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5/T 4849-2024
中文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导则
所属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12-24
实施日期:2025-02-2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12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300
中标分类号:R04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赵军、梅晶、郑慧伟、何勇、彭贵、杨志国、张婷婷、宋明立、卢大伟、李统中、孟蕊梅
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归口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评估内容及报告要求,适用于规划、在建及已建相关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评估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300
CCS R04
DB65/T4849—20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导则
Assessment guide of external safety protection distance for hazardous chemical production units and storage installations
2024-12-24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5-02-20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军、梅品、郑慧伟、何勇、彭贵、杨志国、张婷婷、宋明立、卢火伟、李统出、孟蕊梅。
有关本文件实施中的问题,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乌鲁木齐市湖州路179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乌鲁木齐市湖州路179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系电话:0991-5093134,传真:0991-5093134,邮编:830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联系电话:0991-5201509,传真:0991-5093152,邮编:830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的一般要求、工作程序、评估内容和评估报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划、在建或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工作。
本文件不适用于民爆行业生产、流通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储存仓库,汽车加油加气站,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36894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GB/T 3724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 50089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AQ 8001 安全评价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炸物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的所有爆炸物。
3.2 有毒气体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危险性类别包含急性毒性-吸入的气体。
3.3 易燃气体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危险性类别包含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的气体。
3.4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为预防和减缓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潜在事故(火灾、爆炸和中毒等)对外部防护目标的影响,在装置和设施与防护目标之间设置的间距或风险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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