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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5/T 4847-2024

中文名称:化工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所属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12-24

实施日期:2025-02-2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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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3.1

中标分类号:C75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彭贵、赵军、雷明川、刘静波、耿超、杨志国、文蓬涛、梁含笑、王少羽、张运、丁军、李统中、孟蕊梅

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陕西汇丰应急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华润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归口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术语定义及认定要求,适用于相关企业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涵盖受限空间与特殊作业等安全管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100 CCS C75 DB65/T4847—20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化工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Identification of major accident hidden danger in chemical industry enterprises 2024-12-24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5-02-20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陕西汇丰应急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华润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贵、赵军、雷明川、刘静波、耿超、杨志国、交遂涛、梁合笑、二少羽、张运、丁军、李统中、孟蕊梅。 有关本文件实施中的问题,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及重大事故隐患认定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认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涉及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如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仅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受限空间 进出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注:包括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炉、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管沟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3 特殊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作业,对作业人员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或设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损毁的作业。 3.4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a)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b)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且初沸点≤35℃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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