可焊性,3个用于耐溶剂性。可焊性试验后的3个样品用于易燃性。
4.6.2.1.1抽样方案
相同型号、相同芯子材料及同一详细规范的电感器应按表4各分组规定抽取样品。对于超过24个月交货的电感器也应按表4进行C组检验。4.6.2.1.2C组试验的不合格品数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4.6.2.1.3样品的处理
进行过C组检验的样品,不应按合同或订货文件交货。4.6.2.1.4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合格鉴定单位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由上级鉴定机构或使用方决定)。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4.7检验方法
4.7.1外观和机械检查
4.7.1.1外部检验
应检验电感器的重量、材料、外部设计、结构、外形尺寸、标志和加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见3.1,3.4~3.5.33.27和3.28)。4.7.1.2内部检验
应解部检验电感器材料、内部设计、结构和加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见3.1,3.4~3.4.6.1,3.27)。
4.7.2温度冲击(见3.6)
电感器应按GJB360.7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例外:a.试验条件A一1,用于鉴定检验和在“使用状态”下的C组检验(见6.6);试验条件A用于不在“使用状态”下的A组检验。步骤3应在该类的最高温度下进行。b,循环后测量应分别按4.7.6,4.7.3和4.7.5测定绕组电气连续性、介质耐压和绝缘电阻。
4.7.3介质耐压(见3.7)
电感器应按GJB360.27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时应采用下列细则:a.特殊准备或条件圆柱形绝缘电感器使用带有厚度为1.9mm的导电防潮弹性材料衬垫的金属带将其固定在呈90°的金属V形槽中。衬垫材料的电率小于1000Q一cm,衬垫材料紧贴电感器并连接到金属带表面上。电感器本体不应超出V形槽或弹性材料之外。V形槽的表面应无污物。电感器引线放置的位置应使其与V形槽的任何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电感器半径和引线半径之差。金属V形槽应为非腐蚀性的。b.试验电压除非另有规定(见3.1和6.2),交流试验电压至少为1000V.漏电流不超过100uA,加压持续时间至少应为60s。c.试验电压施加点除非另有规定(见3.1和6.2),试验电压应施加在相互连接的电感器引线端和V形槽之间,V型槽及金属带处于地电位。10
SJ20037-92
d,试验后检验应检验电感器由于跳火、飞弧、击穿所致的损伤或其它损伤。4.7.4低气压(适用时)(见3.8)对于设计在3048m以上高度工作的电感器应按GJB360.5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例外:
a.特殊准备或条件圆柱形绝缘电感器应使用带有厚度为1.9mm的导电防潮弹性材料衬垫的金属带将其固定在量90°的金属V形槽中。衬垫材料的电阻率小于10002一cm,衬垫材料紧贴电感器并连接到金属带表面上。电感器本体不应超出V形槽或弹性材料之外。V形槽的表面应无污物。电感器引线放置的位置应使其与V形槽的任何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电感器半径和引线半径之差。
b.试验条件按详细规范规定(见3.1和6.2)。低气压试验除非另有规定(见3.1和6.2),电感器应在压力4.39kPa下经受50c.
Hz,最小为200V(有效值)交流试验电压,历时至少60s。d.试验电压施加点除非另有规定(见3.1和6.2),试验电压应施加在互相连接的电感器引出端和V形槽之间,V形槽及金属带处于地电位。试验后检验应检验电感器由于跳火、飞弧、击穿所致的损伤或其它损伤。e.
4.7.5绝缘电阻(见3.9)
电感器应按GJB360.28的规定试验。试验时应采用下列细则和例外。试验条件B,但介质耐压试验电压小于500V(见3.1))的电感器,应使用试验条件a.
测量点除非另有规定(见3.1和6.2),应在绝缘点间进行测量。对于圆柱形电感器,应在电感器绕组和图1所规定的电感器连接装置中的金属带间,或在互相连接的引出端与V形槽之间进行测量(见4.7.4d)。非导电棒
金属带
一导电弹性材料
被测电感器
图1极化时电感器的安装
4.7.6绕组电气连续性(见3.10)所有电感器的绕组应采用合适的方法测试电气连续性。试验时,施加于电感器的试验电流应不超过额定值或增量电流值(当规定时,见3.1),取其小者。对于铁氧体磁芯电感器,应采用下列试验电路以限制试验电流小于0.6mA。11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